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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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条例

1.维持省垣市面办法
(一)劝告各粮行面店照常交易。一面令面粉公司仍旧开机,并设法招徕粮商陆续
运粮来省。
(一)劝告各商家逐次开门照常贸易。
(一)凡民间日用必需物品,各商人如有故意抬价者,应设法取缔,减平其价。
(中华民国四年六月八日泰武将军行署、山东巡按使公署饬第二七一一号)

2.华北物价紧急对策要纲
第一、方针:
为期完成大东亚战争华北所负兵站基地之使命,及谋华北一亿民众之生活安定,
中日官民应一致协力,断然决意施行调整之方法,平抑华北日趋昂贵之物价,以期回
复最近定期(即资金冻结以前)之物价水准。
第二、要领:
一、本对策拟采重点主义。
物的方面,集中施策于军需、对日满有关开发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主要物资。地域
方面,集中施策于主要都市,尤应以能左右华北物价之京津及青岛为重。
二、本对策重在对于前项主要物资设定适当价格,及依市场之调节,以求平抑物
价。因此,于六月十日前后,对附表第一所列物品种类设定适当价格;以后,赶速对
于附表第二所列物品逐次设定。
三、从速强化整备物价统制及配给机构,确定中日军官民一致协力之体势。
四、实行本对策时,应按华北政治、经济之实况,在当局强力指导之下。一方赖
中日商业机构之自肃协力,与社会道德之制裁,以期达其目的;地方赖取缔德令之整
备,强化经济警察及严厉敌地搬出,以期其效果之万全。
五、物资之供求,须全体一元调整运用,竭力纠正偏颇之弊,尤其主要物资之移
动,须由中央统制,以免地方发生分歧情形。
中国方面,务须禁止省县等各自为政。
六、本对策因其具有紧急性质,并于政治社会影响颇大,务应使其为治安强化运
动之一翼,以期展开强力之政治运动。
第三、处置:
一、物价统制机构之整备
(一)日方机构之整备
(甲)在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内,设置事物局。掌理物价关系事务,及地方物资对
策委员会之连络统制。
系事务及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之连络统制。
(乙)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设置物价关系专任人员,使其掌握物价关系事务,兼办
中央及地方机关之通报连络。
(二)华方机构之整备
(甲)于华北政务委员会内,设置关系掌握机关之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总会,以为
中国方面物价政策之综合企画机关。
(乙)于地方行政公署内,设置物价关系掌握机关之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各省市分
会,掌管中国方面物价协定价格之计算认可,及其他有关物价事务;但因地方状况,
依现行之地方物价对策委员会之运用,能速成本目的,得由该会代行之。
(丙)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总会及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各省市分会之连络,应经由
行政系统行之。
(三)中日连络会议之设置
在日方及华方物价关系机关之间,设置中央及地方中日连络会议,以为连络物价
对策、物价关系事物,及其同决议之机关;但地方得因地方状况,运用地方物资对策
委员会办理之。
二、适当价格之设定
(一)设定适当价格之品目,参照附表第一表及第二表;现行各种许可价格之基本
概念,参照附表第三表。
(二)日方适当价格之设定
日方适当价格,在原则上须由当局认可;但此次设定之适当价格(配给基地之第
一次批发配给价格),无须呈请认可,由中央当局指定之六月十日先将第一表所列品
目之适当价格发表,然后再向第二表所列之品目逐次扩充。惟此项发表,各地须同时
行之。
各地区适当价格之设定依照左下列方法:
(甲)关于输入及移入物资,在原则上须由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指示基本价格,即
天津、青岛之A价格;(或A价格)加上运费、各种费用及适当利益等之价格。由各地物
资对策委员会加以审议,再经中日连络会议议定,然后作为该地之适当价格。
