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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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7-1915年,企业到各地县警察(巡捕)衙门申请执照,核准后即可营业。
  1915-1929年,起初企业申请登记者仍到县衙,后到市社会局,登记时间为一
周,由警察亲自查勘。核准后缴登记费,发给执照即可开始营业。
  1929-1937年,公司、矿业登记同一般营业分开。前者到省建设厅转呈实业部
核准,后者仍在市社会局登记。
  1937年以后至建国前夕,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同1915-1929年。
  1980-1984年,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统一核准登记。山东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由省工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局核准,由省工商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执照》。
  1984年,青岛、烟台两市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1984-1987年,凡青
岛、烟台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两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省内除青岛、烟
台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省工商局受理、初审,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1987年,省工商局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可以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核
准登记。
  省及青岛、烟台市工商局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同时,获得对外国(地
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权。
  1988年12月1日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审批在登记机关的内
部程序分为四步:1.外商投资企业持规定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登记注册。2.经有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认为企业提交的文件、
证件齐全即予以受理。3.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是否核准的答复。4.若不予核
准则退回。若予以核准,企业交纳登记费,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营业执照。1988年
以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程序比1981-1988年阶段多一公
告步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
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在报刊上发布
公告。
  1990年,济南、威海市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凡两市人民政府批准及
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分别由两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青岛、烟台、济南、
威海四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