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115&run=13

  建国以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先缴足资本再行注册。各自股本的多少由企
业的章程规定。股本的认缴是由认缴者各方互相监督的。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中兴煤
矿公司的成立过程。1899年中德合建中兴煤矿(地点在山东峄县,今枣庄市峄城区),
起名为“华德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公司由前侍郎张翼为督办,前山东运司张莲芬
为华总办,德领事德璀琳为洋总办。直至1904年德股一直未能招集,于是公司中方
主动把合资变为华商独资,将招集的华股在商部注册,将名称改为“山东峄县中兴
煤矿有限公司”。
  1979年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先登记,然后再依据经
过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与数额投入资本。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条
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出资管理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省工商局在出资管理中使用了“出资跟踪调查表。”至1985年,由于政策法规不配
套,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至1985年底,山东累计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36
家。
  1985年,全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达32家,是前5年的8倍。经过对部分外
商投资企业调查,发现登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技术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创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如期
投入资本(或设备),致使企业无法开业;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合同、章程,不按合
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办事,造成严重亏损,等等。较为突出的是资金(设备)不
能如期投入。1986年,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工作。1986年7月,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地工商局按照《
通知》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对核准登记项目执行情况要逐项检
查。重点检查资金(设备)投入情况,特别是外商资金(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出
资比例、出资期限如期出资投入生产经营。如有违约或不按规定比例投资,要查明
原因、督促解决。1986年7月,省工商局、省外经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关于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入资本进行一次检查的通知》要求,通过检查验证,
采取措施,落实合营各方投入资金,督促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抓紧将各方资金及时
调入。对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调入时间的,要责成企业董事会立即拟定调入资金计
划,按时调入,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1986年下半年,省工商局会同青岛、
烟台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外销、是否有违章行为等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出资情况看,至1986年10月底,已全部或部分出资并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的23户,占总户数的40%,出资额为2617万美元,占全部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
商投资企业在出资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外商资金来源的问题。外商投资企
业中,外商的资金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外商自筹;另一类是由中国银行出据担
保证明,外商在国外或港澳地区银行贷款,以贷款的资金或购买的设备投入企业。
后一种类型,外商仅起了中间人的作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中方自
己承担。2、中外合资者资金不投入或只投入一部分。这又分为几种类型:(1)因有
关政策规定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纳入了国家出口商品管理范围之内,合资
企业不宜再办下去。(2)因中方认缴资金不落实,外商亦不投资。(3)外方缺乏诚意,
不投入资金。1988年,省工商局会同青岛、烟台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已经登记注册但未在合营合同中订
明各自出资期限而且未缴清出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在1988年5月1
日前,按照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
关审批,获准后,报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1989年,省工商局下发并同各市、
地工商局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重
点抓了做好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出资情况为重点的回访检查,依法督促中
外投资者按合同如期出足资本。对未履行合同规定出资义务的,按照《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进行
了处理。
  1989年,省工商局同青岛、烟台市工商局对1988年底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
业进行了以出资为主要问题之一的年度检查。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增加了实际出资。
到1988年底,全省300户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方累计出资额达到9.33亿元人民币,
占双方注册资本总额的46%。其中,外方出资2.96亿元人民币(折合),占外方合同
认缴额的32.3%;已按合同约定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有125户,占注册户数的42%;
完全未出资和出资不到注册资本15%的企业有63户,占注册户数的21%。检查过程
中,通过审查验资报告、资金平衡表、出资调查表,将企业的出资情况分为三种类
型,采取三种方法办理:全部出资的,及时通过年检,予以换照;部分出资的,绝
大部分都通过了年检,换发了证照;出资不足认缴资本15%的和完全未出资的企业,
不予换照。
  1988年末至1989年初,省工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规定,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
投资企业,将原来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尤其是未按出资管理规定投入资本的
外商投资企业未予换照,自1989年1月1日起旧照停止使用。除青岛市,全省有16户