(乙)当地生产品内属于普通需要之重要物资,须以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指定之基
本价格为准,按前项办法设定适当价格,先由各地物资对策委员会审议,再经中日连
络会议议定,然后作为该地之适当价格;当地生产品内限于局部需要之物资,地方物
资对策委员会得规定该地区之适当价格。
(丙)各地规定之适当价格,须向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报告之。
注:从来各地已有协定价格之物资,此次新由中日双方设定适当价格者,须依照
新定之适当价格。
(三)华方适当价格之设定
华方适当价格之设定,应饬各地同业公会组合等规定自肃协定价格;至于此项价
格之遵守,应令该公会组合等负连带责任。
前项协定价格,在可能范围内应使其与日方之适当价格一致。
配给各地华商公会组合之物资价格,在原则上应使其与配给日方同业组合之价格
相同。
(四)许可手续及统制措置
(甲)各地呈请价格之许可,日人须由组合指出于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华人须指
出于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各省市分会。
(乙)收到前项呈请时,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或华北物价处理委员会各省市分会,
应请中日物价连络会议审议适当价格后,再作为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或华北物价处理
委员会各省市分会之决定事项,通知日本领事馆及华方行政公署。
(丙)日本领事馆依据公布日方适当价格;
华方行政公署将前项适当价格指示同业公会组合,再(由)同业公会组合以此为协
定价格发表之。
(丁)由输入、移入组合(如未成立组合时则由输入、移入商人)批发中日商人之第
一次配给数量,须经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许可。
因前项第一次批发配给数量之许可发生之储藏,及基于物资流动停滞发生之输入
、移入,商人之库存所需保管费、利息补偿及金融事项,由中央物资对策委员会考虑
之。
三、市场之节制
上市农产,确保一定数量乃属第一重要。不用设定适当价格方法,而应由农产物
资统制机关大量保存,俟适当时期放出,调节市场,以谋价格之平抑安定,并应同时
努力搜集上市物品。
四、配给机关之整备及消费节制之强化
(一)配给机关之整备
配给机关,按物资交易之实况,及各配给商人之量业展态,其各种物资虽各有其
特性,大体须按左(下)列要领从速整备,以谋物资配给统制及价格统制之园满推行。
(甲)关于输入、移入机构之整备,须按实情整备现在之机构。
(乙)主要集散地之批发、零卖机构须分别整备。
(丙)强化配给统制,其重要物资(参照附表第一表及第二表)须以商品为区别,整
备批发、零卖机构;但因地方情形,为谋实际便利,得适当统筹之。
(丁)重要物资之地方批发机构及零卖机构,须与中央配给统制机构联系。
(注)纤维(棉布、绸锻、人造丝毛布、布帛制品)--华北纤维协会;煤油--华北煤
油协会;煤--华北石炭贩卖公司;火柴--中国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烟草--烟草中央
配给组合;纸--京津山东配给组合;米(日人用米)、砂糖、鲜鱼、轮乾货罐头类、豆
、酱油及其他调味、茶、酒、啤酒、汽水及其他饮料、橡皮制品、肥皂、腊烛、家庭
用具杂具、木材、肥料、农业用药品、工业药品、染料、涂料、颜料、医药及医疗材
料等输入及移入品--天津、青岛之输入组合。
(戊)重要物资之批发及零卖机构,使包罗输入品、移入品,以及地方产品之营业
者。
(己)输入、移入商人兼营零卖业者,须暂令参加零卖机构。
(庚)批发业者之特需配给及大量配给应予许可。
(辛)批发机构须以中日人共同组织一组合。
(壬)零卖机构,须饬中日两方各自分别组织;此时,日方须活用同业组合,华方
须活用同业公会等既存团体。
(癸)批发机构之取缔事项,概由特务机关及日本领事馆担任。至零卖机构,日方
则由特务机关及日本领事馆取缔,华方除商会及同业公会之统制外,由中国行政机关
取缔之。
(二)消费节制之强化
日方暂对生活必需品、华方暂对重要食粮品行之,期于能使最终消费者得到圆滑
配给。
(甲)对于日人,除现在实行中者外,应扩大品目范围,更求消费节制量之强化,
由实施可能之重要物品,逐次采用票制或登簿制。
(乙)中国方面对于华人,须慎重考虑物品称类分配数量实施方法,妥为计划实施

