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建国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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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年,山东的胶州湾、胶济沿线重要城镇为德国侵占。德国侵略者规定:凡
从事拍卖、运输、酒店等行业者均要领取营业执照。不同的行业,领取证照的费用
不同。国内营生者同外国人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在登记收费上并无不同。
领照费同日常交“管理费”合一。凡从事拍卖行业,每三个月应交费25元;凡开设
饭店并酒馆者,营业执照分作四等交费,头等饭馆每三个月交费90元,二等每三个
月交费60元,三等每三个月交费40元,四等每三个月交费20元;凡开设当铺者,领
有营业执照分作二等,头等每三个月应交费200元,二等每三个月应交费100元。
  1923年,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营业登记规则,不同行业的执照收费划一。各
项营业者,照费以资本金为准,每百元收费一角,其余以此类推;资本金在十万以
上者所收照费以300元为限。营业地点迁移时,按照开市呈报,按照原报资本收照
费三分之一;营业执照如有毁损或遗失之时必须呈报补发,不再收费。
  1931年,国民政府规定设立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资本总额5000元以下,交纳
注册费15元;资本总额至400万元以下,交纳登记费450元;400万元以上,每多100
万元,加收75元;其不满100万元者,亦按100万元计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
两合公司,资本总额5000元以下,注册费30元;资本总额至400万元以下,注册费
900元;400万元以上,每多100万元,加收150元;其不满100万元者,按100万元计
算。公司因增加资本呈请登记,其执照费应以增加后之资本总额照前条之规定计算,
但扣除设立时所缴费用;公司设立第一支店,呈请登记,每一支店应随文缴执照费
10元。外商投资企业,未划定资本者,按其总店(外国公司)资本总额之半折合国币,
依上述规定缴纳;若规定资本者,按其资本额依上述规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支店,每一支店缴费10元;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支店增加资本呈请登记,缴费同一般
公司增加资本所缴费用。遗失公司执照,呈请补发,缴补发执照费2元。凡公司除
设立增资以外之登记,每件应向主管官署缴纳登记费5元。
  1937-1945年,山东被日本侵占期间,登记收费规则为日本侵略者制定。设立
及让渡,营业执照费按资本缴纳千分之四,但最低额每件100元,最高额2000元;
甲种变更,资本额不增加,股东局部变动或字号变动,每件60元。
  1946年,国民政府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费按照资本金每千元收费60元;凡营业转
让(如不更改字号),换照费为领取执照费用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