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4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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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3月6日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发布)
    〖山东〗〖规定〗〖1989〗〖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标准化〗〖法规〗
    〖建国后〗〖制度〗〖修定〗〖地方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计划、编写、审查、报批、复审和印刷的工作
程序、一般规定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地方标准。
  2引用标准
  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1.3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
  3标准的计划管理
  3.1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2编制标准计划的程序
  3.2.1每年十月由省标准计量局提出下年度编制标准制、修定项目计划的原则、
要求,下达到各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2.2各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将本行业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
划(建议)报省标准计量局,并同时填报《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没有《项
目任务书》或《项目任务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列入正式计划。
  3.2.3省标准计量局将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议)经汇总、协调、审定后,
于第二年初下达各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然
后由各主管部门分别将项目下达各负责起草单位。
  3.2.4列入正式计划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撤消或调整;新增标准计划项目
应填报《山东省地方标准增补项目申请书》;需要调整、撤消的项目应填报《山东
省地方标准调整或撤消项目申请表》;以上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标准计
量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3.3标准计划的执行与协调
  3.3.1计划下达后,由各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各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各起草单位接到任务后,应迅速组织起草小组,开展
工作,直至该项标准正式批准发布时,起草工作才告结束。
  3.3.2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行业内的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
责,各行业之间的协调工作由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计划执行中,需要补充、调整或
撤消的项目,按3.2.4条规定办理。
  3.3.3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将本年度标准制修定计划完成情况填写《
制、修定计划完成情况表》,报省标准计量局。
  4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4.1制、修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1.1制、修定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
原则。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相违背。
  4.1.2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1、GB1.3及本标准的规定。
  4.1.3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它技术内容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科
学验证、精确的数学计算、充分的分析对比的基础上,要简明、准确、避免一切技
术错误,以保证标准应该具有的先进性、科学性、权威性。
  4.1.4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写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应符合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2标准制、修定的一般程序
  4.2.1标准的编写一般分三稿,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
案报批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4.2.2编写征求意见稿
  4.2.2.1标准起草小组应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和4.1条规定组织起草征求意
见稿。
  4.2.2.2标准起草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验证,充分搜集国
内外有关资料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整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出
征求意见稿。
  4.2.2.3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制、修定该标准的目的,采用国际与国外标准情
况,主要工作过程,协作单位等;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包括试验验证、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
应列新旧标准对比情况;
  c.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经济效果(可另列附
件);
  d.标准水平分析:通过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的详细对比,说明标准的水平;
在没有相应标准作为对比时,可将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产品所达到的
实际水平(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对比。
  标准水平的表示分为四级: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
内一般水平;
  e.与现行的法令、法规及上级标准的关系;
  f.贯彻标准的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g.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如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4.2.3征求意见和提出送审稿
  4.2.3.1负责起草单位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以及《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表》一并印发各主要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广泛征求意见。
并明确征求意见的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逾期不答复者按同意处理。
  4.2.3.2征求意见期满后,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归纳,确定取舍,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补充验证,而后,整理出《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同时修改《编制说明》。
  4.2.3.3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若有重大改动,或对征求意见稿分歧意见较大时,
应提出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直至完成送审稿为止。
  4.2.3.4对于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内容比较简单或比较成熟的项
目,经本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同意后,可以不征求意见直接编制送审稿。
  4.2.4送审稿的审查和提出报批稿
  4.2.4.1送审稿的审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并
主持。
  起草单位应提前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附件报送主持审查单位,同时提
出审查申请,包括审查方式、参加审查的单位及人员名单的建议。经主持审查的部
门同意后组织审查。
  4.2.4.2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函审和会议审查两种。属于等同、等效采用国
际标准的项目、条件成熟而征求意见中基本无分歧的项目和内容比较简单、涉及面
小的项目可以采用函审的形式;而标准内容较复杂,技术、经济意义较大,涉及面
较广,意见有分歧的项目则应该采用会议审查。
