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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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经委1980年1月30日以(80)鲁经技字21号文颂布)

    〖优质〗〖工业〗〖产品〗〖管理〗〖法规〗〖标志〗〖评选〗
    〖奖励〗〖1980〗〖山东〗〖实施细则〗〖省经委〗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
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
质产品奖励条例》和《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切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符合优质产品条件的,可评为优质产品,
授予优质产品标志。
  第三条 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
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的传统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第四条 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的工业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
省优质产品审定表》(附表),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局。县(市)、社所属企业,经县
(市)经委初审,报地、市主管局;地、市经委组织主管局和标准、工商等有关部门
进行审查,由地、市主管局报省主管局;省主管局进行复审,送省标准局;省标准
局会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核定,报省经委批准。
  符合国家质量奖条件的产品,由省经委推荐参加国家质量奖评选。
  评为省优质产品的产品,由省经委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
  第五条 评选优质产品,每年进行一次。地、市主管局和省属企业应于指定日
期将《山东省优质产品审定表》一式六份报送省主管局,省主管局应于指定日期前
一式四份送省标准局。
  第六条 审查、评选优质产品时,必须由地、市标准局(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局)
或由其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严格的检验鉴定。
  第七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可直接使用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的
荣誉标志。
  第八条 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的产品,由省标准局颁发《优质产品标志》。
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优质产品
标志。标志的式样按国家标准总局统一规定的图案,标志的颜色、尺寸大小(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省、地、市主管局和标准局备案。
  第九条 优质产品标志,是产品的荣誉标记,是督促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维护
用户利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有效措施,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各有关部门
和企业单位,在申请、检验、审查、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情节
轻生,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凡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质量一旦下
降,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提高质量水平,待
达到原有质量后,再恢复使用标志。停止和恢复使用标志,均要及时报告省、地、
市主管局和标准局。
  第十一条 各级标准局要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使用优质产
品标志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考核,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
要报告省标准局,由省标准局决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停止使用或撤销其优质产品标志。
恢复使用标志时,需报省标准局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产品或其包装、容器上使用与优质
产品标志相同、类似或容易混淆的标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省标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