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7 山东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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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7月11日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以(87)鲁经科字第352号文公布

    〖山东省〗〖1987〗〖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建国后〗〖法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加强宏观控制,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
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
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以下简称抽查),在省经委领导下,由
省标准计量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抽查所需检测费用由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
  第四条 省经委、标准计量局将每季抽查结果汇总后,定期发布公报,抽查产
品的检测结果由指定的报刊负责公布。

第二章 抽查计划
  第五条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重点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
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六条 省直各产品归口部门和各监督检验机构,要在上季度最后一个月初向
省标准计量局提出下一季度的抽查建议计划,或一次提出全年建议计划,包括产品
名称和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和代号,被检企业(一般不少于五个)名称、所在
地、隶属关系等。
  第七条 省标准计量局听取各方面建议后,根据抽查产品重点,全面考虑行业、
地区、企业类型以及质检机构的能力等情况,研究决定季度抽查计划,于每季度前
一个月的下旬向各质检单位直接下达抽查通知书。质检单位按通知书进行抽查。
  第八条 质检单位应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
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查方法,懂得生产工艺,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
行工作。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九条 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质检单位直接从批发仓库、销售商店
或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抽样方案抽取样品。按抽查特点制订的抽样方案要与判
定方法协调一致,并应一次抽足样品。
  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从批发仓库和销售商店抽样时,由该单位凭
“抽样单”向产品生产企业索取等量的样品或样品原价值。经检测后仍有使用价值
的样品,由质检单位退回生产企业。
  第十条 抽查要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省(市地)地方标准,并可
参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的指令性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或
不够明确和具体的,由质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标准计量局商产品归口部门批
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检单位在进行抽查工作时,对封样时间、地点、样品生产日期,
样品等级、包装情况以及检测数据等要有详细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各种记录的检
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样品除易变质的外一般在抽查结果公布后保存
一个季度。

第四章 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质检单位要对监督抽查产品进行综合判定。标准中有分等规定的产
品,要注明样品等级和实测等级。对不合格品,依据GB2828-81分别作出如下判定:
  1、致命不合格品;
  2、重不合格品;
  3、轻不合格品。
  第十三条 质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产品检验报告、季度抽检结
果汇总表和包括质量水平综合分析、典型事例等内容的总结报送省标准计量局和省
有关厅局(公司)。产品检测完后,检验报告要及时抄送被检企业和被检企业所在市
地标准计量局,企业如对抽查判定有异议时,必须在接到通知十日内向检测单位提
出复议,并抄报省标准计量局。
  第十四条 质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要编制《山东省监督抽查检测费用核算表》
报省标准计量局。

第五章 抽查后处理
  第十五条 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抽查检验报告后,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
通报情况,查清存在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
理,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致命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要全部追回,并赔
偿损失;一般不合格品也要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企业主管机关负责查
明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帮助企业认真整改。市地经委要督促整改,组织标准计
量局和有关部门搞好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要根据产品不合格程度,结合该企
业质量管理和日常质量状况进行。
  处罚措施包括:
  1.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停发厂长和有关责任者
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部分工资。停发的奖金
应从全年奖金额中扣除,事后不得变相补发。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本条1项处罚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
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
  3.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改无效者,责令企业停止
该产品的生产,领有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有关部门收回生产许可证。
  4.对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抽查不合格时,暂停使用优质标志。经整改仍达不
到要求时,建议发证机构给予撤销优质称号的处理。
  5.凡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对其生产企业的当年荣誉奖起否决作
用。
  第十八条 抽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
的行为时,由各市、地标准计量局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
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产品不合格企业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向市、地经委提出复查申
请。对产品的复查,由市、地标准计量部门指定检验单位复查,检验费用一律由申
请复查企业支付。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由市、地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等
单位进行,主要检查企业整改措施(包括思想、组织和技术等措施)是否落实,能否
适应生产合格产品的需要。
  在整改限期届满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必须向市、地经委申请延长整改期
限,经同意后继续整改。
  第二十条 复查合格的企业,由市、地经委决定恢复企业正常生产并以适当形
式公布。
  第二十一 条各市、地标准计量局要对抽查后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定专人
汇总所辖区域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按已验收合格、正在整改、已停
止该产品生产三种类型,于每月五日前电告省标准计量局。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将
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在上一季度中的整改情况,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典型
的书面材料报省经委和省标准计量局。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抽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
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抽查目录和被查厂家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
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
式设置障碍,对影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生产企业抗拒
抽取样品的,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以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用
户不得凭抽查结果取消定货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抽查中凡遇到国家在三十天内已抽查过的,要停止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抽查数据如能满足创优、型式试验、行检、日
常监督的要求时,可直接引用抽查数据,不必再重复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