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5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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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标准计量局1985年1月31日以(85)鲁标字第17号文发布

    〖山东〗〖省标准计量局〗〖1985〗〖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工作〗〖规范〗
  为统一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
例》、《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等文件
精神,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我省工业产品质量的日常性监督检验(如例行检验、统检、列
入受检目录产品的检验等)和鉴定性检验(如创优产品的鉴定检验、优质产品复查检
验、认证检验以及生产许可证检验等)。
  二、检验计划
  1.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一般应按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受检目录和检验计划
进行。其中创优产品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优质产品复查检验,需根据正式下达的创优
或复查计划进行。
  2.承担监督检验的单位,要制订检验实施计划(包括检验人员,检验方式,检
验周期和时间,以及提出报告的日期等)。
  三、检验准备
  检验人员接到检验实施计划后,应作如下准备:
  1.了解受检产品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条件,试验方法和检测规范等)。
  2.了解受检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生产工艺。
  3.向有关单位了解受检产品的生产计划和行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的安排计划。
  4.在对产品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可以要求受检企业提供下述资料(全部或部
份):
  产品鉴定证书;
  生产许可证或其他产品质量证书;
  受检产品的现行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管
理标准,内控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国际标准等);
  产品检验细则;
  产品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协议书;
  国内外近期同类先进产品质量指标数据(包括性能、寿命、经济性、可靠性和
安全性等);
  质量信息反馈档案(包括用户反馈和生产反馈等);
  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质量教育、QC小组活动及成果、质保体系等);
  近两年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受检企业的年报和生产、质量、安全、能
耗等项工作的季、月报);
  企业近两年对受检产品的自检记录;
  上级有关部门或同行业近一年内对受检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报告(包括产品、
设备、标准、计量、安全和TQC等项检查结果);
  优质产品标志使用情况;
  有关受检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工艺、工装、设备明细表,技术说明书,
以及近期型式对比试验、性能和耐久试验报告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检验人员
应按规定,予以保密,未经受检企业同意不得任意向其他企业扩散。
  5.对产品实施检验前,检验单位应确定监督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方式一般有如
下几种:
  将产品集中到检验机构或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点进行检测;
  到生产现场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包括设备、仪器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测;
  部份检测项目集中到检验单位或检测点集中检测,部分检测项目在生产现场利
用企业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
  不论采用哪种监督检验方式,都应使监督检验人员独立自主地、客观地进行工
作,以保证所出具的数据准确、可靠,所提供的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6.检验方式确定后,质检人员应确定检验项目(全检、抽检或专项检查)。项目
确定后,报所在检验单位批准。
  一般情况下,在检验过程中质检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检验项目。如确需
更动,则应经全体质检人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变更。
  7.抽样及赴生产现场检验的主检人员必须是经标准计量部门正式认可的质量监
督员。质监员在开展工作前应主动向受检企业出示《质量监督员证书》。
  四、抽样
  抽样按《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暂行办法》执行
  抽样后,执检人员应向受检企业申明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五、产品质量检验
  1.产品质量检验的主要依据是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省企业(
地方)标准。并可参照由企业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产品检验指令性技术文件执行。
执检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要求。不具备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检验指令性文
件的产品,执检人员可不予检测。
  如各级标准之间或标准与有关指令性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指标有差异时,应以质
量指标较高的标准或文件为检验依据。
  2.鉴定性检查(如创优产品检验和优质产品复查)还应按鉴定性检查的主管部门
所下达的指令性文件执检。
  3.产品检验前,执检人员应首先要求企业出示检验的测试仪器、仪表(包括专
用和通用计量检验器具)的周期检定证书。未经检验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表)均
不得用于检验。
  4.检验前,执检人员应认真核对检验的环境和条件是否与标准相符。
  5.标准或指令性文件所列产品的关键和主要项目,均为必检项目。在生产现场
检验时,如受检企业对某些项目不具备检测手段,允许企业向检测人员出示前六个
季度的周期委托检验报告,(检验周期应符合有关方法标准的要求),否则应视该项
为不合格项。
  6.外协件、外购件的质量责任应归主机厂。
  7.检验方法应遵照有关方法标准执行。受检企业对检验方法或数据如有异议,
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诉或请求仲裁,但不得修改原始检验记录数
据。
  8.检验的原始记录,正本由检测组留存,副本可交受检企业存查。
  9.在检验周期内,鉴定性检验数据可作为日常监督检验数据引用。按标准要求
进行全项检验的日常监督检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定,也可做为鉴定性监督检验的
数据出示。但在引用数据时,受检企业应出示引用数据的全部质量检验记录和数据
原本。
  六、企业质量保证情况检查
  监督检验部门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同时,还应按情况对受检企业的产
品质量保证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主要检查如下方面:
  1.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可参照各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评分、判
定)。
  2.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置、检验人员的配备和检测手段能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产品鉴定、图纸、工艺等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生产设备、工艺
装备和检测、计量设施能否满足生产合格(或优质)产品的要求。
  4.是否具有并切实执行了原材物料进厂检查、生产过程检查、产品出厂检查和
检测、计量器具检定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执行标准是否严格。创优产品和已获优产品是否认真执行了优于现行标准的
内控标准或是否参照执行了相应的国际标准。
  七、检验报告
  1.监督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向受检企业宣布检验初步结果,并应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2.产品检验报告书应按规定格式于检验后一周内签发受检企业、企业主管部门
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标准计量局)等。
  3.统检或较重大的监督检验活动,应根据抽检结果和对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检
查情况,于检验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写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报送各有关管
理部门并抄送受检企业。
  4.监督检验工作报告,应写明检验条件、检验方式、检验项目和数据,对产品
的关键和主要项目的检查情况应重点说明。对多个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统检或
集中检测后,应对产品的生产现状、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提出明确结论和处理意见。
  5.创优产品应按有关部门下达的评优条件,衡量产品质量水平。复查优质产品
的质量指标,应与原获奖时的指标相比,以做出质量稳定、提高或下降的判断。
  6.省或市统检产品,经按标准全项检查(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条件)后,合格的,
可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7.产品检验报告书和监督检验工作报告应由执检人员起草,并对检验数据负责;
主管工程师对报告校核复审,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单位的主管业务负责人审核、
批准、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8.检验报告书正本由检验单位留存,其有效期为一个检验周期,最长为一年。
在报告书有效期间,检验情况和数据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报送外,不得任意对外扩散。
检测人员有责任对检测数据保密。
  八、对监督检验工作人员的要求
  1.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和对企业负责的精神,以标准、法规为依据,秉公办
事,忠于职守。
  2.应坚决排除监督检验工作中的人为干扰,用数据说话,实事求是,决不弄虚
作假。
  3.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占用样品,不得受贿和假公济私。
  4.检测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以便高质量地完成监督检
验任务。
  九、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省标准计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