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2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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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省标准局发布

    〖山东〗〖检验站〗〖认可办法〗〖建国后〗〖1982〗〖省标准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规〗〖机构〗〖认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规定,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各地区(市)所属的科研、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不包括《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的法定的专业监督检验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征得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承担某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填报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申请表》报省主管厅(局)一式三份,经主管厅(局)审
查同意后转省标准局。
  第三条 省标准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经认可,并发给证
书和印章,即为山东省某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任务和权限,负责指定产
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其原隶属关系、经费和物资供应渠道不变,监督检验业务受省
标准局领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产于产、需双方,按照标准进行公正的监督检验工作;
  2.拥有按标准对受检产品实施检测的环境、仪器、设备等手段和条件;
  3.有责任心强、熟悉标准、工艺、检验方法,能对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提出改
进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有专人负责组织监督检验工作。从事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的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
作责任心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检
查、总结制度,技术岗位责任制,抽样(取样)制度,样品保管、退还、处理制度,
检验质量保证和分析、报告、反馈制度,仪器设备操作、维护、校验制度,安全规
则,保密和技术档案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报省标准局和主管厅(局)备案,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督检验范围,制订受检产品目
录、受检单位和检验周期,经省标准局同意并通知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需要,经省标准局同意,可委托其他检验单
位执行部分检测任务,也可从其他检测单位或企业中选聘质量监督员,由省标准局
发给质量监督员证书,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领导下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质量监督员的条件是:
  1、熟悉受检产品标准、工艺和检验方法,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威信;
  2、责任心强,热心监督检验工作;
  3、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检验时,可向被检单收取检验费。有全
国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可按检验所需水、电、
材料消耗,设备折旧费、人工费,加上少量管理费计算。由监督检验站提出收费标
准草案,报省标准局和财政厅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