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物价管理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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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年-1996年)

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
1月山东巡抚徐泽醇向清廷奏报本省济南、泰安、武定、兖州、曹州、沂州、东
昌、青州、莱州、登州十府和济宁、临清二直隶州(以下简称十府二直隶州)所属领地
稻米、粟米、粟谷、高粱、小麦、黄豆、黑豆6种粮食(以下简称6种粮食)的价银清单

1851年(咸丰元年)
6月山东巡抚陈庆偕向清廷奏报本省十府和二直隶州所属领地6种粮食价银清
单。

1865年(同治四年)
6月山东巡抚阎敬铭向清廷奏报本省十府和二直隶州所属领地6种粮食价银清
单。

1888年(光绪十四年)
7月山东巡抚张曜向清廷奏报本省十府和二直隶州所属领地6种粮食价银清单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
10月山东巡抚杨士骧向清廷奏报本省十府和二直隶州所属领地6种粮食价银
清单。

1915年
6月8日泰武将军行署、山东巡按使公署颁布《维持省垣市面办法》。

1931年
1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实业厅颁发“禁止国货抬高价格”的布告。

1936年
2月初国民党山东省主席韩复榘令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济南市商会等组
织物价评议委员会,研究因小麦实行限价,外路小麦进不来而影响面粉厂开机生产的
解决办法。
2月12日“物价评议委员会”在济南市政府开会。出席者有省政府穆成纲,市政
府闻承烈、汪乃驹、张维藻,建设厅周文中,济南商会李伯成,粮业公会苗杏村,面
粉业公会国佐庭(王善之代)。会议由主席闻承烈主持。经讨论后,会议作出以下议决
:一是所有面粉、粮价均准自本月实行自由涨落;责成面业、粮业两公会,逐日将行
情价目列单十份报本会,以凭分送;责成商会主席李伯成、粮业公会主席苗杏村、面
业公会主席国佐庭,对于粮、面价格随时注意;本案分呈省政府及建设厅备案。二是
自本日起由各面粉厂尽量供给各代售商店,使无限制出售,由商会及粮业、面业两公
会完全负责。三是本市其他物价,如有应行评议者,再随时开会讨论评议。是日,济
南闹市面粉价格,每袋即涨0.15元。头等面粉每袋为3.35元,二等每袋为3.30元,三
等每袋为3.25元。

1938年
4月8日北平日伪临时中央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济南设立分行。后又在青
岛、烟台、龙口、威海等地设立分行。
8月日伪山东省公署在济南成立物资物价统制委员会,对面粉、火柴、煤炭实行
“统制价格”。

1939年
12月日伪山东省政府转颁“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及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
”。其中对粮价的“管制”应以生产成本为准,规定合理利润,以免丰收时价格过于
低落,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价格过于高涨。

1941年
3月10日日伪山东省公署奉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训令,令各道道尹,各县县知事
,济南、烟台市市长,龙口警察署长、威海市专员:铁路货物运价提价后,其他物品
价格不准提高,对于藉词抬高物价者,进行究惩。

1942年
7月日伪山东省公署转颁《华北物价紧急对策要纲》。
11月19日日伪山东省公署公布施行《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

1943年
1月7日日伪山东省公署发布训令,在本省指定的都市一律实行“物价明码”制度
,废除“暗码符号”标价。
6月26日日伪山东省政府转颁《华北扰乱经济统制紧急治罪暂行条例》。明确所
称“经济统制”,系指主管官署以命令指定主要物资及其价格。对违反者,处以刑罚
并课以罚金。

1944年
4月1日日伪山东省政府颁发平抑物价办法。

1945年
8月日伪山东省政府发布“稳定粮价”的布告。主要内容是:平抑粮价,严禁囤
积,并公布济南市各种食粮“适正价格”为最高限价。

1947年
2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要求“动员全部力量稳定物价
”,“各指定地一切日用必需品要严格议价”。
9月18日国民党政府物价委员会修正物价实施办法。

1948年
8月23日国民党当局开始发行“金圆券”。11月1日,国民党政府被迫取消强制“
限价”政策,公布《修正金圆券办法》。国民党政府管辖区域物价更为暴涨,币制改
革失败。
12月1日经华北、山东、陕甘宁、晋绥人民政府会商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
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并于1948年12月1日起发行人民币,统
一流通。

