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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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检〗〖质量〗〖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形式〗〖建国后〗
  统检是由国家或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若干种产品,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
指定监督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生产该种产品的企业按照统一的检验依
据、判定原则和处理程序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982〗〖监督〗〖管理〗〖工作〗〖统检〗〖结果〗〖建国后〗
    〖产品〗〖质量〗
  1982年省标准局根据国家标准总局(82)55号文《关于对电风扇质量进行考核的
通知》,指定省质检所于当年7月20日至8月14日对全省生产的台风扇产品质量进行
了检验,同时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对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进行了检查。省标准
局于8月28日以(82)鲁标字第112号文公布了产品质量检验结果,6个生产厂8个产品
仅有2个产品合格。这一检验结果引起各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多数企业在主管部门
的帮助下采取了整改措施,经企业申请复查,除仍有一个产品不合格外,其它均达
到了标准要求。

    〖统检〗〖形式〗〖产品〗〖质量〗〖监督〗〖做法〗
    〖管理〗〖工作〗〖建国后〗
  从1983年起,省标准局将统检作为一种经常性的产品质量监督形式,纳入了每
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统检的具体做法如下:
  1.凡列入国家统检项目的产品,由省标准局结合本省情况,补充部分产品后,
拟订全省统检计划。当年国家不下达统检任务的,省局单独拟订省统检计划。
  2.省标准局每年在产品质量检验分工协调会上,对检验单位和完成日期进行分
工协调。检验单位可以是一个检验机构完成,也可由一个检验机构牵头、几个检验
单位共同完成。会后由省标准局下达统检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统检的产品名称、承
检(或牵头)单位、完成日期及汇总上报材料的最后期限等。
  3.承检(牵头)单位起草产品统检细则和企业质量保证条件检查细则,报省标准
局批准公布实施。凡国家已下达细则的,执行国家下达的细则。
  4.承检单位派人下厂组织抽样,并进行质保体系检查。质保体系检查发现问题,
由检查人当场向企业指出;样品则由抽样人带回(或委托企业送到)检测地点,实施
检验。
  5.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以检验报告形式,主送受检单位,抄送受检单
位所在市地标准计量局、省直主管厅局及省标准局。
  6.检验机构写出统检汇总材料,材料主要包括统检的起止日期、受检企业数、
检验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报省标准局。省局审查后,转发各有
关部门和受检企业。
  7.对产品质量和企业质保体系综合判定合格的产品,由省标准局颁发《质量检
查合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3年。
  8.在报刊上发布统检通报和统检合格名单。1983年由省质检所在《大众日报》
上公布,1984年以后由省标准计量局在《山东经济报》和《标准·计量·质量》杂
志上公布。
  9.统检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市地标准
计量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企业不再发给《质量检查合格证书》。

    〖统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结果〗〖1982-1989〗
  1982~1989年共对96种(有重复)产品进行了统检,抽取样品4488批次,向省和
国家有关领导部门提供96篇统检情况通报,为山东省产品选优淘劣、促进产品质量
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
  1985年全省各地由于脱粒机质量低劣,先后造成了30起事故,针对这一问题,
省标准计量局于1986年组织了统检,根据统检结果会同省直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采取8条措施,淘汰了5种性能差的机型,1987年和1988年连续两年组织了脱粒机统
检,在统检中发现生产淘汰产品的,坚决予以查封,严禁销售。如:1988年统检时
发现郓城县张营汽车修配厂、日照拖拉机配件厂,非法生产已责令淘汰的产品。
1988年11月23日,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局联合行文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并处以罚款。通过2年统检,基本上扭转了脱料机质量低劣的状况。
  1980~1982年,全省国营、集体、社队企业,纷纷生产电热毯,多达130多家,
年产量达120余万条,多次发生漏电伤人、着火事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3年4月12日,省标准局、省安全委员会、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省商业厅、省二轻厅、省社队企业管理局联合以(83)鲁标字第48号文下达
了《关于加强电热毯(褥、垫)质量监督的通知》,规定:凡生产电热毯的工厂必须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质检所每年组织检查,产品质量合格的由省标准局发
给《质量检查合格证书》,商业部门方得收购销售。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要组织市场
检查,对无合格证销售者严格查处。当年省标准局将该产品列入了省统检计划,经
省质检所检查质量达到标准的仅为11.76%。1983~1989年连续组织了7年统检,在
全省产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减少到22家。1989年统检综合合格率达79.5
%,其中安全指标合格率达100%。
  80年代初期,各地纷纷建设啤酒厂,不少企业产品粗制滥造,危及人民群众健
康。1984年省标准计量局将啤酒列入统检范围,合格率仅有55%。经过6年连续统
检,1989年啤酒生产企业虽由1984年的20家增加到70家,通过对63家生产厂统检,
产品合格率提高到70.1%。1988年11月23日,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文对连续5年统检不合格的驻诸城某部队生产的“鲁航”牌啤酒给予黄牌
警告,责令其停产2个月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