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先登记
晚清、民国时期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未涉及预先进行名称登记,
但在《商人通例》等规定中将名称作为重要的注册事项,专列“企业名称的设立与
转让”。
1980年,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也未将合资合作企业名称
登记单列。实际操作上,名称登记同合资企业开业登记同时进行。到1984年底,山
东省登记了4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均分布在青岛)。这几个企业名称,有的没有区
划,有的行业不明显。1985年6月,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的通知,第一次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可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预先申请名称登记,名称可不冠行政区划。1985年9月,国家工商局下发《
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不重名,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制度。
1985年9月以后,省工商局将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初审后报国家工商
局核定。青岛、烟台作为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一部分,已在1984年获得国家
工商局授予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两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书面向国家工
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局确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定后,向企业发
放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1987年7月25日,省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此
后,冠“山东省”“山东”“齐鲁”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均由省工商局核准,
冠“中国”“中华”或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冠市、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分别由当地工商局核准,报省工商局备案。省工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为:1.受理。若申请登记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文
件证件符合省工商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
通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受理。2.审查。首先,审查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
称是否有字号、反映行业、有组织形式,并冠以行政区划。其次,审查申请名称的
字号在同行业内是否重复、近似,是否同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已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重复、近似。若有重复、近似,则要求企业修改。
还要审查行业是否符合企业规范用语,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到1990年底,
全省8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公司”。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外文名称,还要审查其中外名称是否一致。3.核准。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
准,然后发给申请企业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
二、前期指导与审查
依据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公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
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必须
确定。如果签订的合同、章程中,二者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要求企业重新修改
合同、类 程。登记机关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进行审查把关,将此问题在前期解
决。
此外,在名称登记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向企业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
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认缴期限与数额应当符合
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辑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视图
一、名称预先登记
晚清、民国时期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未涉及预先进行名称登记,
但在《商人通例》等规定中将名称作为重要的注册事项,专列“企业名称的设立与
转让”。
1980年,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也未将合资合作企业名称
登记单列。实际操作上,名称登记同合资企业开业登记同时进行。到1984年底,山
东省登记了4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均分布在青岛)。这几个企业名称,有的没有区
划,有的行业不明显。1985年6月,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的通知,第一次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可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预先申请名称登记,名称可不冠行政区划。1985年9月,国家工商局下发《
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不重名,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制度。
1985年9月以后,省工商局将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初审后报国家工商
局核定。青岛、烟台作为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一部分,已在1984年获得国家
工商局授予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两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书面向国家工
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局确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定后,向企业发
放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1987年7月25日,省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发照权。此
后,冠“山东省”“山东”“齐鲁”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均由省工商局核准,
冠“中国”“中华”或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冠市、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分别由当地工商局核准,报省工商局备案。省工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为:1.受理。若申请登记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文
件证件符合省工商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
通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受理。2.审查。首先,审查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
称是否有字号、反映行业、有组织形式,并冠以行政区划。其次,审查申请名称的
字号在同行业内是否重复、近似,是否同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已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重复、近似。若有重复、近似,则要求企业修改。
还要审查行业是否符合企业规范用语,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到1990年底,
全省8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公司”。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外文名称,还要审查其中外名称是否一致。3.核准。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核
准,然后发给申请企业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
二、前期指导与审查
依据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公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
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必须
确定。如果签订的合同、章程中,二者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要求企业重新修改
合同、类 程。登记机关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进行审查把关,将此问题在前期解
决。
此外,在名称登记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向企业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
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认缴期限与数额应当符合
规定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