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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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管理〗〖建国后〗〖标准〗〖计量〗〖机构〗
  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核定各省、市计量机构和编制问题的通
知》,要求地方计量机构,“凡管理工作者都用行政费开支,凡检定工作者都用事
业费开支”。据此,省计量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经费向省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
决算,计量检定人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费用向省财政厅编报预决算,实行行政和事
业分开的全额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195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量局以(57)财预相字第97号和(57)量人字第
64号文颁发了《关于地方计量机构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确定将各级计量机构的
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对管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机构的收入和支出,都列入到行政区的地方预
算内进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原则上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他收入和支出列入各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量管理局的单位预算内,由其直接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预决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机构的检定费收入,都作为地方预算的收入,
列入其他收入类的“规费收入”科目内,其经费的支出亦作为地方预算支出,按照
以下情况处理:凡进行管理工作的计量机构的经费,列入行政管理费类的“行政管
理费支出”科目内;凡进行检定工作的计量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管
理局附设的检定机构和专区、自治州、县、市的计量检定机构)的经费都作为事业
费开支,列入经济建设费类的“其他经济建设支出”科目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机构的予算数收支,原则上采取全额管理,即
检定费收入全部缴库,支出由预算内拨给。具体的缴款和拨款程序,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1959年,山东省计量标准局划归省科委领导,全省计量系统的经费归省科委直
接管理,由“文教卫生事业费类”,“科学支出”款列支。省局经费由省科委基建
财务处直接管理,地、市、县计量经费纳入各级地方科委管理。省财政厅确定计量
系统的经费管理办法为“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全省每年的预算安排,由省科委
与省计量标准局商定分配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1963~1966年期间,
省科委除拨给计量系统事业经费外,每年拨给地方外汇7万美元,用以进口精密仪
器设备。如长度方面的测长机、大型投影仪、表面光洁度测试仪,力学方面的各种
硬度计、压力仪、精密天平,热电方面的电桥、电位差计、标准电阻电容等。这些
仪器大都装备了省局各检定室,少量的装备了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昌潍、济
宁等市地。
  1966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科委下发《关于加强地方计量机构经费管理的联
合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1、地方各级计量经费,仍应贯彻“全额管理,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
办法,所需经费,统一列入事业费开支。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机构的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
的方针,把资金管好用好。
  3、地方各级计量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由地方统筹
安排。
  1974年12月6日,财政部以(74)财事字第32号文批复中国科学院转送国家标准
计量局《关于解决标准计量部门事业经费体制问题的报告》,同意自1975年1月1日
开始,将标准计量事业费由“文教卫生事业费类”的“科学支出”款改列“工业、
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类”的“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款。国家标准
计量局直接向财政部编报预决算,地方标准计量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
  根据财政部的批复,省计量标准局与省科委商定划转指标,当时山东省“文教
卫生事业费类”“科学支出”款经费指标为333万元,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经反复
协商,省科委同意划转工交商事业类费111万元(划转数额为当时科学事业费的1/3),
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标准计量局。从此全省标准计量事业费才正式开口,直接向
省财政厅编报预决算。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是:省局经费是全额管理,市、地、县级
计量部门仍执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人员经费由省局统一划拨,市地正式职工
每人每年按1000~1200元,县级每人每年按千元左右。大型仪器设备和房屋修缮费
用由省局统管,凡列入事业发展计划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省局统一采购计价无偿调
拨给各市、地使用。
  1980年以后,国家财政体制有较大的调整,执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标
准计量系统的事业费也都按照这一原则,由条条统管改为块块分管。1980年分配各
市、地的事业费成了各市、地标准计量经费的基数。从此,省、市、地、县的标准
计量部门只能根据各自的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
  1987年,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划转科研机构事业经费的要求,省财政厅以(87)鲁
财行字155号文,将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和省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的事业费指标82万
元划转省科委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