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3 山东省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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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月16日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标准计量
局(86)鲁科字第300号文颁发)

    〖山东〗〖实施办法〗〖标准化〗〖法规〗〖建国后〗〖1986〗
    〖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新产品〗〖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
查的规定和国家机械委、国家经委、国家标准总局联合颁布的《机电新产品标准化
审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通知》的精神,
为了加强我省产品的标准化管理,贯彻各类技术标准,提高新产品的标准化水平,
合理发展产品品种,保证、提高产品质量和鉴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审查的新产品,范围系省有关部门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从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试制、鉴定的各个阶段,必须
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各生产、建设、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凡机电新产品(包括机械、仪器仪表、电工、电子、电讯、无线电等方
面的产品),必须严格贯彻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家机械委、国家经委、国家标
准总局联合颁布的《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办法。非机电新产品按
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新产品在样机(样品)鉴定前,研究单位必须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制订出产品标准送审稿;在投产鉴定前,必须具备经标准化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发布
的产品标准或标准报批稿;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它是对新产品设计、
研制中各阶段执行综合标准化要求的工作总结,是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
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也是产品鉴定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文件。标准化审查报
告由新产品设计、研究或试制单位的标准化机构或标准化人员拟定。
  第七条 非机电新产品样品鉴定(科研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新产品的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2.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的情况,未予贯彻的主要原因;
  3.新产品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中应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
况及与国内外同类先进产品的分析对比方面的内容;
  4.新产品预计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5.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6.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非机电新产品投产鉴定(即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内容:
  1.制订产品标准的情况及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标准的情况(包括试制期间产品质
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企业是否具备贯彻标准所必须的设备、工装、检测手段等);
  2.样品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3.图样及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4.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5.标准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对于样品鉴定和投产鉴定一次进行的非机电新产品,应按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实行预审。新产品鉴定标准化预
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标准;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备、正确;
  3.根据测试报告、审查样机(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了产品标准
的要求;
  4.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5.鉴定大纲所规定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与产品标准是否一致;
  6.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要求。
  第十一条 新产品研制、试制单位必须在鉴定前一个月将下列技术文件提交预审:
  1.产品标准或标准报批稿文本(样机、样品鉴定只提供标准送审稿);
  2.由国家认可或省产品归口部门指定的专职检验机构根据产品标准检测出具的
检测报告;
  3.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4.鉴定大纲;
  5.拟提交鉴定会审查的全部技术文件目录和产品图样(可送交产品总图和主要
部件、零件图)。
  第十二条 研制、试制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
包括设有专职标准化机构的厅、局、公司、标准化归口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等)负责预审。必要时可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接到送审材料后,应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同时填写《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并在
《意见表》和符合新产品鉴定标准化要求的送审文件上加盖“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专
用章”。在收到送审材料半个月内,将《意见表》连同送审文件发送新产品送审单
位,并将《意见表》抄送主管部门(由委托部门审查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同级标准
化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凡经标准化预审合格的新产品,必须开鉴定会时,其鉴定会有关标准
化方面的结论应以预审结论为依据。

第三章 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的形式和职责
  第十五条 省级鉴定的新产品项目,由省标准计量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组织审
查。委托部门由省标准计量局与新产品主管部门协商后行文公布,并颁发“新产品
标准化审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省主管部门在下达新产品试制计划时须同时抄送同级标准计量局。新
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必须在组织新产品鉴定单位的工作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
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标准化专业人员,产品设计、研制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
密切协作,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及时解决设计、研制、工艺中的标准
化问题,共同作好新产品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的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各单位必须
认真贯彻执行。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所有审查单位必须对所审新产品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向
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填报登记表。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
不能生效;凡经预审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鉴定。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化审
查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各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人
员分别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