1949年
3月24日-2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金圆券”与“人民币”兑换比率:3月
24日为20∶1;3月25日为22∶1;3月28日为28∶1。
5月本省发生物价剧烈波动。以济南市场为例:小麦,4月份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
2750元(旧人民币,下同),5月份为3500元,比4月上涨了27.3%。32支棉纱,4月份每
件批发价格为155000元,5月份为283500元,比4月上涨了82.9%。
7月本省受上海、天津、武汉纱布价格上涨的影响,物价大幅度上涨。以济南市
场为例:小麦,每50公斤批发价格由6月份3850元上涨为13500元,上涨了251%。32支
棉纱每件批发价格由6月份的380000元上涨为668000元,上涨了75.8%。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之初,本省的物价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
府工商部、山东省财委负责领导与组织实施。本月,发生物价大波动。以济南市场为
例:小麦,每50公斤批发价格,10月份为25000元,11月份暴涨到70000元,比10月份
上涨了180%。32支棉纱,每件批发价格,10月份为135.2万元,11月份暴涨到580万
元,比10月上涨了3.29倍。
11月13日中财委指示全国各地国营商业部门在抛售主要物资上要大踏步后退,保
存实力,等待时机,全国一致行动。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
指示。
11月20日本省各地国营商业随着市场价格上涨,提高了主要商品牌价,并抛售冷
背商品。
11月25日本省各地国营商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大量抛售主要物资,至27日收市时
将价格控制到预定标准。28日,济南、青岛等主要城市的国营商业掌握的粮、油、纱
、布等主要商品牌价开始下调。
11月29日全省国营商业掌握的主要商品的牌价继续大幅度下调。投机商人也被迫
降价甩卖囤积的物资,以期收回本金偿还债务。有的投机商因此而破产。这次全国性
的物价上涨风潮平息。
12月16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折实
公债,以规定的实物量为计算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含实物:大米6市斤,
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发行时按当天的实物价格计算每“分”的
价值;还本付息时按当天的实物价格计算应还的本金及利息。分配给本省的发行任务
为400万“分”。

1950年
3月15日山东贯彻执行中财委发出《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
物价的指示》,市场物价基本恢复正常。
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工商部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内设物价处,负责全省
市场物价管理工作。

1951年
3月7日中财委决定调整棉粮比价,适当提高棉花收购价格,规定本省1市斤皮棉
换小米8.5市斤,比上年提高0.5市斤。
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颁发《山东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同时,颁发
《山东省商业系统掌握牌价职责权限暂行方法》。

1953年
1月11日中财委转发《山东省调整民用工业品地区差价的规定》。
8月1日经山东省财委批准,山东省商业厅颁发《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的原则
及职责权限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加工工缴费和包销订货产品价格中的利润核定原
则、商品范围与分工、工作程序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954年
3月3日中财委公布《关于1954年粮棉比价的指示》,对山东的要求是:1市斤棉
花价格相当小米7斤5两至8斤4两的价格。

1955年
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自本
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新旧币的折合比率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票面1万元
、5万元的两种旧人民币,截至4月1日停止流通使用。

1956年
4月24日山东省商业厅按照“奖励先进,推动落后,淘汰有害”的方针,修定工
缴货价管理办法:1.工缴货价,除中央有关订价的产品外,将由省计划委员会掌握(
包括销价)改变为工、商两个部门自行或协商订价;2.改变对公私合营工业的订价办
法,自1957年起按对待国营办法执行;3.改变现行加工办法,一律由厂方自购原料,
商业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和进货价格向厂方进货,成本高的不再由商业补贴。

1957年
2月8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发文件,明确在冻结物价期间执行中的差错和同一市
场、同一商品执行价格不一致者,以及冷背商品削价,经批准后,允许调整价格。
6月24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物价小组成立。
7月26日山东省市场物价局成立。
8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11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成立,归山东省计划委员会领导。

1958年
1月山东省物价局并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内设财务成本物价处,负责本省工业
产品成本、出厂价格的管理。
10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扩大了省级
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

1959年
6月17日山东省市场物价委员会成立。
10月10日国务院决定提高大豆、花生等5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山东的花
生收购价格提高12.08%,并相应提高销售价格。

1961年
2月25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指示全国各地区进一步扩大高价糕点和高价糖果的供
应范围。要求在三月底以前,把高价糕点的供应范围,扩大到全国一切大中小城镇;
把高价糖果的供应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城市和乡村。高价糕点和高价糖果,一律
不凭证,不限量,充分供应。

