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山东省标准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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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月省标准计量局以(88)鲁标字经66号文发布)

    〖山东〗〖标准〗〖计量〗〖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标准化〗〖成果〗〖1988〗〖法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省标准计量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贡
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及国家标准局、国家计
量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在下述标准计量质量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一、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省、市、地发布的技术标准(当年发布的标准不
参加评选)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技术标准的奖励范围:
  1、基本原料,材料和矿产资源标准:
  2、工农业产品标准;
  3、通用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和工具标准;
  4、能源管理及应用标准;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6、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7、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等基础标准。
  8、有关技术经济信息方面的标准;
  9、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
  1、有关标准化的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专著、学术论文及
研究报告;
  2、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
出的新方法、新手段、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3、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4、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而做的分析验证报告。
  二、计量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
  1、在研究建立新的计量标准器、新的计量仪器、仪表,量具和新的计量装置
的成果;
  2、新的测试方法,新的检定方法;
  3、利用国内外新的科学技术,更新、改造现有的计量检测仪器装置的成果;
  4、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开发的软件;
  5、新制定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检定方法;
  6、有关计量方面的基础理论、计量管理、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的专著,学术
论文、研究报告;
  7、计量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咨询服务、情报技术、
理论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产品质量监督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1、有关新的检验方法和新的检验技术;
  2、采用新的科学技术研制的新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具;
  3、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现有检验仪器、设备、检具进行更新、改造的成果;
  4、有关监督、检验及统检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发展趋势、方针
政策的理论专著、译著、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5、有关质量监督、检验的情报、信息的搜集、加工、分析研究、咨询服务、
管理方法和研究报告。
  第三条 评定标准及奖励
  按照申报项目和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先进,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二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先进,有一定的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700元。
  三等奖:有创造性见解,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技术先进,取得一定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400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山东省标准计量科技进步奖应填写《山东省标准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
表》一式两份,全套材料一份。
  全套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文本;
  (2)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3)技术鉴定(评议)书;
  (4)研究实验报告、论文或专著原文;
  (5)成果应用效果证明;
  (6)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及有关材料。
  凡申报山东省标准计量科技进步奖项目,报各地、市标准计量部门初审,提出
奖励等级建议,报送省标准计量局,经省局标准、计量、质监专业组评议后,由省
局评审委员会评定。申报时间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可按省、部级申报规定
申报。
  第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过去已经获奖的如经本办法评定后,
提高了奖金额,则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七条 奖金分配
  奖金的70%-80%授予完成项目研究人员。其余部份奖给有关人员,按其贡献
大步,合理分配,不得平均使用。
  荣誉证书授予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获奖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察、
晋升评定职称、聘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经评定奖励的标准计量科技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
个月内,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省局评定委员会提出。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在贯彻本办法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窍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
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于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