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国优产品的复查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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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优质〗〖结果〗〖工作〗〖办法〗〖规定〗〖建国后〗
    〖1980-1989〗〖国优〗〖产品〗〖复查〗〖确认〗
  1980年2月,省经委《关于1980年国家质量奖和省优质产品评选准备工作的通
知》要求:对1979年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由各市地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局
组织复查。
  1981年2月,国家经委颁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的补充规定》,要求: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在评比周期内应定期或不定
期地进行复查;地方企业的产品,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专业厅(局)组织复查,将复查结果分别报送各主管部和标准总局。
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者,要限期改进,或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
产品称号。
  1987年4月,国家经委发布《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又规定:国家优质产品
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国家优质产
品的称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优质产品质量状况
和标志使用情况。
  1987年5月,国家经委颁布《关于国家优质产品奖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
,对复查确认有效期满的国家优质产品作出以下规定:
  国家优质产品有效期满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向产品归口部门和主管部门提
出复查确认申请。产品归口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委托国家级检测中心
或者由行业归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复查方法和时间完全由检测单位决
定,事先不通知复查企业,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收取复查成本费。
  经复查产品质量确有改进提高,达到复查时的国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优质
产品评选条例》规定的国家优质产品8项条件,由主管部门在申报当年国家优质产
品的同时,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
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被审定确
认的产品仍作为国家优质产品统计,不计在当年评选数量之内。国家对确认后的优
质产品发给证书(不发奖牌),延长一个有效期(3~5年),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国优
产品待遇。但在使用优质标志及进行宣传时,须加上“××××年获国家金(银)质
奖,经××××年复查确认”字样。
  对经复查确认的国家优质产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有问题的按《国家
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复查确认:
  1、淘汰和拟淘汰的产品;
  2、产品的设计、结构、性能落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高,款式陈旧;
  3、应采用国际标准而未采用;
  4、在获奖有效期内,历次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常规检查中,有两
次或两次以上综合判定不合格;
  5、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强烈反映;
  6、在同行业中有争议;
  7、产品经济效益不好,近两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经营性亏损;
  8、单件产品(非批量生产产品)和已停止生产的产品;
  9、不按评优标准进行常规生产。
  1980~1989年,有5项获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波动下降而被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