1962年
1月24日山东省物价局再次成立,归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5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全国物价委员会的决定》。
9月16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成立。
9月27日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
出:“发展工农业生产,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的生活,这是我们党中央历
来坚持的政策”。同时还指出:“党的政策是要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继续稳
定市场,稳定物价。对于物价的不合理部分,应该分批分期地、慎重地进行调整”。
11月9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山东省物价局,将其工作移交给山东省物价
委员会。

1963年
4月13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
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批准设立全国物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
直属机构。

1964年
6月13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基层商
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65年
10月27日全国物价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国物价会议。确定:(一)自1966年将6种
主要粮食的全国平均收购价格提高13.6%;收购价格提高后,现行超购加价的奖励办
法停止执行。同时,把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二)自1966年降低农用生产
资料价格或实行优待价格。(三)1966年解决西南、西北地区和豫西、鄂西等地区石油
、食盐、百货和文化用品等工业产品的地区差价问题。(四)适当降低西药、卷烟及其
他日用工业品的价格。
12月13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并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内设物价办公室

1966年
6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党组《关于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的
报告》。调整的原则是:(一)不在沿海、城市提价,而在内地、农村降价;(二)不能
打击地方工业;(三)不妨碍各地工业品相互交流。据此,本省调整了百货、文化大商
品的地区差价。

1967年
2月3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名义被取消。物价工作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
财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办)办理。
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进
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
规定》。要求各地“为稳定市场物价,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
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领导和管
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

1969年
1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原省物价委员会的干部,除留新班子2人外,其余
干部全部分配到“五七”干校和毛泽东思想大学校接受再教育。

1970年
5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物价工作由省财办移交给山东省革委生
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计办),内设物价组。

1971年
10月9日省计办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进一步开展审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
地区、各部门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充实物价人员,把物价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
人抓,有人管,把物价工作搞得更好。

1972年
3月省计办改为山东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物价工作仍由该委负责,
具体工作由该委财贸处办理。
4月14日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通知》,要
求各地继续开展基层审价工作,整顿物价秩序,严格价格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
定的各种商品(产品)价格。对一切价格的制订和调整,要持慎重态度,严格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973年
9月16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73年调整
物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强调要重点管好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
格和轻工业产品的销售价格。进一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工农联盟,改善人
民生活,逐步缩小工农产品比价和地区差价,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的持续稳定。
12月5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
录的通知》,明确了中央各部门的管价范围。

1975年
7月2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山东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

1978年
7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增设物价局(处级单位)。
8月21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搞好物价整顿工作的意见》

1979年
3月26日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
规定: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县城以上市场平均(算术平均,下同)每50公斤由49.46元
调为62.53元,提高26.4%。农业地区的菜牛、菜羊收购价格,由省、市、自治区参
照牧区的价格水平安排。猪、牛、羊是鲜活商品,应有适当的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
以利商品正常流转。调后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
3月29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
》,规定:三等生猪收购价格,平均由每50公斤47.95元调为62.21元,提高29.7%。
乙级菜牛皮、肉混合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56.7元调为82元,提高44.6%;菜羊收购
价格,全省统一定为每50公斤83元。自4月1日起执行。
4月11日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
》,规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
再加价50%;食用植物油的统购价格提高24.97%,超购部分也加价50%,实行全国
一价。各省、自治区、市管理的粮食和油料价格相应调整。粮、油销售价格一律不动
;粮食部门由此发生的政策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山东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4月27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发出《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
通知》规定:中央管理的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6种粮食的统购价格
,加权平均提高21.92%;省管理的地瓜干、绿豆、红小豆、豌豆、大麦、黍子6种粮
食的统购价格,加权平均提高22.37%;除与河北省接壤的11个县、市每50公斤加价
0.2元以外,其他县、市均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中央管理的油脂价格,执行全国统一
的统购价格,加权平均提高27.48%;省管理的花生仁统购价格提高26.32%,花生果
、油菜籽、芝麻、篦麻籽和小油料的统购价格相应调整。粮、油销售价格一律不动。
调后价格均于5月1日起执行。
10月21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水产局发出《关于调整八种副食品及有关
制品销售价格的通知》,对本省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包括鸭蛋、鹅蛋)、家禽、
海淡水鱼、蔬菜、牛奶的销售价格,以及糖果、糕点、冷饮、罐头、再制蛋、奶制品
和饮食业等有关制品的价格,作了具体安排。
10月24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
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对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作
了具体规定。