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换照。
  1989年,省工商局将出资管理引入前期登记和开业登记。从1990年1月1日起,
委托除核准发照市工商局以外的其它市、地工商局代省工商局受理市、地批准的或
者上报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这样,各市、地工商局均可
以参与前期项目论证和审查,重点审查投资者的资格和履约能力。根据平时掌握的
情况,对外方资信不佳的,提醒中方慎重从事。在开业登记时,把外商投资企业提
交的合同、章程中各方出资的条款作为重要内容审查,要求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必须是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不得以他
人财产或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它财产作为企业出资。
中外投资者双方必须在合同、章程中订明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
间,以及不如期、如数出资应负的责任;没有订明的,必须修改合同、章程,作出
明确规定。对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出资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
  1990年3月,国家工商局《关于下发1990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点的
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出资检查工作转入日常监督,建立企业出资情况台账,
做到对已经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了如指掌。通过企业变更登记、年检、咨
询接待、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定期或跟踪检查等方式随时了解情况并记录在案。对
逾期不出资的企业,各授权工商局发出文字通知催缴。对中外双方长期不出资又无
债权债务问题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中外双方一方长期不出资或双方长期出资不足或
一方长期出资不足、企业不具备开办条件又有债权债务问题暂不吊销营业执照,但
收回其执照,发出文字通知督促企业出资,资金出齐后发还执照。
  1990年4月,省工商局在泰安召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会议,强调注册资本
体现了企业法人的民事能力,出足资金,是办成现有企业的前提;要求各市、地工
商局要依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同年5月,省工商局《关于未换照外商投资企
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5户因出资不足而未换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和上级
指示精神提出了要求,同时,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逐户调查,发现9
户外商投资企业有的批准证书已自动失效;有的虽出少量资本,但已无能力继续办
下去;有的外方无继续合作诚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办理了注销登记。对
其中6户企业,经批准延长了出资期限,换发了执照。到1990年9月底,全省已登记
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达306户,除46户企业已完全出足资本外,其余260户企业均未
出足。为进一步了解这部分企业的资本投入情况,建立健全出资卡片、台账,省工
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对1990年9月底前由省工
商局、青岛、烟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出资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这次调
查,省工商局专门设计使用了“出资情况调查表”。
  1990年,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即确立了以出资检查为主要问题之
一的指导思想。在部署年检时,要求企业提交资本投入材料;审阅年检资料时,重
点核对出资数额,询问未履约出资原因;整理年检资料时,补记台账,分析出资形
势,提出督促出资措施,并予以落实等。对注册资本额、实际出资额、资产负债表
反映的实收资本额、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出资额等数据进行核实对照,看其出资额是
否准确、真实、一致。对已出资未验资的督促其尽快验资,未履约出资的发出限期
出资通知书,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限期办理,下发出资情况通报等。
  1990年,省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初步规范化、系统化,建立了出资
管理体系。省、市(地)工商局对企业出资齐抓共管,层层把关;实行跟踪调查制度。
在企业登记时即发放企业“出资跟踪调查表”,要求企业定期将出资情况反馈登记
机关。对不能按期出资的企业,发出限期出资通知。对长期不能出资的,依法予以
处理。把出资管理贯穿于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等登记管理的全过
程,建立多层次出资管理体系。省、市(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把外商投
资企业出资管理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抓出资。省
及各市、地工商局积极同外经、海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联系,从多方
面、多角度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面的问题。
  1990年,外商投资企业遍布全省各市、地,其中开放市685户,占81%;其它
市、地158户,占19%。到1990年底,全省679户(不含青岛市164户)外商投资企业,
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6.2亿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9.06%,比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
外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为2.25亿美元,占应交出资额的63%,比上年增加10个百分点。
从户数上看,全省679户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投足资金的企业共279户,
占41%;双方完全未出资企业(除青岛、烟台两市)共32户,占总户数的7.4%,比
上年降低5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不足的原因,除1986年发现的外,还有以
下几点:1.立项程序不完善,应经归口部门批准的未报批。2.可行性研究脱离实际
情况,导致项目不可行。3.法规不健全。现有的出资管理方面的规定,从工商行政
管理的角度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未出资企业批准证
书自动失效,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讲,没有发生
债权债务,但实际上,企业从立项到领取营业执照整个过程曾有不少的支出,对双
方来说,就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必然使某一方(一般说是中方)受
到损失。4.上级压任务。有些地方将办多少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领导政绩的重要指
标,使外资企业有虚假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