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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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优检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形式〗
    〖建国后〗〖1980-1989〗〖做法〗
  评优检验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创优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的鉴定检验。全
省开展优质产品评选以来,对申报省优产品的检验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年,凡申
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除药品由药检所、食品由卫生防疫站、计量器具由计量
科研所、出口商品由青岛商检局检验外,其它产品均由各市地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定
或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样品一律由各市地标准化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随
机抽取并加盖封条,送事先指定和委托的单位进行检验。对无检验机构承担检验的
产品,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派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1981年,省经委以(81)鲁经技字第69号文规定,评优产品由省直各工业主管部
门指定检验机构、科研单位进行检测,无检测机构可指派的,由省标准局指定省内
有关检测机构或有关市地标准部门进行检测。
  1984年,省经委以(84)鲁经委第73号文规定,凡申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一
律由省标准计量局指定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为此,省标准
计量局从1985年起按照评优计划,每年下达评优检验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产品
名称、检验依据、检验单位、完成时间以及有关检验的具体规定。综合1984年以来
的做法大体如下:
  1.省标准计量局根据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当年评优产品项目和省局审定
的优质产品检验依据,确定省所(站)或委托省级科研(检验)机构为承检单位。
  2.由承检单位组织检测人员进行突击性抽样,一般应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样,
个别不宜在用户或市场抽取的产品可到生产厂抽样。
  3.承检单位按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检验依据和《山东省检验工作规范》进行检
验。一般应在检测单位内进行检验,个别大型不宜搬动的产品,可在生产单位现场
检测。
  4.承检单位按指定的检验依据,判定受检产品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出具检验报
告,在主送受检单位的同时抄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
标准计量局。
  5.对在有效期内的省优质产品由各市(地)每年组织一次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