1980年
1月4日山东省物价管理局成立。
5月31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通知》。
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
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
议价的通知〉的通知》。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
开展物价大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
12月14日山东省物价检查团成立。
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试行规定》。

1981年
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
定的暂行规定》。
9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
规定》。
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
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
通知〉的通知》。
2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市场
物价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月6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11月18日山东省价格学会在济南成立。

1983年
5月山东省物价管理局改为山东省物价局。
5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促进生产,扩大流
通,稳定物价,保护群众利益”的布告。
7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山东省纪委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纪委〈关
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7月16日山东省价格研究所成立。
7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由省长梁步庭主持,听取
并讨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前段工作情况的汇
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
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0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场物价情况和意见的
报告〉的通知》。
10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1月26日山东省物价检查所和山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成立。

1984年
4月21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
7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
定〉的通知》。
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防止改革价格体
系方案出台之前出现市场混乱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1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山东省物价监
督检查暂行规定》,29日由省人民政府修改后颁发实施。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由山东
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

1985年
2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3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
6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当前物价检查工作中几
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7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确保物价
基本稳定的报告〉的通知》。
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市场物价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
同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今冬明春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1月19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物价检查中遇到的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通
知》。
12月3日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物价局联合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
《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

1986年
3月8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从资本主义市场进口商品国内作价问
题的通知》。规定:除本通知规定的商品以外,其余商品,外贸部门均按代理原则作
价,即按进口成本加手续费。
3月28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商业厅下达《关于调整部分交电、百货、文化用
品地区差价的通知》,扩大了省内、外商品的地区差价。要求各地根据市场情况分期
分批进行调整,最迟要于本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7月19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纺织工业厅发出《关于执行针棉织品全国统一定
价办法的通知》。取消1983年调整针棉织品价格时规定的浮动价格幅度,执行全国统
一规定的定价办法和浮动幅度。
7月24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商业厅下达《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商品价格的
通知》,明确对放开的小商品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限制和截留企业定价权。
7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几项暂行规
定》。
10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关于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
《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1月3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
、区)物价局突出重点,立即行动,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向省局写出总结报告。

1987年
1月14日山东省计委、经委、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
题的意见》。
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
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3月17日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4月9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
7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的通知》。
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9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
知》,市场秩序整顿检查重点是: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擅自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
和以种种名目索取额外收入等违法活动;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造和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等投机倒把行为。
10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
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1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开展1987年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1月11日山东省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局、总工会、商业厅、供销社、粮食
局、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山东省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
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1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
2月2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实施办法》。
3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
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5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我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
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对象为:党政机关、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
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全省统一定为:省辖市(含县级市)每人每月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县及乡镇每人
每月8元(禁食猪肉民族10元),全日制大、中专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按所在地职工补
贴标准的80%计发。补贴时间,从5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0月28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委、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
做好商品明码标价的通知》。
1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
定》。
1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
1月9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下达《关于议价粮油销售环节作价办法的通
知》。
1月1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颁
发的《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5月2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
5月22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产品订货、供货会议价格
管理的通知》。
9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
10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下达《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及管理权限的通知》。
11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2月7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12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实行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的暂行办
法(试行)》。

1990年
1月1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以稳定大局为重,切实执行
省政府《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对于擅自出台涨价措施的
,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2月7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
2月8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
省1989年各种物价指数实现情况,分析了1990年的物价形势和稳定物价的主要措施。
2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
定》的第1号令。要求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采用红、蓝、绿三色标签进
行明码标价,并规定每年3月份为全省明码标价检查月,对未实行明码标价或不符合
标价内容要求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肃物
价纪律的通知》,强调在国务院没有撤销特批规定之前,县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需要调价时,必须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审核,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特批。
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89年各地物价控制情况的通知》。
4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
4月21日山东省物价局举办的第一期《行政讼诉法》研讨班在青岛市开学。各级
物价局长、检查所长100多人参加了学习。
4月28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稳定敏感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猪肉、鲜牛奶、平价馒头、烧饼、油条、挂面、自来水、液化
气、市公共汽车票等敏感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在今年6月底以前一律
不作调整。
7月15日山东省价格信息中心成立。
7月23日根据国家物价局的统一部署,提高国内邮政资费。其中:平信邮费,由
8分提到2角;印刷品资费,每重100克由3分提到8分;函件挂号费,每件由1角2分提
到3角;邮政包裹资费,提高150%。这是新中国成立40多年以来第一次提高邮政资费