(丙)现在施行之特殊配给,其对象及数量应检讨整备,而于食量对策之混食、转
食诸事,尤应特别指导。
五、物资供求计划之整备
从主要物资渐次推及华北全区域,按表之一元调整运用,以改正物资偏颇之弊,
而期其供求之圆滑。
拟暂定食粮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之综合供求计划;其计划之品目应先按照附表第一
表,然后再按照附表第二表次第行之。
六、中日协力体势之结成
(一)中国行政机关之措置
中国方面行政机关,本物价对策须与日方军官协力积极推行。
⊙左(下)列布告法令应先准备:
1.关于取缔暴利行为等之布告及法令--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各地公署;
2.关于整备同业公会商会之法规--华北政务委员会;
3.关于设定适当价格之法规--各地方公署;
⊙对于强化经济警察及经济封锁之协力,经济警察之活动,中日当局均须协力,
以谋慎重之指导,得遵守协定价格,严密防止暴利行为及暗盘交易等,就中尤以由价
格设定地区向非设定地区搬运物资,应从(严)警戒。关于上项经济警察之教育养成,
须将其具体办法决定实施。
(二)要求同业公会及商人协力
各地公署须令主要市场店铺揭示价格,监视同业公会商会等之自肃协议,俾其遵
守协定价格。
(三)要求日方商业机关之协力
对于输入、移入、批发、零卖、金融业者,须令其定於国家见地,自肃自戒,积
极对于本对策加以协力。
因此,特务机关、日方行政官厅,应向商家通告左(下)列事项:
(甲)应与华人商业机关采取协力态度。为此,输入、移出入业者及批发机构等,
须使华方者参加日方机构,此时须尊重华人历来之实绩;
(乙)遵照当局方针,紧急整备机构;
(丙)服从当局统制,以行物资之获得、保有、流动等;
(丁)为达前项目的所需之资金,应由金融业者特别设法,当局亦应协力援助由金
融通货方面所定之物价对策。
由通货金融政策方面之平抑物价对策,向以维持联银票价为主,如资金放出之抑
制、购力之吸收、金融机构之整备强化等,均须积极实施,此次更应适用物资对策,
力谋强化,以资平抑腾贵。
(一)关于通货政策
(甲)吸收浮动购买力强化
1.奖励购买公债、社债。
奖励购买公债、社债,以谋吸收购买力;
2.强化储蓄奖励。
由邻组及各种团体结成储蓄组合,以促进奖励储蓄运动;
3.创设新储蓄制度。
迎合民众心理,新立有奖定期存款各种储蓄方法,以谋奖励储蓄;
4.扩大彩票赛马。
扩充现行之彩票赛马,以增进民众浮动购买力之吸收;
5.确立保险制度。
筹设简易保险、有奖保险;
6.增加税则。
整备充实中央、地方税制体系,确立可以吸收膨胀利法之税制体系,以谋负担公
平而增岁入。
(乙)强化资金放出之抑制
1.缩减官厅、公共团体等预算。
中日中央及地方之各官署、自治团体编制预算时,须采重点主义,择其紧急必需
者编入,以期节省经费;
2.关于开发关系资金,须竭力注意重点,并利用地方资本;
3.一般事业资金,仍然从来办法,以利用地方资本为原则,竭立限制由日满汇款

