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类 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工商行政管理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article/11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article/11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晚清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同时也是管理机关。清末的《公司律》,
民国时期的《公司法》,直至建国以后的《民法通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都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非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不得开始营业;对外商投资企业
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企业的登记项目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对外商投
资企业监督管理是登记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