8月18日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1990年提价审批办
法》,对省、市、地、县管价商品的提价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9月29日山东省物价局颁发《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
。对群众检查组织的职权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日,全省执行物价政策法规最佳单
位表彰大会在济南召开,荣城市农机公司等10个最佳单位和济南人民商场等10个优秀
单位受到表彰。
10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第四季度适当控制出台提价措施的通
知》,要求各地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加强监督检查。
10月23日国家物价局、人事部发出《关于表彰全国物价系统劳动模范的决定》,
26日召开全国电话会议进行表彰。山东有1名全国劳动模范和19名先进工作者以及4个
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11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落实李鹏总理对物价问题批示的紧急通知》,
指出:在年底以前要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缓解群众对价格上涨的紧张心理,
以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12月22日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物价局联合召开全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表彰
大会。有68个先进单位和65个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2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199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物价
大检查的通知》。

1991年
1月8日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开展
清理整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并公布举报电话。
1月9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月16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的通知
,对治理“三乱”工作的步骤、目标、领导等提出明确要求。
2月8日全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在济南召开。共有12个全国和
省级先进集体、50个全国和省级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2月21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暂停执行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自行
车等四种商品提价申报制度,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
2月25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租旅游车客运
管理办法》。
3月14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缩小地方提价
报国务院特批范围的通知》,除平价粮油压销方案、物资收费等5项外,取消特批限
制。
3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中药材价格的通知》
,规定29种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央管理24种,省管理5种),其它品种放开。
3月19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安排粮油国家定购任务的通知》,平价食油只保
城镇居民定量口油和军供用油,其它均改为议价供应。
3月21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企业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适当放宽了企业自主定价产品范围。
4月5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放开国营商业经营的服装价
格。
6月24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农机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对农机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及价格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7月2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材局发出通知,取消省管水泥价格“双轨制”,
实行指导性价格。
7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放开果露酒、皮鞋、钟表、搪瓷
制品、轻骑摩托车等51种(类)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7月17日全省治理“三乱”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决定再次废止和停止30项
收费和罚款项目。
7月30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恢复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停止执行商品提价权
收一格的审批办法;对电冰箱等四种商品规定的差率控制不再执行;取消对水产品经
营企业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流通差率限制。
8月20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山东省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实施细
则(试行)》和《山东省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对汽车运价
、装卸费和中转费等作出具体规定。
12月1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决定从即日起放开全省卷烟零售价格

1992年
1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供销社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991年新棉上市
起,放开民用絮棉价格。
2月12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放开花布、呢绒、毛线、胶鞋等4种产品的厂销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
2月29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省物价局、省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
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小麦每50公斤提高到32元,玉米提高到21元,粳稻提高到32元。
3月6日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纺织厅、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深化纺织品价
格改革的通知》,将省管价的涤盖棉、卫生衫裤、毛巾被、床单(不含印花床单)等下
放给市、地物价、纺织部门管理。除国家物价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的纺织品继
续实行国家定价外,属于省和市、地管价的纺织品一律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
3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
3月12日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
,放开花布、毛线、火柴等100种(类)商品价格,同时将啤酒、色织布、汗衫、背心
、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和毛巾被等7种(类)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省政府
批准的132家深化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指导性计划商品,除中央管价和省及省以下管
价的农膜、农药、化肥和西药外,一律实行企业自主定价;放开工业企业集团内部调
拨供应价格;放活出口商品价格;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加价政策;放宽新产品和高新
技术产品价格政策;继续治理乱收费。
3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
录〉和〈山东省罚款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3月21日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丝绸公司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丝绸价格改
革的通知》,将省管价的内销人丝及其交织绸、合纤及其织绸、各种被面的厂销价格
定价权全部放给企业,实行市场调节。
4月1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通知》。
4月13日省粮食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在全省粮食企业推
行“四放开”,通知规定,除平价粮油、居民定量口粮转化部分的大众化食品、以平
价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和跨行业经营国家定价商品价格外,其他商品价格全部放开,不
受现行差率和作价办法的限制,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4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一轻厅发出通知
,将山东芦笋收购价格、芦笋罐头出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发出《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商品价格的通知》
,将以销定购的地瓜干等18种商品的价格下放给市、地管理;市地县属煤矿生产的煤
炭,除纳入省统一调配的部分执行省定价以外,其余部分的价格下放给市地管理;将
沙参等5种中药材价格下放给省药材公司管理;将省管纯碱、再生胶由国家定价改为
国家指导价;将省管和中央下放省管理的红麻、机电设备等121种(类)商品价格实行
市场调节;青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实行经济特区的价格管理模式,区内销
售的生产和生活资料,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价格和当地政府认为必须管理的少数
敏感商品外,其他商品的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6月16日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放开山东卷烟(含雪茄烟)三级批发
价格。
7月8日山东省物价局、铁道部济南铁路局发出通知,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每吨公里
2.85分提高到3.85分,提价收入用于铁路建设。
7月28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化工产品价格的通知》,放开
氢氧化钾等40种化工产品价格。
9月24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放开部分商品价格的通知》,打字纸、氯化钾、食
糖(出厂、批发价)、平板玻璃等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12月23日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放开
卷烟的出厂、调拨价格和安排计税基础出厂价格的通知》,全面放开国产卷烟出厂价
格和调拨价格,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

