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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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4月1日鲁政发(86)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专业〗〖通知〗〖1986〗〖建国后〗〖法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纤维〗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已翻印发
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1.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所为统管全省纤维检验管理的职能机构,并承担济南市
纤维检验任务,是由省标准计量局领导的处级事业单位。
  2.各市、地的专业纤维机构机构,一律划归同级政府(行署)标准计量局(处)领
导,人员编制由市地自行确定。
  青岛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代管的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移交给青岛市标准计量
局领导。聊城、菏泽、德州、潍坊、济宁、泰安等市、地供销社代管的纺织纤维检
验所(站),移交给市、地标准计量局(处)领导,原建制级别不变。除房屋只明确所
有权归属外,人员、仪器设备、财产等均按现有数量移交。交接工作,于今年六月
底前办理完毕。如何照顾个别市地供销社需要的技术检验人员,由市地自行研究确
定。
  纤维检验任务较重,目前还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市地(不含济南市),
应酌情设立纤维检验所,为科级事业单位。
  重点产棉县是否建立纤维检验机构,由有关市地确定。
  各市、地纤维检验所,业务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充实加强检验技术人员。
  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纤维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制订我省纤维检验事
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组织制做、仿制各种纤维实物
标准。
  2.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为交接结算
的凭证。对收购和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对工商交接环节实行质量抽检或全检,
并以纤维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工、商交接的结算凭证。
  3.会同商品检验机构做好进口纤维的检验工作。
  4.对有关部门的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纤维检验人员的业务技
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负责对棉花等纤维品质进行调查研究和测试工作。
  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经费
  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事业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仪器设备购置费主要应从本单
位的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各地纤维检验机构基本建
设所需要的经费要纳入当地计划。
  关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收费问题,由省政府另行研究。
  四、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规章
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检验机构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强纤维检验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我省的
纤维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