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管理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0&rec=80&run=13

1.山东省商业系统掌握牌价职责权限暂行方案
甲、根据华东贸易部密同业字第403号通知“关于华东区掌握牌价机动权方案(草
案)”及本省的具体情况,为了更恰当的贯彻价格政策,与更好地完成经营任务,特
制定山东省商业系统掌握牌价职责权限暂行方案。
乙、上级贸易行政部门业经规定之商品、地点的掌握范围:
(一)中贸部掌握,地方无机动权者:
1.棉花--济南、青岛、德州
2.20支纱--青岛
3.12磅细布--青岛
(二)中贸部掌握,区贸部有机动权者:
1.20支纱--济南(2%)
2.12磅细布济南(2%)
3.麻--泰安(5%);烟叶--青州(5%)
(三)中贸部掌握,区贸部有机动权者下列十五项商品,并交由山东省商业厅掌握
;但在使用时,先报经区贸部批准。--如机动率未达规定标准,而不致影响其他地区
价格和该项商品正常流转规律者,则可一面执行,一面报区贸部核备:
1.八一粉--济南(3%)
2.小麦--济南(2%)
3.小米--济南、德州(2%)
4.玉米--济南(4%)
5.红粮--济南(4%)
6.玻璃--济南(5%)
7.新闻纸--济南(5%)
8.盐--济南(3%)
9.煤--济南、德州(3%)
10.洋灰(水泥)--济南(4%)
11.木材--济南(4%)
12.工业器材--青岛(3%)
13.豆饼--济南(5%)
14.肥田粉(化肥)--济南(5%)
15.石油--济南(3%)
(注:工业器材17种为:
1.1/2″、3/8″、3/4×18″以上元铁
2.1/8″×4″×8″铜板
3.28#3″×7″平白铁
4.30#20″×28″马口铁
5.26#矽钢片
6.8#99.9%以上紫铜丝
7.3#橡胶
8.僧帽烤胶
9.美荷货氯酸钾
10.孟山都40°二硝酸
11.永利烧碱
12.孟山都448P石炭酸
13.美货250磅保险粉
14.礼来20万单位配尼西林
15.施贵宝消炎地净
16.固德34-7轮胎
17.印度绿线2.5P麻袋。)
(四)区贸易部掌握,本省无机动权者:
7/8″中纹细绒--徐州
(五)区贸易部掌握,各省区市有机动权者:
1.八一粉--青岛、徐州(3%)
2.中小麦--济南(西路)、德州(花麦)、徐州(当地)、青岛(胶州麦)(2%)
3.小米--济南(河北小米)、德州(2%)
4.玉米--徐州(当地)(4%)
5.红粮--徐州(当地)(4%)
6.花布--济南(泰山花哔叽)、青岛(3%)
7.色布--济南(名驹青布)、青岛(地球青)(3%)
8.东北砂糖--济南、青岛(3%)
9.玻璃--青岛(5%)
10.碱面--济南、青岛(5%)
11.白板纸--青岛(5%)
12.卷烟纸--济南、青岛(5%)
13.食盐--济南(青、羊盐)、德州、济宁、徐州(3%)
14.烟煤--徐州(华东)、青岛(洪四行元)(5%)
15.白煤(阳泉块)--徐州、青岛(5%)
16.洋灰(水泥)--徐州、青岛(5%)
