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监督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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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验〗〖收费〗〖办法〗〖标准〗〖建国后〗
    〖1988〗〖产品〗〖质量〗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指
出: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可以向被检单位收取一定的检验成本费。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
验时,被检单位按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检验费。在质检机构组建的初期,各检验机
构存在着多种收费方式:有的仿照建国初期潍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月按受检单
位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检验费,有收千分之一的、有收万分之二的、也有万分之
五的。有的按被检产品产值的百分比收费,有的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有的参照
外省收费标准收费等等。为扭转监督检验收费的混乱状况,尽快统一全省的收费标
准,1982年省标准局开始研究制定检验收费标准。1988年5月1日,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省标准计量局以(88)鲁标字第98号文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办
法(试行)》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共公布了电器产品、
电子产品、纸张、日用陶瓷搪瓷、粮油食品、建材产品、冶金产品、轻工杂品、日
用五金、纺织产品、化工石油煤炭、橡胶、涂塑料、机械、低压电器等15大类800
多项(种)产品的检验收费标准。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办法,制
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
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批准建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
室及经省标准计量局会同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站点,是法定的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这些机构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活动时,除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
款的专项监督检验活动(如国家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不收费外,其它监督检验
活动均按本办法收取监督检验成本费。监督检验成本费由检验项目的水电消耗、材
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和少量管理费构成。
  第三条 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活动包括日常周期性监督检验(如对列入“受检
目录”产品的例行检验,产[商]品安全质量抽查、市场商品检查);评价性检验(
如鉴定检验,创优产品检验,获证产品复查,认证检验、统检);仲裁检验和信访
委托检验等。
  第四条 各检验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检验性质、目的和要求,按下述规定计收检验
费。
  1.日常周期性监督检验和信访委托检验的检验费按《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收费标准(试行)》(下称《收费标准》)执行。
  2.评价型和仲裁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3.检验部门需要到受检单位抽样运回检验时,可按实际加收运输费;样品需要
加工时,加收合理的加工费;检验人员到受检单位利用受检单位的条件进行的监督
检验,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检查,对仲裁检验样品的现场调查等。应按检验
活动工时定额,收取实耗费用和少量的管理费(最高不能超过8%,含定额工时费、
差旅补助费、便携仪器设备折旧费等)。其中,定额工时费按助工以上检验人员每
小时3元、其他检验人员每小时2.5元收取;差旅费的收取应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如
在同一地域进行多项抽样或现场检验活动时,上述费用应合理分摊,不得重复或按
单项活动计收费用。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核定本单位的检验工时定额。并按工时定额和实际检验项目
核算检验费用。未按要求进行整机(全项)检验的,不得按整机(全项)标准收取检验
费用。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费管理制度。在收取检验费时,应开具统一印
制的检验收费单,填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的检验费要用于弥补检验业务开
支,不得用于与检验无关的非业务性支出。
  检验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缴纳的检验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对拒付拖交者每日
加收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