4.银行贷款之统制。
关于银行贷款之统制,其超过一定限度之贷款,须饬联银请求资金调整之措置,
以抑制不当之贷款;同时,须渐减个人商业贷款,以谋公共收买、配给及储藏机构等
之统制机构贷款方便;
5.限制旅行携款,仍照向例办理。
(丙)利润之统制保留
各事业公司,尤其对于利润优厚者,务使其存于当地,以作产业资本之活用。
(丁)对华中通货对策
华中通货制度确立以后,须使华中、华北间之通货汇决关系渐入正轨,以谋调整
华中、华北间之物资移动及物价关系。
(二)关于金融政策、事项
(甲)整备金融机构
1.对于一般金融机关,尤其在事变后成立之无统制银号、钱庄等,应按民国三十
年十二月公布之金融机关取缔规则,及其施行细则,逐渐统合整备,并须制止整备后
之游资逃向统制圈外;
2.票据交换所之整备。
于华北主要都市,设立票据交换所,整备金融机构,以谋金融之健全发展。
(乙)金融之统制
1.贷款之限制。
调整银行贷款,对于投机资金不当放出予以限制;
2.京津地区各银号、钱庄所发拨码、拨条等之流通手段,应加限制,勿使其信用
有不当之膨胀;
3.减低利息。
整备金融机构,抑制放款,渐使减低利息,以谋减低一般资金费用;
4.转向产业资金。
依金融之统制,疏导商业金融转向产业金融,使其对于必要可能之生活必需物资
,及其他一般轻工业等扩充生产。
七、其他紧急措置事项
(一)各种物资勿令高于现行水准。
但重要产业、交通、港湾等特殊技术劳动人员其有不得已者,可酌给食粮、宿舍
及医疗设施等;现物、金钱给与,应不予提高。
(二)运费、搬费、电灯电力、自来水及其他等费,在原则上须按现在之水准暂不
增加;尤其现行之不当房租,在可能范围应迅速更正适当水准。
(三)饬中日金融机关(以联银为工作之中心),对正当交易以外之物资汇总予以限
制;此外,认为投机交易之放款应令强制收回。
(四)为促进物资流动,须积极利用粮栈及其他中国原有机构,并应考虑与合作社
相调节。
(五)用宣传办法促进民众自肃运动。
(甲)民众自肃运动,亦系治安强化运动之一翼,加强调整物价运动之紧急性,并
每日在报纸上及街头揭示主要物品适当价格,对于暴利行为予以社会制裁;
(乙)对不当价格交易者采用举发申告制;
(丙)运用新民会、合作社及东亚经济恳谈会等,作积极之活动。
(六)为物资流动圆滑,应考虑适应时变更输送次序,及其他临机措置等之输送统
制,以资平抑物价。
(七)减低生产费及中间费。
关于矿工业生产品,应尽量减低其生产费;经办主要生产物机关之中间(费),亦
应指导监督,使之尽量减低,以资平抑物价。
(八)援助生活必需物资生产工业。
为适应生活必需品之供求计划,对于生产之设立,须予许可援助;对其资金供给
,应促进当地自给,以求圆滑。
(九)刷新度量衡制度。
(甲)统一度量衡制度;
(乙)统制度量衡之制造贩卖;
(丙)确定检定度量衡制度。
附表第一
第一次规定适当价格品目表
一、煤
⊙二、小麦、小麦粉、杂谷
三、盐
四、棉花
五、棉绒棉布
六、布帛制品
七、纸及纸制品
八、砂糖
九、煤油类
十、火柴
⊙十一、植物油及原料
备考
一、凡有⊙符号者,暂用市场节制,及其他特殊购买方法加以平抑,作为适当者
,故不规定适当价格。
二、布帛制品、纸及制品等,限于主要部分;以下可称制品时亦同。
附表第二
第二次规定适当价格品目表
⊙一、米
二、蔬菜、生肉、鲜鱼(应研究)
三、家畜、家禽(应研究)
四、干菜类
五、罐头类
六、酱、酱油及其他调味料
七、茶
八、烟草
九、酒、啤酒、汽水及其他饮料水
十、木炭、煤球、劈柴
十一、羊毛及其制品
十二、丝布及其制品
十三、麻及麻制品
十四、皮革及其制品
十五、橡皮(包含废橡皮)及其制品
十六、动物性油脂
十七、腊烛
十八、肥皂
十九、家庭用品器具类
二十、铜铁及其制品
二一、非铁金属及其制品
二二、木材及其他建筑材料
二三、肥料、农业用药品
二四、工业药品、染料、涂料、颜料
二五、医药品及医疗材料
二六、机械及其零件
二七、废品类
附表第三
现行各种许可价格之基准概念(现仅适用于日人)
一、停止价格(停)。民国二十九年(昭和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八”停止
令所定对日输入品,全部之停止价格。
二、协定价格(协)。天津、青岛经当局许可解除停止价格,协定输入配给组合之
最高贩卖价格者有左三种:
(甲)A价格。输入配给组合员售与批发业者之最高贩卖价格;
(乙)B价格。由输入配给组合员购进商品之批发业者,或输入配给组合员自以批
发业者资格,向零售业者贩卖之最高价格;
(丙)C价格。零售业者之最高贩卖价格。
三、统制价格(统)。
(甲)依据华北贸易总联合会直辖组合(参与组合)之基准价格者。例如:纤维织品
、木材、煤油、报纸等;
(乙)已采输入配给组合已采用基本价格者。例如:合成染料、自行车等。
(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山东省公署审财民建商字第三号训令)

