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产品〗〖评选〗〖条件〗〖省优〗〖建国后〗〖省级〗
〖工业〗〖工作〗〖省质量奖〗〖程序〗
1979年9月,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经委《关于评选山东省优质产品的通知》精
神,将一二年内本行业在全国或省内评比取得较好成绩的产品推荐给省优质产品评
选小组,省优质产品评选小组参照国家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和方法,评选出170种省
优质产品。
1980年1月30日,省经委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以
(80)鲁经技字21号文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规定:一切批量生产
的工业产品,符合优质产品条件的,可评为优质产品,授于优质产品标志。优质产
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2、
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
有独特风格,优美的传统特色;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4、
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实施细则》对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程序作
了如下规定: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的工业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
省优质产品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厅局。县(市)所属企业,经县(市)经委
初审,报市地主管局;市地经委组织主管局和标准、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
市地主管局报省主管厅局;省主管厅局进行复审,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经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符合国家质量奖条件的产品,由省经委推荐参加国家
质量奖评选。评为省优质产品的产品,由省经委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由
省标准局颁发《优质产品标志》。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
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优质产品标志。
参照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办法,从1981年起,开展省工艺美术百花奖的评选,
1982年开展省优质工程奖的评选,1984年开展省优质食品奖的评选。这三项质量奖
分别由省二轻厅、省建委和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评选,报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
一审定后,等同于省优质产品奖,授于优质产品标志。
1981年4月,省经委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
励条例〉的补充规定》中提出,申请省优质产品,除应全面符合《山东省优质产品
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四项条件外,参照国家经委印发的评选优质产品的《补充规
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该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
品的必要条件;2、该企业已制定并执行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或规范;3、
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4、有最近两年
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和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和结论证明;5、有主要用户的评
价;6、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在全面符合获奖条件的情
况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1、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2、受广大人民群众
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3、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能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
品;4、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的产品。对下列产品不评优质产
品:1、农副产品;2、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如:原煤、矿石、原油、天
然气、原木等)和电力;3、拟淘汰的工业产品;4、由国外、港澳供应零部件进行
装配的产品。省经委还决定,从1982年起,省优质产品评选工作采取分期分批进行
评审的办法,同类产品原则上3~5年评审一次,各主管厅(局)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
下达的分期分批评选计划,提出本系统分期分批评选省优质产品计划。已评为省优
质品的产品在该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可重新参加评比,可连选连奖。
1982年以后,省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按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1、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根据全省工业发展和产品质量情况,并
参考各主管厅(局、公司)历年获优质产品的数量,提出当年评选省优质产品控制数
额,由省经委批准下达。
2、产品归口厅(局、公司)拟定当年省产品质量奖评比项目计划。在拟定计划
时,对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的产品,近几年技术引进或开发的新产品,关系
到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创汇和提高市场供给能力的产品,应当优先列入计划。
国家和省明文限制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列入计划。
3、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协调、汇总、印发省产品质量奖评
比项目计划。
4、省标准计量局根据评比项目计划,组织行业制订并公布评选省优质产品的
检验依据和检验单位。1986年改进了评选省优质产品执行标准和抽样检验办法,规
定省优产品的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凡是标准水平
达到这个要求的,可以直接认可作为评省优产品的质量标准,标准水平达不到要求
的,要制订《山东省优质产品补充技术条件》。受检产品原则上都必须在流通领域
或用户中抽样,有的产品不宜在流通领域或用户中抽样而需要在企业抽样的,必须
反映企业的实际质量水平。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87)55号文规定:凡
列入采用国际标准规划的产品,未采用国际标准或未达到相应水平,不得评为优质
产品。
5、同一产品有三家以上企业同时创省优,由产品归口部门组织行评,行评前
要制订行评办法,行评结果要当众公布,行评总结要报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
室。对于生产厂家特别多或者主要靠感观性能确定质量水平的产品,还要规定参加
行评的基本条件,如产值、产量、经济效益、物质消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6、创优企业向所在市地消费者协会提供20个用户名单,尚未成立消费者协会
的市地,创优企业可直接向省消费者协会报送用户名单。消费者协会根据提供的用
户名单发函征求用户意见。
7、对创优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参加行评的企业由产品归口部门负
责,不参加行评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和饲料分别由省食品协会和饲料办公
室负责。1986年3月,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创优企业质量保证条件检
查通则》,作为省优质产品评审和监督检查的评价依据。
8、对评选产品使用商标情况进行审查,由所在市、县工商局负责初审,省工
商局最后核定。凡已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有《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和现用商标的标
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附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使用未注册商
标的,必须有省以上工商局出具的《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9、省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优质产品数额,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创优产品名单和申报材料。
10、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优质产品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审查申报
材料和用户意见,并提出省优质产品预评名单,报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11、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并审定省质量奖名单。
12、将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通过的省质量奖获奖产品,登报广泛征求用户和群
众的意见。见报一个月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正式批准为省优质产品。
13、向获奖企业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和优质产品标志。
