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2 山东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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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12月19日山东省标准计量局(85)鲁科字第293号文颁发)

    〖山东〗〖标准化〗〖法规〗〖实施细则〗〖山东省标准计量局〗〖1985〗
    〖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办法〗〖建国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外贸部联合颁发的《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标准
计量局、省计委、省经委、省科委、省外经委《关于贯彻执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我省技术引
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引进项目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其中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通知》第2条规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
各审批机关按权限审批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已签订的合同时,发
现未经标准化审查的,不予审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的标准化审查与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根据《
通知》第1条规定,凡由省府或省计委、经委、科委、外经委审批的引进项目,由
省标准计量局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人员参加标准化审查;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的项目,由地、市标准计量局(处)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人员参加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为了做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工作,凡报省府或省计委、经
委、科委、外经委审批的项目计划应送省标准计量局;报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的项目计划应抄送地、市标准计量局(处)。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标准化审查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建议书》是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和在年度计划
里安排有关工作和费用的依据。引进单位在编写项目建议书时,应吸收本单位的标
准化人员或邀请有关的标准化专家参加。
  第七条 参加《项目建议书》编写工作的标准化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参加引
进工作的技术人员,收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负责对项目进行“
标准化初步分析”,并填写《标准化初步分析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 “标准化初步分析”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资料和行业
的具体特点。初步分析引进项目在产品系列、技术参数、标准水平及技术的先进性、
适用性方面是否符合我国产品的发展方向;在资源及能源利用、计量制度、安全、
卫生、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技术政策。
  第九条 报省府及省计委、经委、科委、外经委审批的项目,其《标准化初步分
析审查意见表》作为《项目建议书》一起上报审批(无标准化归口单位的部门由其
标准化分管机构审查)。重大项目需经省标准计量局组织审查。市、地审批的项目
由市、地标准计量局(处)组织审查。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中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十条 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这个项目能否成立的前提,它通过方案规划、
技术论证、经济核算和对比分析,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标准化审查是这
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主办单位在组织可行性研究专门工作班子时,应吸
收本单位的标准化人员或邀请有关的标准化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参加可行性研究的标准化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进一步广泛地收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
  2.对初步洽谈和出国考察提出标准化要求,重大项目在必要时应参加初步洽谈
和出国考察工作,以便详细了解引进项目的标准化情况;
  3.提出询价、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方案;
  4.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内、外标准资料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对比;
  5.按统一格式编写《引进项目标准化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
  6.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分析报告》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1.对引进项目应以我国(国家、专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为主要依据进行分析。引
进技术的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
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也低于
引进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分析内容如下:
  (1)对于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都要从技术性能,使用环境条件,使用能源,供
电制度、计量制度、配套要求、控制系统、管路、线路的技术要求,仪器仪表和计
算机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界限以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分析。
  (2)对于引进的产品制造技术,还应从产品的系列型谱、主要技术参数、质量
指标、工艺工装、工艺配方、原材料、配套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2.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该项目在技术上,是否符合我国产品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与我国标准或国际标准协调一致,是否有利于改善
我国的标准体系,提高我国标准水平;
  (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节
约能源;
  (4)计量设备和制度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不符合部分应如何
处理:
  (5)供电制度(电压、电流、频率等级)、配套型式及尺寸、各类联接和接口、
各类结构和建筑界限、环境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我国有关规
定。
  3.提出谈判、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标准化要求。
  第十三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分析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经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出国考察、培训、对外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出国考察和培训、对外谈判、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努力学习和熟悉标
准化方面的知识及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要掌握《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
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和确定谈判方案时,要认真听取标准化
人员的意见,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注意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对外谈判
在必要时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应作好国外标准资料(如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各种规范、手册、目录等)的搜集、编目和报送工作。回国后
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内容。
  第十七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这些标准是正确
掌握运用引进技术和正确使用进口设备必备的技术软件,是引进项目不可缺少的部
分。其内容主要是供方的企业标准和各种规范、手册以及在其企业标准和图样中引
用的受方无法收集的标准,例如:产品的技术标准;设计和制造工艺(流程控制)标
准;配方标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标准;半成品质量标准;产品的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准;包装标准以及设备的易损件图纸及安装、调试验收标准
等。
  第十八条 在签订的合同中,除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规定引进
技术或设备验收时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已签订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时,应按本细则认
真审查。

第五章 项目投产验收中的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已实现的引进项目投产验收时,应包括标准化审查
的内容。
  1.引进项目的标准和技术资料是否已翻译、掌握,各类标准和技术文件是否齐
全、配套、统一,保证正常生产的需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引进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实际质量是否已达到引进技术的标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按引进技术或设备生产的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没有国家标准和专
业标准的,应制订省或地、市企业标准,标准水平应不低于引进技术的标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主办单位对引进的各种标准资料要编出目录,并将目录复制
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省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或市地标准计量局(处)一份

第六章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