17.四米30公分以上东北松--徐州、青岛(5%)
18.本地木材--徐州(西木)、青岛(西木)(5%)
19.工业器材--青岛(3%)
20.豆饼(产地)--济南(当地)、徐州(当地)、(5%)
21.东北豆饼(销地)--济南(5%)
22.烟叶(销地)--济南(潍坊六级)(5%)
23.麻(销地)--济南(泰安线麻)(5%)
24.豆油--济南(5%)
25.生油--青岛、泰安(5%)
26.石油--济南、青岛、徐州(3%)
(注:工业器材此处指17种以外,另有:
1.6#盘园
2.28g×18′2″黑铁坯
3.99.9%紫铜锭
4.99.5%铝锭
5.99.5%锌氧粉
6.红矾纳
7.RSV士林兰
8.双氢链梅素)
丙、省商业厅应予掌握之商品、地点的补充规定:
(一)粮食类:
1.八一粉--烟台、潍县、济宁、周村、德州、新浦
2.小麦(当地)--烟台、潍县、济宁、新浦及十个农村市场
3.小米(当地)--青岛、徐州、烟台、潍县、济宁、新浦及十个农村市场
4.玉米--青、烟、潍、德、济宁、新浦及十个农村市场
5.红粮--(同上)
6.大豆--济南、青岛、徐州、烟、潍、德、济宁、新浦、青州
7.东北玉米--济南、青岛、徐州、烟台、潍县、德州
8.东北红粮--(同上)
(注:十个农村市场:周村、临沂、沂水、泰安、滕县、惠民、高密、胶县、莘
阳、文登。)
(二)花纱布类:
1.7/8″花衣--连镇、商河、惠民、北镇、高密、沂水
2.20支纱--徐州、烟台、潍县、德州、北镇
3.12P细布--(同上)
4.标准青兰花哔叽--(同上)
5.32支纱--由省公司拟方案,经厅同意
(三)百货类:
1.东北砂糖--徐州、烟台、潍县、德州、济宁、新浦
2.碱面、白纸、玻璃、盘纸--(同上)
3.火柴、自行车内外胎、硫化青(或煮青)--济南、青岛、徐州、烟台、潍县、德
州、济宁、新浦
4.针棉织品--(同上)(包括:被单、毛巾、袜子、手帕、汗衫、棉毛衫裤、卫生
衫裤、衬衫裤等八项商品)
(四)土产类:
1.线麻--大汶口、莱芜、青岛(销地)
2.黄烟--临朐、潍县、滕县、青岛、徐州(销地)
3.当地豆饼--德州、青州、泰安、滕县
4.东北豆饼--德州、青州、泰安、青岛、烟台、潍县
5.金钱肥田粉--(同上)
6.豆油--青岛、徐州、烟台、潍县、青州、德州、利津、泰安、滕县
7.生油(销价)--济南、徐州、烟台、潍县、德州、济宁
8.桐油(销价)--济南、青岛、徐州、烟台、潍县、青州、德州、济宁
9.报厅备案12种商品:粉丝、芝麻、枣子、杏仁、楂片、银花、金针菜、信石、
硫磺、松香、明矾、土纸
(五)煤建类:
1.烟煤--烟台、潍县、徐州、兖州
2.坊子无烟煤--潍县、青岛
3.东北水泥--烟台、潍县
(六)食盐类:
1.青岛二等盐--高密、潍县、张店、泰安、汶口、兖州、滕县
2.羊口二等盐--张店、泰安、汶口、兖州、滕县
3.青口盐--新安镇
4.淮盐--新安镇
(七)石油类:
1.煤油(二号)--烟台、潍县、济宁
2.轻柴油--(同上)
(八)工业器材类:
1.增加商品--黑铁管、白铁管、促进剂
2.增加市场--济南
3.前经总公司规定之“联系商品”不在上列范围之内者,调整价格时应报厅备案

