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建国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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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1988年11月,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
照》时,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1‰交纳;
注册资本超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交纳,超过部分按0.5‰交纳。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以后,如果追加资本,追加的部分加上原注册资本按上述规定
标准计算交纳追加部分的登记注册费。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调换董事长、总经理、
延长合同期限,在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时,每次交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
100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的华侨、港澳同胞独自投资经营或与国内企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在
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时,减半交纳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1981-1988年11月,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在办理登记
时,交纳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办理延长登记时,交纳延长登记费人民币300元;办
理变更登记时,交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华侨、港澳同胞所办企业,在华设
立常驻机构的登记注册费减半交纳。
  1983-1988年,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领取《外国企业在中
国承包工程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标准收取。
  1988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
资、合作、独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
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
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
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
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
准执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外国(地
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
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
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
记费人民币100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
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1988年12月以后,外国(地区)
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
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登记时,收
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