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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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责〗〖机构〗〖工作〗
    〖建国后〗〖工业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地方主要任务是“协助国家经委和产
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山东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各市地、省直各有关部门转发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实施生
产许可证目录,督促有关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企业做好生产许可证申
报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与省有关部门协商,指定检测机构做好发证的
审查工作。按照化工部和全国化肥质量检测中心的要求,1984~1989年省质检所对
全省62个申请发证的磷肥生产厂进行了检测。1988年按照商业部和全国商用机械质
量检测中心的委托,省质检所对全省15家申请发证的炊事机械生产厂进行了质保条
件的检查和封样工作。1989年根据轻工部和全国钟表检测中心的安排,省一轻厅与
省质检所共同对全省申请钟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进行质保条件检查和封样。经发
证机关审查合格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帮助企业做好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国家产品归口发证机关。
  三、汇总获证情况,公布获证企业名单。1987年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公室第一次公布了山东省获证企业名单,全省共有97个企业的14种产品获得212张
生产许可证。到1989年底,有50种产品253个企业获取了470张生产许可证。
  四、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委、标准局等单位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
检产品目录’”的要求,1986年9月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
要求各市地经委、标准计量局要把本地区已获证产品纳入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经常
监督检验。根据煤炭部的委托,省质检所自1986年起对已获煤炭部颁发生产许可证
的3种产品6个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此外,省标准计量局还结合省抽查、省统检,
对已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统检和产品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
除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外,还在报刊上公布企业名单,予以
批评。
  五、对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检查。1988年初由省标准计
量局牵头,与省化学工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济宁、青岛、威海、烟台、
临沂五市地的化学试剂生产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查出无证生产厂5家,查封无证
产品11363瓶,价值4万余元。这些产品,由省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予以化
验,对其中质量合格的允许标注“处理”字样按处理品销售;不合格的严禁销售,
由当地标准计量局监督销毁。在这一次检查中,还对济南、菏泽、济宁、临沂、烟
台、威海、青岛七个市地在市场上销售的化学试剂进行了检查,共检查370批,发
现无生产许可证标记的产品77批,占22%。核实后,对已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
令其换贴带标记的标签后销售;未领到许可证的一律不准销售。1988年9月在查处
制售假冒、劣质低压电器活动中,全省共查出无证企业50家,分别由各地进行了严
肃处理。本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省的通知当地标准计量局配合查处。
1988年省统检中发现肥城磷肥二厂、临淄高阳磷肥厂、博山岳阳磷肥厂、邹平县位
桥磷肥厂在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磷肥,经化验有效磷含量均低于8%,
有的仅为4.8%(国家规定有效磷含量应高于12%,低于8%者为废品),严重地损害
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
品的规定》,1988年11月23日,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上
列五厂由当地责令停止磷肥生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物资、能源、银行等有关部门停止供应原材料、电力和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