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度量衡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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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量衡〗〖检定〗〖机构〗〖简介〗〖民国〗〖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
府颁布了《度量衡法》,成立了全国度量衡局,并要求各省成立度量衡检定机构。
  1930年4月,为贯彻执行《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和《度量衡法》,取缔旧
杂制,推行新制,划一度量衡,山东省实业厅招考录用大学理工科和高中毕业生江
光泽(江涛)、任永和、石秋田、刘连熙、李景参五人,并派往南京实业部度量衡检
定人员养成所高级班学习。学习结业后返回济南筹建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同年,
山东省政府会议通过了省度量衡检定所的各项费用预算和组织章程,并委任实业部
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高级班毕业学员张恩林为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所长。山东省
度量衡检定所于1930年12月1日正式成立,负责掌管全省度量衡的划一和度量衡器
具的检定、检查等各项事务。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内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兼主
任检定员)、检定员6人、事务员7人、录事3人,共有公职人员18人。
  1931年6月,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为建立县级度量衡检定机构,在济南正谊中
学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度量衡检定人员训练班。各县选派1~3人到训练班学习,第
一期培训学员283人,由省实业厅委派返回各县,成立县度量衡检定分所,办理度
政。同年11月,各县度量衡检定分所均报告成立,一等县设主任检定员1人、检定
员2人,二等县和三等县设主任检定员1人、检定员1人。各县度量衡检定分所的年
度经费,按照一等县900元、二等县800元、三等县700元的标准,由各县地方列支。
  1931年2月,青岛特别市政府在社会局内附设度量衡检定所。同年7月16日,正
式成立青岛市度量衡检定所,设所长1人(兼主任检定员)、检定员6人,对该市及李
村、沧口、九水、阴岛、薛家岛、灵山岛等乡区实行度政管理和检定度量衡器具。
  1933年9月,鲁西一带惨遭水灾,为节省经费,山东省政府令各县度量衡检定
人员一体裁撤。但因划一度量衡为当时政府之要政,为此省府通令将度量衡检定事
务划归各县政府第四科代办,并调各县政府第四科兼办人员来省培训,以便办理度
政事宜。1935年11月,山东省建设厅通令各县,由受过度政训练的工商技术员负责
办理度政。
  1937年,日本侵略者占领济南,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随同省府机关南迁。同年
12月底因战乱在宁阳县境解散,所内人员各谋生路。继之,各县度量衡检定机构和
人员也因日军入侵而先后解散。
  1946年,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恢复设立,归山东省政府建设厅领导,兼办济南
市的度政工作,所内设所长办公室、职员办公室和检定工作室,全所有工作人员17
人,所址在济南市经四路纬六路。

    〖建国后〗〖机构〗〖简介〗〖检定〗〖度量衡〗
    〖济南市度量衡检定所〗〖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
  1948年11月,济南特别市政府在接管旧政府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的基础上,建
立济南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归济南特别市政府工商局领导。所内设总务股和技术
股,总务股负责文书、收发、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技术股负责度量衡器具的检定
以及度量衡器具生产厂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所长由济南市工商局行政科科长赵辛兼
任,江涛任副所长,设有检定员4人,会计和办事员各1人,共有公职人员8人。
  1950年,山东省工商部为加强全省度量衡管理工作,将济南市度量衡检定所组
建为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由省工商部领导。1951年山东省商业厅以商政字第11号
文确定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受省商业厅直接领导,兼办济南市度量衡管理工作。
  1950年,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在济南市经一路纬五路大成里办公,由于办公用
房不足,经省工商部批准,于1952年春以37件棉纱代价购得济南市经二路小纬六路
吴佐甫住宅一处,计有前后小楼各一幢,平房二十余间,作为工作场所。
  1950年,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为了建立各地区度量衡检定机构,经省政府财政
经济委员会同意,提出了《各重点度量衡机构方案》。方案规定:机构名称暂称某
某地区度量衡检定所,所内设推行股、检定股。推行股负责宣传、调查、推行、检
查、度量衡器的管理和检定费的征收;检定股负责标准器与检定用器的保管、检定
和指导等事项。人员编制设所长1至2人、检定员7至10人、事务员2至3人,共10至
15人,工勤人员除外。同年,省工商部通知各行署抽调干部分期到省度量衡检定所
培训,学习度量衡一般理论和知识、检定技术和度政业务,培训期限一个月。培训
结业后分配到各地区筹建度量衡检定所。1952年底,除原有的青岛市度量衡检定所
外,淄博、昌潍、德州、滕县、济宁、烟台、新海连、徐州等地相继建立了度量衡
检定所。

    〖机构〗〖经费〗〖管理〗〖建国后〗〖度量衡〗〖检定〗
  建国前省和各县度量衡检定所的一切经费开支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全额
预算管理。建国初期,经费管理实行自收自支,能做到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
  1954~1956年期间,各市专县度量衡检定所的经费收支出现不平衡状况,检定
费收入有高有低,相差较大,有的能做到收支平衡而且还有节余,有的则入不敷出,
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为此,省度量衡检定所经请示省商业厅同意后,从
1955年下半年起对全省度量衡检定机构的经费收支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管理
办法规定:(一)全省各市专县度量衡检定所的检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上交省所,
不准坐支;(二)省所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核定全省预算,采取统一划拨资金的办法,
逐月划拨给预算单位;(三)全省总预算核定后,其中的设备购置费留省所,由省所
按各市专县工作的需要,统一采购和分配仪器设备。当时省所研究制定了财务管理
办法;预决算编报管理办法;财务开支标准、范围和审批权限;资金划拨收入上解
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