丁、关于掌握上列商品牌价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一)凡属上级贸易行政部门(及本厅)掌握的商品与地点,本厅根据其总的指示,
视其时间缓急,原则上由有关省(分)级公司拟定本省执行方案,经厅核准或汇办决定
之。除下达所属执行外,并报上级贸易行政部门核备。
(二)凡属上级贸易行政部门授权本厅掌握的商品与地点的牌价机动权,使用时必
须按使用原则,慎重从事。尚经使用,则同时报请上级贸易行政部门核备。
(三)凡属本厅下达之物价方案,各级贸易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公司,必须遵照其
原定价格及执行日期付诸实行;并应随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我之经营情况及群众反
映,研究牌价执行的效果,反映意见。平常亦应经常的对牌价加以研究,如发现牌价
有问题时,更应迅速向上级提供修正的意见;但在未得上级贸易行政部门批准前,不
得擅自更动牌价。
(四)价格方案的下达方法:
1.关于价格调整下达和上呈均须报经各级财委,一律用密码电报拍发之,业务部
门不得以明码请示物价调整。
2.如果时间急促,不及使用电报,或执行地点不通密码电报者,可由本厅或责成
有关省(分)公司于执行前一天晚上或当天早上,以长途电话通知之;通话时并须执行
发话、收话的登记制度,但仅限于价格问题,不得涉及调整意图及政策要求等问题;
随后,则应以最迅速而妥善办法,密件送达或亲发,或补充下达密码电报。
3.凡时间允许的价格方案的下达,或关于掌握价格的指示等,一律以密件固封挂
号寄发或专人送达之。
(五)各市专工商局(科)在接到本厅的价格方案后,如有未规定到的乡镇地区,应
即会同驻地的分(支)公司,根据总的精神结合所属地区商品合理流转规律等实际情况
规定之,经当地财委同意后,一面执行,一面分别报告各该上级核备,或采取一件抄
致办法,抄各有关单位。
戊、关于上列规定之外的商品价格的掌握及其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要求省(分)级专业公司必须掌握所有经营全部商品价格,在掌握的方
法上,可考虑研究之。
(二)除土产、工业器材已规定需要报厅备案的商品外,其余商品,原则上凡属一
般性的价格调整,均须报厅核备。
(三)为明确易行,各省(分)级专业公司,得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身业务的实
际特点,拟定本公司系统关于掌握牌价的具体施行办法,报本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价格方案的下达办法:
1.如时间充分,可用密件固封挂号快寄。
2.如时间急促,在通电报(或电话)地区可于执行前一日下午以明电拍发加急报;
或于执行前一天晚上或当天早晨用长途电话通知之,但仅限于执行地一地的价格;另
将调整意图及全面价格,用密件快邮寄发之。
己、各业务部门间工作的配合,以及与行政部门的职权问题:
(一)各地贸易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贸易行政部门的价格方案时,应立即通知同级
有关专业公司;各级专业公司在收到上级专业公司的价格方案时,亦应立即报告同级
贸易行政部门;不得延误积压,以利贯彻统一的价格调整。
(二)凡同种商品两个以上公司经营者,应服从主营公司的价格措施。各级公司在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必须紧密的相互配合,求得步调一致。反对由于粗枝大
叶和本位主义而形成的掌握价格中的脱节现象。
庚、关于牌价下达程序问题:
凡由省财委或本厅下达的价格方案,必须服从行政区划;凡由各省(分)级专业公
司下达的价格方案,则应服从经济区划;个别地区因情况特殊,乃按特殊办法处理之

