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涉案资产价值认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0&rec=63&run=13

本省的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始于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
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为协调处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价格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协调处理本地区内价格争议的条款,省物价局与省高级人民
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达了《关于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物品价值认
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物价部门出具的《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书》,是处理案件
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从此,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的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工作逐步
开展起来。
1994年6月, 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下达了《关
于印发〈山东省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物品(收费)价值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就价值认定委托程序、复核程序、收费标准、工作纪律及认定书的地位等作了明确规
定。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物品 (收
费) 价值认定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价值认定工作的管理范围、认定
原则、认定机构资格及审验、认定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
物价局、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省物价局会同省高级人
民法院联合下达了《关于启用、公布全省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业务专用印章和已取得
“价值认定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明确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
部门办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凡需要进行物品(收费)价值认定的,统一委
托具有价值认定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必须加盖省统一刻
制的印章后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年七、八月份,分期分批对全省价值认定人
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了独立行使认定权、秉公执法的自觉性。不少地方成立了物
品(收费)价值认定专门机构“价格事务所”。据统计,当年全省物价部门认定各类案
件1357起,认定额2489万元。
1995年, 省物价局在价格信息中心成立了“价格事务所”,为科级单位,配备5
名工作人员。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物价
局又联合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案件中物品(收费)价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重
申了物品价值认定不同于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价格评估,价值认定是物价部门对商品价
值的最终确认,出具的物品价值认定书是审理案件和仲裁价格纠纷的政策依据,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明确了物品价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各级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统
一印制了由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共同监制的认定文书。同年10月,
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达了《关于启用〈山东省物品(收费)价
值认定书〉的通知》,要求从1995年11月1日起启用三部门监制的《山东省物品(收费)
价值认定书》,同时废止原下发的“价值认定书”。同年底,省物价局对各级认定机
构是否按规定处理文书档案等基础资料,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三证 (《收费许可证》、
《价值认定资格证》、《价值认定工作证》) 、一书(《价值认定书》) 、一章(物品
(收费) 价值认定业务印章)、一票(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专款专用等情
况,进行了全面审验。同时,要求各级物品价值认定机构限额换发《价值认定工作证》,
规定每个市、地持证人员不超过5名,每个县(市、区)持证人员不超过2名;对已调离
价值认定机构的人员一律收回工作证,调进价值认定机构人员一律经过培训方可持证
上岗开展工作。通过年审,本省的价值认定工作进一步得到了统一和规范。
1996年,针对上年度年审发现的问题,加大了对价值认定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
年内培训612人次,进一步提高了价值认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
为做好土地、保险物、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交通肇事物等价值认定工
作,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本省各级物价部门拓宽了价值认定工作领域。省物价局
同省土地管理局、省审计厅分别下达了《关于做好案件中土地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
和《关于做好案件中涉及到的资产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少地市县主动向银行、
保险、铁路等部门和行业延伸,相继开展了抵押物、保险物和损失赔偿物的价值认定
工作。
1992年-1996年,全省物价系统价值认定人员坚持“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积极开展工作, 涉案资产价值认定6万余件,认定额达30多亿元人民币,促进了司法
部门结案率的提高,维护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法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