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1963年9月,省科委以(63)科委量标字第134号文颁发了《山东省企业标准代
号编号的几项规定》。规定省科委批准发布的全省统一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DB;省
直专业厅局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的代号以Q为分子,以D(东)字和相应部标准代号
为分母表示;各市地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代号需经科委审查同意后使用。
1964年,省科委又以(64)科委标字第80号文颁发《山东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
的几项补充规定》。规定省科委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的代号为“鲁Q”;省直各
专业厅局批准发布的省企业标准代号为以鲁Q为分子,以相应的部标准代号为分母
表示;各市地科委批准发的企业标准代号为以“鲁Q”为分子,以地区名称汉语拼
音第一个字母为分母表示;省属企业标准代号一律以“Q”为分子,分母由省主管
厅(局)规定,报省科委备案。各级企业标准的编号一律采用标准代号加顺序号加发
布年代号,年代号前加一横线表示;修订标准时,只改变年代号,不改变顺序号。
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均以相应的企业标准代号为分母,以“Z
为分子表示。如省科委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鲁Q/Z”。
1979年8月,省标准计量局在《关于加强企业标准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省
企业标准的代号统一为“鲁Q”、地市企业标准代号以“鲁Q”为分子,以市地名称
的汉语拼音缩写为分母组成,企业标准的编号采用标准代号加顺序号加发布年代号,
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之间用一横线分开,修订标准时只改变年代,不改变顺序号,
例如济南市企业标准编号为:
鲁 Q / J N X X X - X X
──┬──┬── ─┬─ ─┬─
│ │ │ │
│ └─济南市 │ └─年代号
│ └──顺序号
└──企业标准代号
省和各地、市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统计表〗〖地方标准〗
┌──┬────────┬────┐
│序号│省和各地、市名称│标准代号│
├──┼────────┼────┤
│1 │山东省 │鲁Q │
│2 │济南市 │鲁Q/JN │
│3 │青岛市 │鲁Q/QD │
│4 │淄博市 │鲁Q/ZB │
│5 │枣庄市 │鲁Q/ZU │
│6 │烟台市 │鲁Q/YT │
│7 │昌潍地区 │鲁Q/CU │
│8 │德州地区 │鲁Q/DO │
│9 │聊城地区 │鲁Q/LC │
│10 │惠民地区 │鲁Q/HM │
│11 │泰安地区 │鲁Q/TA │
│12 │济宁地区 │鲁Q/JI │
│13 │菏泽地区 │鲁Q/HZ │
│14 │临沂地区 │鲁Q/LI │
└──┴────────┴────┘
1986年9月,为适应标准化体制改革的需要,省标准计量局以(86)鲁标字第295
号文发布《山东省和市地两级地方标准代号、编号方法的规定》,决定将省和市地
审批发布的企业标准改名为省和市地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以DB为分子,以
省、市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分母;标准编号采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的
一级类目代号加二级类目代号及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最后为标准的批准年代。
例:山东省橡胶密封件地方标准的编号为:
DB/3700 G 43 X X X - X X
┬ ─┬ ┬ ┬ ─┬─ ─┬
│ │ │ │ │ └─批准年代
│ │ │ │ └────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
│ │ │ └────二级类目代号(43为橡胶密封件)
│ │ └─── 一级类目分类 代号(G为化工类)
│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1986年底,省、市企业标准代号和编号都按新的规定进行了套改。
1989年4月,省标准计量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对
山东省强制性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作出了如下规定:山东省强制性地方
标准代号以“DB”为分子,以山东省的行政区划代码3700为分母;标准编号采用标
准代号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的一级类目分类代号加二级类目代号及二
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最后为标准的批准年代。例:山东省某家用电器安全要求
方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其编号为:
DB / 3700 Y 09 X X X - X X
─┬ ─┬─ ─┬ ─┬ ─┬─ ─┬
│ │ │ │ │ └─批准年代
│ │ │ │ └───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号
│ │ │ └────二级因目代号(09为安全)
│ │ └──── 一级类目分类代号(Y为轻工类)
│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山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以地方标准的代号为分子,以“T”和山东省行
政区划代码为分母,标准的编号方法与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方法相同。例如农业方面
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为:DB/T370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