1993年
1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放开部分煤炭价格的通知》,在国家
放开山东境内中央统配煤矿煤炭出厂价格的同时,放开省属劳改煤矿和地方煤矿的煤
炭价格(洗精煤中计划用于省内外生产民用煤气原料部分除外),实行市场调节。
3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决
定在保留粮食定购数量的前提下,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物资
兑现办法,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找补平议差价;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全省建立1
0亿公斤地方储备粮;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对小麦、
玉米、稻谷实行收购保护价。1993年3种粮食(中等质量标准)收购保护价分别为32.5
元、21元和35元。
4月省物价局、省文化厅联合发出通知,放开全省电影票价和影片租价。
10月25日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国家
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规定对解危解困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对普通城镇居民住宅实行国家指
导价,对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
61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1994年
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月26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联合发出通知,提高全省电力价格。
4月1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批准山东电网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4月29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将计划
内高、平价原油出厂价格并轨,每吨提高到684元;相应提高成品油价格,并实行计
划内外价格并轨。
5月9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措施抑制物价过度上涨维护社会稳定的通
知》。
5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
,提高山东国家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小麦(冬花麦,三等)每50公斤54元,玉米(中
等)41元,粳稻(中等)56元。
6月6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和进一步加强粮食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调整
了粮食销售价格。
6月20日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诉
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物品(收费)价值认定暂行规定》。
8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商业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要立即
采取措施大力平抑肉蛋菜鱼等主要副食品价格的紧急通知》。
8月22日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企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9月14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0月14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
12月29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确
定下半年及明年上半年不再提高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1995年
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
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公布了《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及主要副食品价格监管的
通知》,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食油(花生油、
豆油、棉籽油)、猪肉、鸡蛋、蔬菜和主要粮油制品(馒头、油条、挂面)等6种(类)商
品的副食品,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及差率控制制度。
1月25日国家计委发布《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3月31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地县物价工作稳定地县物价机构的通知》
,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地县物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做好稳定物价队
伍的工作。
4月27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决定对粮食工
作实行市长、专员负责制;抓好粮食收购,掌握足够粮源;加强国家定购粮管理,实
行统一调拨制度;严格定购粮销售管理,确保城镇供应和价格稳定;加强市场管理,
控制粮食批发;搞好储备粮吞吐调节,确保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实行食油定购,确
保军需民食;加强粮油收购调拨资金管理,实行分市地分部门筹集责任制;加强领导
,保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0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餐饮、修
理行业价格行为规则》。
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确定山东省物价局暂保留正厅级,改由省计划委员会管理,主管全省物
价工作。

1996年
2月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
办法》。
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95年物价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和1996年物价调控
计划目标的通报》,确定1996年全省物价调控目标为10%。要求继续实行物价调控目
标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物价宏观调控,切实加强物价监管,大力压缩自发涨
价。
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对属于政策性经营
的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政府定价,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
,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
5月22日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商品和服务市场平均价格、平均收费水平、平均
差价率测定办法(试行)》。
同日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实施细则》、《
山东省制止衣着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实施细则》、《山东省制止娱乐业牟取暴
利和价格欺诈行为实施细则》。
6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发出《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出台意见的通知
》,提高粮食销售价格。
7月29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
9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41号文件加强物价调控和管理
确保实现全年控制目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加强粮油及主副食
品价格管理,尽快理顺县级物价机构,加强物价队伍建设和县(市)、乡(镇)物价管理
,严肃物价纪律,确保实现全年的物价控制目标。
10月16日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1月28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发出《关于改革部分邮电价格的通知》,将国
内平信每20克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降低国际
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标准;清理整顿邮电乱收费、乱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