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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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同时也是管理机关。清末的《公司律》,
民国时期的《公司法》,直至建国以后的《民法通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都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非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不得开始营业;对外商投资企业
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企业的登记项目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对外商投
资企业监督管理是登记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