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山东标准化协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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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山东标准化协会成立大会审仪并通过)
(1985年山东标准化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山东标准化协会〗〖工作〗〖条例〗〖1982〗〖19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标准化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学
术性群众团体。本协会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的组成部分,受山
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受中国标准化协会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执行《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围绕振兴山东经济,
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标准化学术活
动,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科学技术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
  2、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3、普及标准化知识;
  4、培训标准化人员;
  5、编辑出版标准化书刊;
  6、开展标准化国际交流;
  7、推荐或奖励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
  8、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
  9、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利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
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是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执行本工作条例之
规定,本人申请,本协会会员一人介绍,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长或副理事
长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毕业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者;
  3、对标准化科学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4、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对协会的建设和发
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七条 凡与标准化有关的科研、设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及专门学(协)会等单位,承认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执行本工作条例,愿意支持本
协会工作,可向本协会申请,由本协会常务理会批准,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
协会的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的人员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工作条例第三章 第六条的规定办
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的的权利是: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5)可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协会工作条例,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
  (3)积极研究、探讨标准化工作的学术问题;
  (4)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
向协会提出关于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的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6)交纳会费。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和本协会工作条例,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进行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4)资助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本协会或由会员所在地、市标准化
协会负责。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及联系由本协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销。
  对于退会和被取销会籍的会员名单由本协会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
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备案。

第四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民主
选举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的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
期或提前举行。其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修改本协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协会理事会及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是本协会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
职责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3、领导本协会所属学术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指导地、市标准化协会开展活动;
  5、准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负责召开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在常务理会领导下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
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聘任。
  本协会设办公室,为秘书长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下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普及
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
聘任。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化活动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
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常务理
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六章 地市、标准化协会
  第十九条 地、市标准化协会的建立,须经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报
本协会备案。本协会对地、市标准化协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地、市标准化协会可根据本工作条例及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
定制定工作条例,报地、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1、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2、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拨款;
  3、各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4、本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5、会费;
  6、个人捐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山东标准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山东省科学技
术协会批准后施行,并报中国标准化协会备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