第一辑 省优质产品评选
〖优质〗〖产品〗〖评选〗〖条件〗〖省优〗〖建国后〗〖省级〗
〖工业〗〖工作〗〖省质量奖〗〖程序〗
1979年9月,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经委《关于评选山东省优质产品的通知》精
神,将一二年内本行业在全国或省内评比取得较好成绩的产品推荐给省优质产品评
选小组,省优质产品评选小组参照国家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和方法,评选出170种省
优质产品。
1980年1月30日,省经委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以
(80)鲁经技字21号文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规定:一切批量生产
的工业产品,符合优质产品条件的,可评为优质产品,授于优质产品标志。优质产
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2、
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
有独特风格,优美的传统特色;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4、
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实施细则》对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程序作
了如下规定: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的工业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
省优质产品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厅局。县(市)所属企业,经县(市)经委
初审,报市地主管局;市地经委组织主管局和标准、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
市地主管局报省主管厅局;省主管厅局进行复审,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经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符合国家质量奖条件的产品,由省经委推荐参加国家
质量奖评选。评为省优质产品的产品,由省经委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由
省标准局颁发《优质产品标志》。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
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优质产品标志。
参照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办法,从1981年起,开展省工艺美术百花奖的评选,
1982年开展省优质工程奖的评选,1984年开展省优质食品奖的评选。这三项质量奖
分别由省二轻厅、省建委和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评选,报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
一审定后,等同于省优质产品奖,授于优质产品标志。
1981年4月,省经委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
励条例〉的补充规定》中提出,申请省优质产品,除应全面符合《山东省优质产品
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四项条件外,参照国家经委印发的评选优质产品的《补充规
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该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
品的必要条件;2、该企业已制定并执行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或规范;3、
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4、有最近两年
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和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和结论证明;5、有主要用户的评
价;6、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在全面符合获奖条件的情
况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1、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2、受广大人民群众
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3、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能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
品;4、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的产品。对下列产品不评优质产
品:1、农副产品;2、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如:原煤、矿石、原油、天
然气、原木等)和电力;3、拟淘汰的工业产品;4、由国外、港澳供应零部件进行
装配的产品。省经委还决定,从1982年起,省优质产品评选工作采取分期分批进行
评审的办法,同类产品原则上3~5年评审一次,各主管厅(局)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
下达的分期分批评选计划,提出本系统分期分批评选省优质产品计划。已评为省优
质品的产品在该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可重新参加评比,可连选连奖。
1982年以后,省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按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1、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根据全省工业发展和产品质量情况,并
参考各主管厅(局、公司)历年获优质产品的数量,提出当年评选省优质产品控制数
额,由省经委批准下达。
2、产品归口厅(局、公司)拟定当年省产品质量奖评比项目计划。在拟定计划
时,对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的产品,近几年技术引进或开发的新产品,关系
到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创汇和提高市场供给能力的产品,应当优先列入计划。
国家和省明文限制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列入计划。
3、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协调、汇总、印发省产品质量奖评
比项目计划。
4、省标准计量局根据评比项目计划,组织行业制订并公布评选省优质产品的
检验依据和检验单位。1986年改进了评选省优质产品执行标准和抽样检验办法,规
定省优产品的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凡是标准水平
达到这个要求的,可以直接认可作为评省优产品的质量标准,标准水平达不到要求
的,要制订《山东省优质产品补充技术条件》。受检产品原则上都必须在流通领域
或用户中抽样,有的产品不宜在流通领域或用户中抽样而需要在企业抽样的,必须
反映企业的实际质量水平。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87)55号文规定:凡
列入采用国际标准规划的产品,未采用国际标准或未达到相应水平,不得评为优质
产品。
5、同一产品有三家以上企业同时创省优,由产品归口部门组织行评,行评前
要制订行评办法,行评结果要当众公布,行评总结要报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
室。对于生产厂家特别多或者主要靠感观性能确定质量水平的产品,还要规定参加
行评的基本条件,如产值、产量、经济效益、物质消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6、创优企业向所在市地消费者协会提供20个用户名单,尚未成立消费者协会
的市地,创优企业可直接向省消费者协会报送用户名单。消费者协会根据提供的用
户名单发函征求用户意见。
7、对创优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参加行评的企业由产品归口部门负
责,不参加行评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和饲料分别由省食品协会和饲料办公
室负责。1986年3月,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创优企业质量保证条件检
查通则》,作为省优质产品评审和监督检查的评价依据。
8、对评选产品使用商标情况进行审查,由所在市、县工商局负责初审,省工
商局最后核定。凡已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有《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和现用商标的标
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附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使用未注册商
标的,必须有省以上工商局出具的《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9、省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优质产品数额,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创优产品名单和申报材料。
10、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优质产品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审查申报
材料和用户意见,并提出省优质产品预评名单,报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11、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并审定省质量奖名单。
12、将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通过的省质量奖获奖产品,登报广泛征求用户和群
众的意见。见报一个月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正式批准为省优质产品。
13、向获奖企业颁发《山东省优质产品证书》和优质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