辛、附则:
(一)本方案(草案)业经华东贸易部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贸密同业字第四五六号复
知原则批准试行。并依据本省第二次物价工作会议上讨论结果补充修正而成。
(二)本方案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施行。并得根据工作的发展和需要,由
本厅随时补充修改之。

(注:文中的标点符号略有改动)

2.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的原则及职责权限试行办法
一、该办法经省财委(53)经办字第712号函批示同意。
二、先从济南、青岛市重点试行。《商物(53)字第2809号》试行办法(摘录):
甲、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加工、订货工作的领导,正确的核定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以
达到指导经营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视商品性质的不同及其各方面的条件,由省与各市、专署(及专署属市)的工
商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掌握之。
乙、关于核定合理利润的原则:
必须在核定合理的生产资金与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生产利润。生产利
润的大或小,应以正当合理经营的中等厂商的产制成本作为标准的标准,并从以下几
个方面确定之:
一、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供求情况,及对国计民生的关系,以兼顾产制者、运
销者、消费者三方面的利益来确定利润率。
二、应分别不同的生产方式(如机器生产、半机器生产、手工生产等),根据其产
品质量的优劣,给予不同的利润;一般须掌握“奖励先进,照顾一般,逐步改造落后
”的方针。
三、应分别国营公司对某种商品不同经营方式(如常年加工或临时加工,包销或
定购,经常订货或临时订货等)给予不同利润;一般须掌握长期加工或包销、订购的
商品,其利润率应低于临时加工或临时采购的商品。
四、凡生产或消费有显著季节性的商品,国家又没有必要进行长期加工或包销、
订货者,应按不同季节给予不同的利润,即:淡季应稍低,旺季可稍高,其上下差率
一般以能抵补淡季与旺季之间所需的合理储存费用(如资金利息、保管费等)为度。
五、按照上述各项原则,合理利润率的轮廓大体是:保证产制者按其资本计算,
在正常合理经营的情况下,每年获得10-30%的利润;如果某些生产企业由于改善经营
,降低成本,要在适应国家建设计划与人民负担的条件下,其纯利润可以允许超过3
0%的幅度,反之,亦可以低于10%的幅度。
丙、关于掌握商品范围的规定与分工: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而国营公司常年或大量进行加工与包销、订货者
,其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均由各市府、专署(或专署属市)的工商行政部门报经本
厅核定之。具体商品暂定为:
(一)属于加工范围者:
(1)织布-23/21白布、20/22白布;(2)染布-青布、兰布;(3)榨油;(4)蛋品;(
5)缫丝;(6)丝绸。
(二)属于包销、订货范围者:
(1)硫化磷火柴;(2)纸张;(3)轮胎;(4)烧碱;(5)纸烟;(6)煤炭。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较重要的物资,带有全省性质,公司大量加工或包销、订货
者,其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则由各地国营公司(或批发站)报经省(分)级专业公司核
定之。具体商品暂定为:
(一)属于加工范围者:
(1)织布-20/32白布、条格布、斜纹布、华达呢、卡其布;(2)染布-纳夫妥色布
、士林布;(3)针棉织品-毛巾、袜子。
(二)属于包销、订货范围者:
(1)针棉织品-毛巾、袜子、卫生衫裤、棉毛衫裤、汗衫、背心;(2)胶鞋;(3)肥
皂;(4)电池;(5)煮青;(6)硫化碱;(7)盘元;(8)煤炭(各私营矿)。
三、除上述商品外,凡属有加工或包销、订货合约的商品,各市、专署(及专署
属市)的工商行政部门可结合各该地实际情况,分别地具体地确定需要掌握的商品。
四、凡属上述范围以外的商品,均由各地国营公司(或批发站)自行掌握之。
五、关于加工用料标准与成本验收规格的掌握问题,原则上由业务系统掌握;其
掌握办法由省(分)级专业公司制定,报经本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丁、关于工作程序问题:
一、凡属本厅掌握之商品,其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各地必须经过详细而
慎密的调查研究整顿后,始得报请本厅核批。其程序:
1.凡由各地贸易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力量进行者,可直报本厅核批,并抄致有关省
(分)级专业公司一份。
2.如系由各地贸易行政部门责成有关国营公司(或批发站)进行者,则须先报当地
贸易行政部门审查后转报本厅核批,并抄致有关省(分)级专业公司一份。
二、凡属省级专业公司掌握之商品,其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的核定程序:
由各地国营公司(或批发站)调查研究整顿后,上报各有关省(分)级专业公司核批,并
抄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及本厅一份。
省(分)级专业公司在核定处理时,除直接批复有关单位外,并抄送本厅及各地工
商行政部门各一份。
三、凡属各地工商行政部门掌握之商品,其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的核定程
序:由各该地国营公司(或批发站)调查研究整顿后,报请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批,并
抄报省(分)级专业公司一份;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在核定处理时,除批复有关单位外,
并抄致有关省(分)级专业公司一份。
四、凡属各地国营公司(或批发站)自行掌握的商品,应视商品性质与工作的需要
,分别报送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与省(分)级专业公司备案。
戊、关于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加强订货工作现已成为国营商业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其工缴费、包销订
货价格的确定与掌握,更是贯彻国营商业政策最集中的环节之一。因此,各级工商行
政部门与国营公司的领导干部,均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特别是经营部门,更
须视工作范围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掌握这一工作。
二、凡报请本厅核批商品的工缴费与包销、订货价格的报告,一般均须一式两份
,其内容至少须包括下列几方面:
1.产销情况及公司进货的计划(通过数字说明)。
2.详细的成本计算资料。
3.核定纯利的具体依据。
4.说明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及各省(分)级专业公司,在掌握与贯彻工缴费与包销、订
货价格的工作中,均须定期的(季、年各一次)进行总结报本厅。
四、各地国营商业机关必须加强与工业、税务、劳动等部门的联系,特别是加强
与工厂基层工会的联系,在政策问题上尤应多向当地党委、财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各
方面的协助、配合和指导,逐步将工作推向前进。
五、关于成本中工资部分的核算与掌握问题,应着重研究生产率的合理性,在一
般情况下,必须掌握以不加大成本为前提,而提高工资水平,应防止(以)单纯的提高
工缴或产品价格的手段去提高工资水平。因为只有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积累
资金扩大再生产,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提高工资水平创造条件。
己、附则:
一、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及商品掌握范围,得视工作需要随时增加或修改之