3.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
第一条无论何人不得为获得暴利而贩卖物品。
无论何人,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以营利目的或关于自己业务作垄断居奇,虽期
货交易时亦同;
无论何人,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合并或附以负担贩卖之;
无论何人,不得为获得不当之报酬而充物品买卖之经纪人。
第二条凡贩卖指定价格及协定价格之物品者,须于该物品之明显处标上价格,或
以容易使人以悉之方法表示之。
第三条各县市及特区公署得指定物品贩卖之最高价格,或认可经工商团体协定之
物品贩卖最高价格(以下简称协定价格)。
第四条凡工资、运费、脚力、保管费、电灯电力及其他费用,不得提高于民国三
十一年六月十日当时之金额;但有特殊技能,或经相当官署认可之金额,不在此限。
第五条各该官署为确实遵守前四条所开各项之规定,得就必要事项由关系者征集
报告,或账薄、存货之调查,及其他必要之措置。执行前项事务时,该管官署之职员
须把示特定之身份证明书。
第六条违犯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钱,没收违犯物品之
一部或全部,并得追征其利益金。
第七条违犯第二条及第五条所规定官署之命令措置者,处以五十元以下之罚钱或
拘留。
第八条法人之代表者、法人或人之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关于其法人
或人员业务如有违犯第一条至第四条之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其法人或人亦得科
以前二条之罚则。
第九条违犯第一、二、三、四各条或违犯第五条官署之命令措置者,除依照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处罚外,并得斟酌情形科以左(下)列之处分:
一、限制配给或停止配给;
二、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三、违犯者之罚科以适当之措置宣布于公众。
第十条如遇执行第六条及第九条之罚则,须先呈请省公署核定后施行之。
第十一条该管官署举发本办法所开违犯行为者得与尝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公署省警经金字第四二九号训令)

