第三辑 外商投资企业日常回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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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年,德国侵略者依据其制订的《订立各项营业执照章程》,要求在“德属”
范围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办理登记。巡捕衙门发照并负责核查。
对发现的未有执照而营业者予以处罚,无力缴款者则监押。
  1915年以后,回访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有擅自营业行为;资
本增减、地址迁移等登记事项变化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本店不在中华民国境内之
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第一专店后,添设支店是否登记;公司的章程修改是否备
案,公司长期歇业是否已申请注销等。
  1949年后,省及有关市、地工商局会同外事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理。
清理的内容有户数、资产情况、有无偷税行为等。1950年,根据政务院《关于管制
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
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山东省境内的财产进行管制并清查。1952年12月27日,外交
部依据青岛市政府外事处报告,对青岛市12户外商违法行为处理给予批复,分别给
予罚款补税,追回侵吞资产,由法院判决破产还债,驱逐出境等处理。1953年3月
26日,青岛市外事处遵照外交部指示,将青岛外商企业处理情况列表上报,批准歇
业20户,代管1户,转业1户,继续经营3户。
  1980-198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回访检查,除前述的登记项目外,又增加了
出资检查。而且,在对企业的实际检查中,将出资检查作为重要内容。对企业在开
业、生产经营、出口创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解决的,及时同有关部门协调或向上级领导汇报解决。回访检查
的方法是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中开展调查研究。由于这一时期企业较少,故每年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企业全部回访检查一遍。
  1985年,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及青岛、烟台市工商局加强了日常回访检查,使回访检查制度化。基本保证登记
注册后半年回访一次。同时,对党政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兼职的问题也进行了检
查。
  1988年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回访检查更加规范。检查的范围分成四个
大方面:1.监督企业是否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开
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
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
合法权益;4.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规定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该接受检查,
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发现的违反
登记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违法行为
处罚的具体内容如下: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2.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
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3.擅自改变名称、企
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
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
期办理变更登记。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该条例第一项
规定处理。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
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照。5.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损害方经济
损失,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出卖执照的,分别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照。擅自复印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
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7.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
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8.不按规定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9.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产负债表的,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10.拒绝监督检查、
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做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
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1988年8月18日,省工商局发文《对齐鲁(中国)好运化纤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
支机构的处理决定》,第一次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下,于1988年7月24日在《经济日报》上以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刊登广告,招揽加工
乳胶手套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增设或者撤销
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对于设立分支机构之事,该公司曾到省
工商局外资处咨询过,省工商局不止一次地告知企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
过批准,变更登记以后,方能设立。企业实属知法而不守法。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
性,省工商局对该企业法人警告并罚款1千元。告之企业可在15日内向国家工商局
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将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该公司接
受处罚,没有申请复议。
  1990年,省工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五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和承包工程机构进行了处罚。对香港一家在鲁从事承包工程而未登记的公司
进行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