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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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省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了一系
列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
1983年10月,国家物价局印发了《省、市、自治区物价违纪件数统计表》 (即价
检一表) 及《省、市、自治区物价违纪经济制裁情况统计表》(即价检二表),要求每
半年上报1次。 省物价局将这两种表格印发至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执行,建立了山东省
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
1985年5月、 11月,国家物价局又先后两次对价检一表及价检二表进行了修订,
使之更加科学和完善, 同时将报告期改为每季度上报1次,并要求在报送半年报、年
报的同时要报送统计文字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物价违纪的特点和价格监督检查存在的
主要问题。
1986年10月,为了及时掌握物价大检查的进展情况,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
《物价违纪自(互)查统计表》(后演变为价检七表),这是大检查期间的临时报表,大
检查期间每月报送1次。
1987年3月, 省物价局印发了国家物价局拟定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统
计表》(价检四表),各地物价部门按规定要求填报。
1989年,为了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
监督检查司关于《建立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及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要求各地从1990年1月1日起报送《价格行政复议情况统计》(价检五表)和《价格行政
诉讼情况统计》(价检六表) ,每半年报送1次,同时根据山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
要求。同年11月,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关于重新颁发价
格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及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对原制发的价检一表、价检二表、价
检四表及统计报告制度做了修订,并增加了《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月报表》(价检三表),
要求从1990年1月起按月报送。
1990年11月,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关于补充、修改
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的通知》,对价检三表、价检四表、价检五表、价检六表进行
了补充、修订。
1991年,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规定》,明确
了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统计内容、报送程序、奖惩办法,使价格监督
检查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按照该规定,物价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分为常规报表和临时报
表两类。常规报表(习惯上按顺序称为价检一至六表)包括《查处价格违法情况统计表》、
《价格违法经济制裁情况统计表》、《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月报表》、《社会价格监督
检查情况统计表》、《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
临时报表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检查的临时性统计报表和其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报
表。
1994年11月,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对原
统计报表的部分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制发了《物价大检查情况统计表》作为
价检七表。至此,本省的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正式确立下来。

二、案件审理制度
1984年6月, 省物价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物价检查表格的通知》,要求各地
物价检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统一使用物价检查记录卡片、违反物价纪律处理报告表、
价格查证通知单等12种表格,初步形成本省的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制度。
1985年11月,省物价局印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明确了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案件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及文书档案制度。全
省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 手续完备”的原则,遵循立案、调查、定案处理、复查、结案等5个阶段的
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1986年10月, 省物价局以《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依据,制定了
《物价违纪案件审理规则》,对案件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增加了申诉、复议、违
纪案件的分类等内容;二是结案后必须立卷归档,卷内材料包括立案材料、调查或检
查材料、违纪案件处理决定、违纪罚没款项通知单、审批材料、申诉材料和复议决定、
结案报告等。该规则的贯彻实施,使本省的价格违纪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989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
行) 》,该规定在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价格违法案件行政复议的内容,对价格
行政复议的性质、管辖、程序、期限等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并在文书档案中增加了
有关复议工作的3种表格。 11月, 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
《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将价格监督检查文书分为卷
面、 立案、调查、定案处理、结案和其他等7个部分,分为打印式、表格式、填空式
和笔录式4类,共34张表格。
1990年1月, 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办
法》,对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卷宗内容、保管期限等做出详细规
定。 9月,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对非法
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以及不宜计算非法所得和无非法所得但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价
格违法行为的审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并对即时处罚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非
法所得金额或罚款在200元以下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检查人员有权进行即时处
罚, 但必须由2名以上的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即时处罚的审理程序是,首先填写“价
格违法行为即时处罚登记表”,然后填写“价格违法行为即时处罚决定书”,最后开
具正式合法收据。被处罚人对即时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1992年5月, 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关于颁发〈价格
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对现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做了修订:价格监督检
查文书格式分为处罚文书和复议文书两大部分,包括打印式、表格式、填空式、笔录
式和书写式5类, 共计30张表。处罚文书包括:“卷宗封皮”、“卷宗目录”、“举
报记录表”、“立案呈批表”、“移交案件通知书”、“立案通知书”、“价格检查
