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3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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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省标准计量局以(84)鲁标字第104号文发布

    〖山东〗〖暂行规定〗〖1984〗〖省标准计量局〗〖建国后〗〖法规〗
    〖抽样〗〖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凡根据标准化管理部门公布的受检产品目录,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以及根据上级指示和群众反映,对质量低劣产品进行的抽查
检验,事先不得通知受检单位,以便保证抽取样品的随机性,能代表产品质量的真
实情况。
  二、样品应从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或生产现场经过检验完工的产品中抽取,根
据需要也可以在用户或经销部门中抽取。仲裁检验抽样,必须在发生质量争议的产
品批量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数量要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国家有关抽样的技术标
准。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不合乎监督检验要求的,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另行制订产
品检验抽样方案,报经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检验样品只供产品质量检验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五、抽样人员在抽取检验样品时,必须出示抽样介绍信(或抽样委托书)和监督
检验员证书,否则企业可以拒抽。
  六、监督检验机构取样时,要开具抽样单,并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生产时间,样品编号、数量,抽样时间、地点等。抽样单必须有抽样单位加盖的抽
样专用章和双方经手人的签字。
  七、样品一经确定,应当场签封或拴注标志,任何人不得任意更替或重新抽样。
  八、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抽取样品,在劳务、工具、制备、包装、
保管和运输等方面及时提供方便和服务。
  九、检验样品应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从用户或经销部门抽样,用户和经销部
门可凭抽样单向生产企业索取样品原价值或同样规格、数量的样品。
  十、检验单位接到样品后,应认真检查包装、签封和标志是否完整,样品规格、
数量与抽样单是否相符,样品有无损伤和污染,并详细纪录在案。样品在开检前应
按有关规定的环境条件存放。
  十一、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过的样品和检余样品都要逐件清理登记,除易变
质的样品外,一般要按有关规定的环境条件保存三个月以上,以便核查。仲裁检验
样品需保存到结案以后。
  十二、保存期结束后,凡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应通知受检单位领回,领回时需
要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