4.华北扰乱经济统制紧急治罪暂行条例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一条国民政府为使华北政务委员会于其所辖各省市区域内管理物资、平抑物价
,以安定民生起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统制,系指主管官署以命令指定主要物资,及其价格之管
理而言。
第三条主要物资之种类及其价格,由华北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公布之;但各省市
对于一定之物资或物价认为有实施统制之必要时;得呈请华北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核
准后,由分会同时公布之。
第四条以营利囤积主要物资隐匿不报,或未经许可私行移动大量物资,希图暴利
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金。
其以资金供给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亦同。
第十一条超过公定价格售卖物资,或拒绝按照公定价格售卖物资者,处三年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一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三条意图提高或增加公定价格,而伪报生产成本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六条法人商号犯本条例之罪者,处罚其业务之执行人员。
第十九条本条例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得延长之。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未涉及价格的部分删去)

5.物价协力指导员制度实施纲要
第一条为使业者与消费者共同负起协力物价责任,特提倡施行物价协力指导员制
度。
第二条各地分会由生活必需物资及其他主要物资之各业务各级配给商中选任有力
者,为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导员,并由适当消费体中选任有力者,为消费者物价协力
指导员。以上两项指导员,均由各地分会推荐,请各地官宪(地方行政长官)委派。
第三条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导员资格,以各该业公会会长、常董为对象;未成立
公会及现时各级配给商中,以各该业有力者为对象。
第四条消费者物价协力指导员资格,以学校、银行、公司、医院、大工厂自治区
协等中有力者为对象。
第五条物价协力指导员经官宪委托一节,由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斡旋办理。
第六条各物价协力指导员,须服从各该分会指示,互相协力,不得有单独个人行
动。
第七条各地分会斟酌情形,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集中指导员意见,或报告物价
统调实施之状况,或贡献肃正方策。
第八条各地分会得令各物价协力指导员,以肃正协力责任者资格,参加官宪之调
查仓库及零售、批发价格。
第九条各地分会物价协力指导员组织规程另定之。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商字第514号)
附: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各地分会物价协力指导员组织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依据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物价协力指导员制度施行纲要制定之。
第二条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导员,由各公会会长或业者有力者充任或推荐,由各
地分会核定后,转请主管官厅委派。
第三条消费者物价协力指导员,由各学校、银行、公司、医院、工厂自治区推荐
,由各地分会核定后,转请主管官厅委派。
第四条各地分会物价协力指导员名额暂不限定。
第五条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导员遵行事项如左(下)
1.报告本业物资之供求现况;
2.陈述本业物资供求圆滑之意见;
3.自动防止囤积物资;
4.消灭暗市;
5.遵守适正价格;
6.提倡商业道德;
7.报告影响物价之不正当行为者于地方分会;
8.服从地方分会指示,并承办委托事务;
9.不得假藉指导员名义有对外单独直接行动。
第六条消费者物价协力指导员遵行事项如左(下)
1.励行团体节约,彻底战时生活;
2.拒绝暗市购物;
3.对本团体大量消耗之物资贡献调剂方案;
4.贡献代用品之心得;
5.报告影响物价之不正常行为者于地方分会;
6.服从地方分会指示,并承办委托事务;
7.不得假藉指导员名义有对外单独直接行动。
第七条物价协力指导为义务职,如系奉派办事,得由分会支给实费。
第八条物价协力指导员如有越规行为时,除受法律制裁外,分会立予除名。
第九条物价协力指导员因有事故必须辞退,经分会认可后,其继任者仍按本规程
二、三条办理之。
第十条各地分会应定期或临时召集指导员座谈会,交换协力物价意见,讨论协力
物价方策。
第十一条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导员与消费者物价协力指导员,应彼此亲诚合作,
不得有互相攻击、对立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在京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未
尽事宜,得以同样手续修正之。
(二)训令、布告