  4.2.4.3参加审查标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包括主要生产、使用、科研、检
验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当标准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
除应有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外,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有代表性单位的专家或标准化人
员参加。
  4.2.4.4审查的内容,一般应着重下列事项:
  a.标准草案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
  b.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本标准4.1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c.标准水平的评价是否合理;
  d.标准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GB1.1、GB1.3及本标准的规定;
  e.其它应予审查的事项。
  4.2.4.5审查程序
  a.采用函审时,应由起草单位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各附件以及《标准草
案(送审稿)函审表》发送各有关单位。被请函审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审查,填写函
审表,按时寄回标准起草单位,函审时间一般1-2个月,起草单位可酌情提出具体
要求,逾期不回函者,按同意处理。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函审意见予以整理,列出《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函审结
论,根据函审情况将送审稿整理修改后形成报批稿。返回的函审表可复制作为文件
附件。如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应将送审稿进行修改,提出送审稿(二稿),再次进
行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
  b.采用会议审查时,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会前一
个月左右将会议通知、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起草单位提供)发送各
有关单位或个人。各参加会审单位应选派熟悉本产品的技术人员参加,以保证标准
的审查质量。
  审查会议上应充分讨论协商,在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批稿的初
稿,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提请会议通过,对某些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内容应在纪要
中说明,对重要问题的分歧,可在会后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报请省标准计量局进行协调或仲裁。协调、仲裁的结果应由组织审查的单位函
告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标准计量局记载于标准资料档案。
  对予审查未予通过的送审稿,应由起草单位组织修改,提出送审二稿,再次组
织审查。
  送审稿经过审查修改后,由起草小组提出正式的报批稿及附件,并填写《标准
报批签署单》,上报负责部门复核。报送文件应有:报批稿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的
插图应符合印刷制版的要求;《编制说明》一份;标准报批签署单一式二份;审查
会议纪要(附审查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或函审意见处理
表及审查结论一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
  4.2.5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审批和发布
  4.2.5.1复核
  报批稿的复核工作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负责。已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按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没
有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复核,然后报主管部门,复核时
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复核的内容主要是技术水平,编写质量,与各项政策、法令等协调情况,与上
级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标准是否统一,以及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的或经过适当修改后的标准报批稿由负责复核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
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标准计量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
修改量较大的或文件不齐全的,退回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上报省标准计量局的文件内容及份数同4.2.4.5条中的规定。
  4.2.5.2审批和发布
  山东省地方标准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审查后批准、编号并行文发布。
  审查批准后的标准文稿,盖章后,一份退回报批单位;一份交付印刷;一份存
入省标准计量局档案室。
  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定期公布。
  5现行地方标准的复审与更改
  5.1标准的复审
  5.1.1复审时间
  标准复审时间不做统一规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
进行,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工作每年都要列入计划。
  5.1.2复审的组织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复
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的应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的主要单位和人
员;复审的程序可参照本标准4.2.4.5条。
  5.1.3复审的主要要求
  负责复审的单位在复审前应收集该标准贯彻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标准中主要
技术内容、试验方法的改进等,经分类整理,列出复审主题。
  复审中应着重审查该标准是否继续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否仍然
适应生产、使用及贸易的需要。
  5.1.4复审后的处理
  5.1.4.1由负责复审单位填写《现行省地方标准复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省标准计量局审批。
  复审结论的建议包括确认继续有效(简称确认)、修定和废止。
  5.1.4.2确认和废止的标准由省标准计量局公布。
  被确认的标准文本应在附加说明中注明“×年×月×日确认”;废止的标准应
在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需要修定的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负责增补到当年的或列入下年度标准制、修定计划中。
  修定后的标准不改变代号和编号,只改变年代号。
  5.2标准的更改
  5.2.1标准更改的范围和要求
  5.2.1.1省地方标准的更改是指在不降低标准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
的前提下,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和补充,而不改变标准的编号和年
代号。
  5.2.1.2更改的内容和开始实施的日期采用《省地方标准更改通知单》(以下简
称《更改单》)的方式,由省标准计量局发布。
  更改标准一般先由原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更改的建议,送主管部门、标准化
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审查的结论和依据,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等。)连同《更改单》一式三份,报省
标准计量局。
  5.2.2标准的更改和实施规则
  5.2.2.1《更改单》中更改内容的编写方法应符合GB1.1、GB1.3和本标准的规
定。
  5.2.2.2《更改单》中各修改和补充的条文、图、表等编号方法可按照《关于
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1)以新的条文、图、表代替原有的某个条文、图、表,或对原有条文、图、
表进行部分修改时,这些条文、图、表的原有编号不变;
  (2)在原有条文、图、表之后补充新的条文、图、表时,如有条件按顺序继续
编号,则依次递增编号;如有困难,允许用原有编号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编写。”
  5.2.2.3已按《更改单》修改过的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附加说明”中
注明:×年×月再版,已按×年×月批准的第×号《更改单》修改。
  5.2.2.4《更改单》的格式如附录A所示。每项标准的历次《更改单》应以阿拉
伯数字顺序编号。依次写出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更改单》的顺序编号。
  6省地方标准的印刷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