二、本办法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执行。
三、本办法自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注:文中标点符号略有改动,并加了一个(以)字。)

3.山东省企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保障企业
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履行价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制定或调整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导向。应以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适
时调整;
(二)平等竞争。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开
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三)按质论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标准,按质定价,分等定价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经营性劳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
生产、经营者。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劳务价格;
(二)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劳务,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最
高限价之内或最低限价之上,制定具体价格;
(三)对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优质商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质
加价办法制定价格;
(四)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销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制定冷背、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六)制定企业之间的工艺协作价格和企业集团内部调拨产品的结算价格;
(七)制定出口商品价格;
(八)制定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产品的加工费标准和用以补偿贸易的商
品价格;
(九)制定高新技术商品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劳务,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
(十一)拒绝交纳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款项;
(十二)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依法申请复议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第六条企业要履行下列价格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劳务规定的价格以及作价原
则、作价办法;
(三)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劳务规定的中准价格及浮
动幅度(包括最高限价和保护价);
(四)执行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
(五)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六)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报有关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及重点监测
商品的价格等有关资料;
(七)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物价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
罚决定;
(八)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调控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
第七条政府对企业的价格管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章企业的价格管理
第八条企业的价格管理由厂长、经理负责,可根据本企业价格管理的需要,设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
第九条企业配备的价格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下价格管理制度:
(一)行情调研制度;
(二)价格决策制度;
(三)明码标价制度;
(四)价格台帐制度;
(五)定期审价制度;
(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
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批评教
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劳务,擅自变动价格以及
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
(二)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劳务,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价格与
浮动幅度、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执行的;
(三)不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的;
(四)不执行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的;
(五)凭借独占地位或串通两个以上企业搞垄断价格的;
(六)采取倾销、贿赂、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法牟取暴利的;
(七)故意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农副产品的;
(八)内部价格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的;
(九)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拒不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培训企业价格管理人员,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和经营用的计量器具,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企业交流价格管理的先进经验,开展创优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综发[1994]216号发布)

4.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18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合法收费,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山东省行政
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
单位及省、市(地)、县(市)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凭证,根据收费项目的不同情况,分设《行政
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临时《收费许可证》两种,每种均设正本、副本和《收费员
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分别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印制、核发、变更、审验、注(吊)销、换发等工作