1.山东省公署训令
(省建字第九九号)民国三十年三月十日
令各道道尹
各县县知事
济南、烟台市市长
龙口警察署长
威海市专员
为令遵事案。奉
华北政务委员会训令政交字第一一二八号,内开:为训令事案。据华北交通公司
呈称:据请改订铁路货物运价及其附带各项规章,自本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请核示
等情,业经令准照办在案。查该公司此次改订铁路货物运价,对奢侈品增加较多,生
活必须品增加甚少;且因划一各路线运价,系在旧运价较高地域内尚有较前低减者,
运费增加之数在物价中所占部分极为微少,售货商人自不应于所增运费外多加物价。
惟一般民众不以真象,对于运价变更或疑虑物价亦将因之大涨;投机奸商甚至藉为口
实,任意提高物价,作亦非法之牟利。本会环顾民生,实深轸念。除分令外,合行令
仰该省公署通饬各道,划切跷谕,认真取缔,勿得藉词抬高物价,致于究惩,切切此
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该道、县、市署遵照办理,毋稍违延。此令。

2.山东省公署训令
省警经金字第四六四号(31)
为令发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解释及同法运用注意事项仰遵由。
查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业经令颁实施在案。兹为谋执行机关彻底理解,与
运用之圆滑起见,今再详予阐释,以照缜慎,特拟定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解释及
同法运用上注意事项,随令颁发,藉为事权运用之准绳,而免遇事发生疑义。除分令
外,合行检发前项解释及注意事项各一份,令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解释
第一条(注:原文略,下同)[解释]无论商店、饭店、行商,不分性别、职业,
一概不许超出适正利益,谋取不当利益贩卖一切物品。
本款所指为暴利应当如何判定,须详加考查。
普通批发商人,系在购入原价加一成五左右之利润,再加运费、各项杂费等之价
格,为适正价格。
零售商人,宜按购入价格加二成左右之利润,再加运费、各项杂费等,便为适正
贩卖价格。
惟有鲜鱼、介类和蔬菜、果实类,系因其鲜度易受季侯和自然的变化而发生霉烂
,陶瓷器、玻璃制品及其他容易破坏的物品等,其价格自然不能用普通物品价格计算
方法来制定。
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准以营利为目的或关于自己的业务有投机行为,把社会需要
的东西囤积起来,等待市场呈现缺(乏)……
本款所谓正当理由者,例如:
(一)依据法令和官署命令时;
(二)施行配给之物品,不提出正当配给票额,拒票额拒绝贩买时;
(三)因为物资的均衡分配,不得不以数量期限等加以限制时。本款所说的“其他
物品合并”,系指卖主不能以购买人不需要的物品作为购买的条件而贩卖物品,其贩
买之物品虽未有暴利情形,也是违法的行为。所谓“附以负担”者,系指卖主以自身
有利之条件使买主负担他种行为而言。
第二条[解释]凡贩卖指定价格和协定价格物品的零售商人,必须在物品的明显
地方标以价格;如果是协定价格的物品时,并须要标明(协)字;如果不能标示价格的
物品,可以在物品的包装上容易使人见到的部位设法标明。不然的话,在门面上容易
见到的地方,揭示物品名称、单位价格,其用意不外是使顾客易知道价格的办法。
生产业者或批发业者价格标明方法,应于门面或于样本账内用适当方法标明之,
并于送货时也应在包皮上标明其价格。
其他象饮馆、饭铺、茶肆、旅店等,也均应标明其价格。
第三条(无解释)
第四条[解释]凡是一切劳工工资、搬运费、脚力费、保管费、电灯电力和其他
费用,不准提高过于民国三十一年六月十日当时的金额;而济南市房租,则依照另定
之济南市适正房租和标准办理之。
第五条(略)
第六条[解释]违犯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除罚五百(元)以下的罚
金,还要没收构成犯罪的物品一部或是全部;同时,并得把因违犯行为所得的不正当
的利益金迫缴充公。
第七条[解释]违犯第二条,就是贩卖物品不标明价格;违犯第五条,就是官署
对关系有证求报告的时候,忽视其报告的义务或作虚伪的陈述,对调阅账薄、清查存
货和检查搜索有妨碍的行为时,处以罚金或拘留。
第八条(无解释)
第九条[解释]如有违犯第一、二、三、四各条,或是妨碍第五条官署的命令措
置的行为时,可以斟酌情形执行后开的几项处分:
(一)把违犯人应得配给物品加以数量的限制,或是停止配给;
(二)限定日期暂时停止营业,或勒令停歇营业;
(三)违犯人已定罚时,以登载新闻、游街或将其罪状揭示于门面等方法,把犯罪
的事实和处罚的结果宣布给大家知道。
第十条(无解释)
第十一条[解释]无论何人发现违犯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应于可能范围内报告所
管官署。因为期望民众积极的协力对本法彻底的施行为,奖励报告人起见,特别给予
赏金的提成和奖给的手续,则按照另定的办法行之。
第二十条(无解释)

3.山东省政府实业厅布告
(第九号)
为布告事案。奉
实业部训令商字第八五六二号,内开:为令遵事案。查本部于本年二月间,据福
建促进国货公会呈请,禁止国货抬高价格等情,业经令饬该厅剀切布告。嗣于六月又

行政院发下中央秘书处函,据湖北省党部呈请,严禁奸商于裁厘后抬高物价一案
,复经通令遵照,各在案。兹据称:值此厉行国货运动之际,仍有贩运国货商人不启
大体,贪图小利,乘机抬价发售,殊堪痛恨。要知国货之抬价愈高,便使外货之推销
愈畅,不惟侵占顾主之利益,且足破坏国体之进行。合行重申前令,即仰应转饬所属
商会,克日召集工商业家,组织国货评价委员会,各就市面所售国货详细调查;凡有
抬高价格者,即当立予削平,并一面布告民众:遇有奸商抬高物价,准其指名告发的
,酌加惩处,俾资警惕,而昭激动。此令!等因奉此,查提倡国货以解除经济压迫,
实为救国运动切要之图,岂容商人任意抬价,有碍国货之(推行)。

中华民国二十年

4.山东省政府布告
为布告事。查民为邦本,食为民天。本省长灌任以来,即抱定最大决心,一再平
抑粮价,严禁囤积。及近查有原粮食价日激高涨,影响民生至为重大。本省长有鉴于
此,前经制定确保济南市食粮暂行办法,即日公布施行在案。兹依据前项办法第二条
之规定,饬据济南市粮业同业公会送各种食粮自肃价格表鉴核施行等情到府,经核当
属可行。除此示并合饬各有关机关知照外,合将济南各种食粮适正价格表开列于后,
布告周知,抑商民人等一体遵照。此布。
济南市各种食粮适正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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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小麦│小米│玉米│大豆│黑豆│绿豆│高粱│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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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市斤│70 │70 │65 │65 │65 │65 │60 │50 │
└───┴──┴──┴──┴──┴──┴──┴──┴──┘

备考:以上均为最高价格。

省长:杨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
注:以上各件的标点符号及()里的字都是编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