登记表”、“调查笔录”、“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书”、“文件摘录”、“提
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处罚决定书”、
“变卖商(产) 品抵缴罚没款通知书”、“变卖商(产) 品清单”、“结案登记表”、
“送达回证”;复议文书包括:“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补正复议申请书通
知书”、“复议立案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调取材料通知书”、“停止
复议通知书” 、 “复议审查终结报告”、“复议决定书”。其中,“卷宗封皮”、
“卷宗目录”、“立案呈批表”、“价格检查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
讨论记录” 、“处罚决定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回证”等9张文书为每个案
件必备的文书,其它文书则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1996年10月,省物价检查所转发了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印发部分〈价
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对现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进行了补充,在原有30种检查文书的基础上增加了
“当场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
书” 等7种文书。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完善,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起了积极作用。

三、业务培训制度
1984年,本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建立之后,各地、市物价部门对物价检查人
员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业务培训, 学习内容以国家物价局编印的物价业务干部培训教
学大纲为基础教材,侧重于物价管理、监督检查的有关知识。培训结束后,各地还有
目的的进行了岗位练兵,使大多数人员都掌握了物价检查工作的基础知识。此后,各
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把物价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作为一项培训制度常抓不懈。
1987年10月,本省县以上物价检查所长参加了由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举办的华
东地区县以上物价检查所长培训班,系统学习了价格基础理论和法规知识。1988年、
1989年,各级物价检查所长又分别参加了国家物价局举办的第一、第二期物价检查所
长进修研讨班。经过培训,各级物价检查所长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有了明
显提高。
1990年4月至6月,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遵照省
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年”的要求,省物价局分3期组织了由各市、地、县(市、区) 物
价局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局长、 检查所长及物价检查干部参加的全省物价检查干部
《行政诉讼法》 培训班,参训人员422人。各市、地也结合当地检查办案的实际,本
着学习、工作两不误的原则相继举办了《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对所辖县、市、区的
物价局长、 检查所长及地市全体物价检查人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培训。 全省全年有
141 3名物价检查人员参加了培训,占物价检查人员总数的94%。
1991年,为了提高全省各级物价检查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检查人员依法
行政的责任感,全面提高案审质量,省物价检查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监督检查知识竞赛,全省共有物价检查人员1391人参加
了竞赛,参赛人数占全省物价检查人员总数的94.31%。经过初赛、复赛,于12月10日
进行了决赛, 最后威海、临沂、济南、烟台、泰安、青岛等6个市、地的代表队分获
一、二、三等奖。
1992年8月, 本省各级物价检查人员参加了由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组织的
首届全国价格监督检查法规政策知识竞赛活动。这次竞赛以答卷形式进行,竞赛内容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物
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几十个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
法规、规章,这次竞赛全国共评出一、二、三等奖51名,其中本省有12人获奖。
1995年,随着办公自动化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被查单位开始运用电
脑管理财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省物价局先后举办了两期微机应用培训班,对全
省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的100多名物价检查业务骨干进行了微机培训。 各地也举办了形
式多样的微机培训。通过培训,全省各级物价检查干部初步掌握了微机的应用与操作,
为更好地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廉政建设制度
80年代初,本省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组建后,陆续制定、颁发了一些关于价格监督
检查的规定和守则,要求物价检查人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1986年4月, 省物价局制发了《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学习、
工作态度、 检查纪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6月, 省物价局又印发国家物价局制定的
《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并将其第六条印在物价检查专用介绍信上,以便于被查单位
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守则》对物价检查人员提出了8项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严格执行
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查处案件要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手续
完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遵守纪律,不吃请,不受贿,不
以权谋私;文明检查,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遵守请示报告
制度,严守国家物价机密。
1989年,省物价局制发了《山东省物价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物价检查人员
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礼品,
不准在被查单位低价购买商品,不准隐瞒被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准泄露尚未定
案的案件处理意见。并要求全省各级物价检查组到单位检查时,住宿、就餐等要严格
按规定执行,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1994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要求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做到: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
与检查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
论,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严禁以权谋私,不得向被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
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的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办理来信和
举报电话;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实施,对规范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维护价格监督检查机
构权威,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廉政建设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