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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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5年以前,山东主要城镇被德国侵占。之后被日本侵占,他们分别制定了一
系列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办理营业性登记。
  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并实施《民法》。《民法》实施前,工商企业登记均属
营业性登记,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认企业营业的合法性。《民法》实施后,登记
分为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从此,登记对象分成两部分:法人和非法人。
  1949年以后,企业的登记注册,比较重视所有制的问题,即企业性质。1980年
制定的登记管理规定中,将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徐光磊等编:《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第23页。)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
独分开来。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登记规定为企业法人登记和
营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有三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合资各方依出资的多少决定参与管理的程度、分利与承担风险的大小。2.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这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式、利润、
分配方式、资本回收方式、对企业承担风险的方式等。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开
办企业的投资全部来源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投资
者独立承担风险和获得利润,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这三
类企业法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非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
构和外国(地区)企业来鲁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经审核登记后,这两类营业性
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信息联络的办事机
构,登记后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国(地区)企业在鲁设立的联
络和信息咨询的常 驻代表机构,登记后取得《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