第五条《收费许可证》由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自行
制作。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省直部门、驻济部队和中央驻
济所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中央及省驻外地的收费单位委托驻市、地物价局核
发;其他收费单位一律由所在地物价局核发。市地及其以下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由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发。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凭证。以收费点(有直接收费
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八条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收费单位申领《
收费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国家管理的收费以国
务院或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贯彻执行的文件为依据
;省管理的收费以省政府或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为依据;委托市、地制定
的收费以市、地政府或物价局和财政局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
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收费文件为依据。
除此以外,其它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依据。
第九条收费单位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须向物价部门提供上级机关或主管
部门批准开业及规定其职责范围的文件、证照;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的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领取并详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一份退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按规定交纳证照费。
第十条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
以注册登记,编号发证,不得无故拖延。
《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填写,加盖“×××物价局收费许可证专用章”(圆
型章);在最后一个项目的备注栏内加盖发证机关“收费审定章”(条型章),方为有
效。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执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收人员经物价部门培训、考
核合格,并取得《收费员证》后,方可上岗收费。《收费员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
第十二条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收费单位遇有分立、合并、撤销、迁址、
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变动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应予办理或答复。
第十三条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对不亮证收费的,交费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办法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
可证》(不包括当年新发的)一律作废。《收费许可证》的具体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须更换新证。换证工作由省物价
局统一部署。
第十六条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将视情节
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限期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
办的,可加重处罚。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有乱收费行为的,或有下列行为的,可
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1.擅自在《收费许可证》上增加收费项目或涂改收费标准的;
2.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3.复印、伪造《收费许可证》;
4.屡查屡犯的;
5.其他违犯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
停止执行。

5.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
益,保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政府
1993年第47号令《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
费用;事业性收费,系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
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单位、各级管理和发售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及承印收费票据的印刷厂,都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管理
和监督。
第五条收费票据是收费行为的法定凭证,是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
是收费年审、财务物价检查和财政监督的重要依据。凡在山东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单位,除实行企业化管理,提供经营服务,使用税务发票的外,收费时必须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六条收费票据分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包括定额票据)。统一票据适用于内容简
单的一般业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业务性强、内容比较复杂、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需使用专用票据的部门或单位,要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设计票据式样并向省财政厅写
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印制申请表”(见样1),经省财政厅
批准后,方可使用。
凡使用电子计算机、专用收款机开据收费票据的,除按专用票据报批外,必须使
用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的具有加密性、防伪性、实用性和微机联网
管理功能的专用机器,否则为非法票据。
第七条收费票据的印制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
印刷厂不得承印收费票据。承印收费票据的印刷厂,一般应为具有较强安全保密措施
、仓储能力和承运能力,能够正确核算票据印制成本的国有印刷企业。要根据财政部
门开出的“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制通知书”(见样2)及其规定的式样
、规格、数量印制,并在收费票据上方居中用红色套印“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专用章)。
第八条收费票据实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票据
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见样3、4、5)、统一印章,下达印制计划,委托市地财政部门
印制、发放和管理。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各市、地、
县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用量售给单位使用,并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
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要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向当地财
政部门申领票据。连续购买收费票据的单位,要将已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装订成册,
填写封面内容,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交财政部门。经各级财政部门清点核实后加盖“
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验讫”章,予以注销,验旧领新。
第十条驻济的中央和省级单位,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驻其他地市的,
除中央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外,购买收费票据时,均应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使
用手续。
第十一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缴、使用、保管、稽核
制度,统一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使用计划,接受财
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遇机构撤销或《收费许可证》吊(注)销的,必须
将未使用完的收费票据退回财政部门。如遇机构合并或分设,需继续使用收费票据的
,要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征得同意。收费单位不得自行转让、销毁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收费票据要同税务机关的发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严格区分
,不得相互替代使用。各种捐赠、捐献、单位内部代收和往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收据(简称内部往来收据),由市地统一制定、发放和管理。省级单位和中央驻济
单位使用内部往来收据经省财政厅批准,委托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经财政部门验讫后的收费票据,各单位要建档保管。需要销毁时,单位
要向购领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批准同意,造册登记,由财政部门派人监
督销毁。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收费
票据的审核、印制、入库、保管、购领、登记、缴验、稽查等管理工作,如实进行发
放、记录和统计。对收费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刁
难印刷、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以及配售、代售非实用票据和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使用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分别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对
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部门可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收费票据
,待接受财政部门管理后,方可发售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一切收费单位和票据印刷厂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
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对检举揭发者应予
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
定》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处罚。
(一)收费单位套购、转借、转让、出售收费票据的,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轻
重,酌情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二)对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和涂改、伪造、自制收费票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
处以违纪金额20%的罚款。
(三)对收费票据挪用、丢失、损坏的处以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承印收费票据的印刷厂,没有按规定要求印刷、保管、运送,造成损失的,
由厂方赔偿,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撤销委托承印合同。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以上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
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4]第70号文发布)
样1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印制申请表
19年月日编号:

┌───────────────────┐
│申请印制票据部门或单位: │
├───────────────────┤
│抑印票据名称: │
├───────────────────┤
│收费项目名称: │
├───────────────────┤
│批准收费文件或 │
│收费许可证字号: │
├───────────────────┤
│拟印票据数量:(本)每本份数:票据联式:│
├───────────────────┤
│票据号码:自起至止 │
├───────────────────┤
│提货方式: │
├───────────────────┤
│申请印制票据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一九年月日 │
├───────────────────┤
│省财政厅意见: │
│ │
│(单位盖章) │
│批准人:经办人一九年月日 │
└───────────────────┘

样2
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印制通知书
印刷厂:
申请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经审查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
理办法”的规定,准予印制。请按如下要求印制:
票据名称样式附后,规格,联式,数量(本),每本份数(份),号码自起至止。核定价
格每本元(人民币)。
交货日期交货方式
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承印厂公章财政部门公章

经办人:经办人:

一九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由财政部门留存,第二联交印刷厂。
样3

本册份数:作废份数启用日期:用完日期:
本册收费金额:
百拾万千百拾元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
政性收费缴库金额

百拾万千百拾元角分

交存预算外
财政专户金额

百拾万千百拾元角分

开户银行:收入帐户帐号:支出帐户帐号: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单位财务(章)

财政部门审骇(验讫章):审验人:
样4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四联单)
鲁财
戊字

NO00·00000001
年月日

┌────────┬─────────┬────┬─┬─┐
│交款单位或交款人│ │收款方式│ │第│
├──────┬─┴──┬──┬───┼────┴─┤一│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数量│金额 │备注 │联│
├──────┼────┼──┼─┬─┼──────┤ │
│ │ │ │ │ │ │存│
├──────┼────┼──┼─┼─┼──────┤根│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人民币(大写)百拾万仟百十元角分 │ │
└─────────────────────────┴─┘

收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盖章)经收人:
样5
山东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统一收据
鲁财
戊字

NO00·00000001
年月日

┌────┬─┬────┬──────────────────┬─┐
│儿童姓名│ │儿童年龄│ │第│
├────┼─┴─┬──┴─────────┬────────┤一│
│收费项目│金额 │其中:父母双方单位报销数│备注 │联│
├────┼─┬─┼────────────┤“其中:父母单位│ │
│管理费 │ │ │ │报销数”,由报销│存│
├────┼─┼─┼────────────┤单位按规定自填报│根│
│代办费 │ │ │ │销数。 │ │
├────┼─┼─┼────────────┤ │ │
│保育费 │ │ │ │ │ │
├────┼─┼─┼────────────┤ │ │
│伙食费 │ │ │ │ │ │
├────┼─┼─┼────────────┤ │ │
│杂费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金额(大写)百拾元角分 │ │
└──────────────────────────────┴─┘

负责人(盖章)
经手人:

6.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7]252号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巩固治理乱收费
的成果,完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其收费情况
均属收费年度审验的范围。
第三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
政部门负责。收费年审时,以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设立年审办公室,负责年审工作
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收费年度审验内容:
(一)实施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有无
国家和省批准的合法收费文件,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时限超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现象。
(三)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收费。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管理内容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是否按规定的服
务内容向被收费单位提供了服务。
(五)是否使用了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使用。
(六)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及时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按规
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
(七)收费单位是否配备了专(兼)职收费管理员和经过培训持证在岗的专(兼)职收
费人员。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审验的事项。
第五条收费年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的时限原则上限于上一个年度。其中,
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收费年审的方法和步骤。年审工作原则上从每年的三月初开始,至六月底
结束。
(一)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在年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被审验
单位发放收费年审通知书。
(二)被审验单位要在接到收费年审通知书后,按规定如实填报收费收支自审报表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按规定汇总,于接到年审通知书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报表)一式两份报同级年审办公室。
(三)年审办公室自接到被审验单位和其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原则上两
个月内完成年审。被审验单位应提供收费凭证、帐册、文件等。对被审验单位的特殊
情况,应上门审验或进行调查。
(四)年审终结后,由年审办公室填发年审结论书,通知被审验单位。年审合格的
,收费年审办公室在被审验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收费许可证
》可继续使用。被审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经再次审验仍不纠正的
,吊销其《收费许可证》,终止其收费权利。
(五)年审终结,各级年审办公室向上一级年审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表彰与处罚。
(一)对于年审完全合格的收费单位,由同级年审办公室通报表扬。
(二)对年审中发现的严重乱收费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虚报收支情况、拒绝年审或不按规定上报资料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年审办公
室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年审办公室所需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或按收费单位收费总收入
(不包括上交上级部分)的千分之五收取年审费。但年审费最低每单位不低于50元。
对下列收费收入免收年审费:
1.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中等专业学校公费生收费;
2.民政部门所属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费;
3.医院的药品收入;
4.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免收对象。
对上述收费单位免收年度审验费,但应收取年审工本费,年审工本费为每次50元

第九条各级收费年审办公室收取年审费时也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其收费许可
证由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发,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年审费属于
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年度审验费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收缴,单独立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
要用于年审工作中必要的办公开支、档案管理、交通、通讯、宣传开支,制发各种年
审文件、表格的开支及培训年审人员、刊登年审公报、表彰年审先进单位等开支,不
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经营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年审时亦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7.山东省分等定级医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体现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加强对分等定级
医院收费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卫医字(1989)25号《关于实施(试
行草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等定级医院是指经过各级分等定级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达到相应级别,并行文公布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实行挂钩收费标准的批准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拟实行挂钩
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在实行挂钩收费标准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一级医院报市、地
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批准;二、三级医院由当地物价、财政、卫生部门逐级
报送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上述审批机关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
自执行分等定级医院的挂钩收费标准。
第四条分等定级医院实行挂钩收费标准的项目范围和幅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挂钩的项目范围和幅度。附表规定的挂钩标
准和幅度,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适当
下浮。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或市、地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终止实行分等
定级医院收费标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经分等定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复审不合格者;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非法收入在1万元以
上者;
(三)违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者;
(四)发生一级及其以上医疗责任事故者;
(五)发现医、护人员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要求,有收受医疗回扣、红包等行为者;
(六)出院病人问卷调查满意率在90%以下者;
(七)未完成或未完全完成规定的服务项目的;
(八)有省或市、地物价、财政部门认为应终止执行分等定级医院挂钩收费标准的
其它情形的。
第六条分等定级医院经过批准执行挂钩收费标准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
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持评审委员会的批文,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审和
年度审验。
第七条分等定级医院实行挂钩收费标准后,要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进一步提
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质价相符。
特别护理和一级护理的服务内容按附件二《分级护理工作项目》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编者注:附表一、附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