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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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便产生了标价现象。早在我国的秦朝就有了关于
明码标价的历史记载,但建国前明码标价基本上属于经营者的自发行为。建国初期,
本省国营商业以挂牌的方式公布粮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这是明码标价的初期
形式。50年代末60年代初,根据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有条件者应尽可能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设置价格牌或价格标签,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正”的规定,以及商
业部关于“为了便利消费者,并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各种类型的商业均应一律实
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省主要在基层商业企业和供销社、国营工业企业的零售商店、
照相、洗染、理发、洗澡、旅店、缝纫、修配等服务行业和饮食业,实行明码标价制
度。标价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是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价目表
和标价签由企业自制。
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按照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
试行办法》的要求,本省的基层商业企业普遍实行了明码标价制度。企业经营的一切
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收购价格、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标价;从批发企业进货
的零售商品,按照批发单位发货票上注明的商品货号、等级、规格和零售价格标价;
出售残损商品也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统一管理,标价签由主管物价人员签
章。商业企业标价签的内容、项目逐步趋于统一,工业消费品大多采用铅印的标价签。
1982年8月至1987年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健全
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中普遍建立明码标
价制度,并统一使用三色标价签 (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
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统一标价签) 的要求,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物价监
督检查暂行规定》中关于“销售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的规定,省物价局、
工商局、标准计量局、商业厅、供销社、粮食局、纺织厅、医药总公司、农机服务公
司、水产局、电子工业总公司、烟草公司、丝绸公司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
行统一商品标价签的通知》,全省统一的明码标价工作陆续开展起来。国营、集体企
业和城镇有固定店铺的个体经营户按价格形式不同,使用了统一的红、蓝、绿三色标
价签(不包括经营的中药材和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农副产品)。标价签应标明价格形式、
商品编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产地、价格 (粮食、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标价
形式由经营单位自定) 。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应标明中准价和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
标价签由各市、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经营商品的特点和陈列摆放形式,本着美
观、大方、醒目,又便于顾客监督的原则进行设计,由市、地物价部门组织评选审定
后,方可监制。各级物价部门将明码标价做为“双信”活动评比验收的一个重要条件,
使明码标价随着“双信”活动的开展得到推广、普及。1987年底,全省国营和集体零
售企业明码标价率在95%以上,个体经营点的明码标价率达到43%。
1988年至1990年,本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
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的1号令,以及《关于价格违
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方式、标价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做了调整。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
收取服务费用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
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
蓝、绿三色价格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物价部门应根据
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
价、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
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为,按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从1990年开始,每年的3月份
为全省明码标价检查月。1990年底,全省国营、集体商业经营企业的明码标价率已达
98%,其中,做到一货一签,标价齐全,分色准确的占90%,有固定摊点的个体工商户
的明码标价率达到75%,经营性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率达85%。
1991年至1993年,本省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明码标价检查活动,活动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是宣传明码标价制度,普及明码标价工作,纠正不规范行为,但每年的侧重点各
有不同。 1993年2月,鉴于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出现了三色价
签混用现象,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三色标价签
调整为二色标价签,除国家定价仍使用红色标价签外,其余一律使用绿色标价签。
1994年至1996年,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
时废止了1号令。 本省按照《规定》,对标价签管理形式、标价内容、处罚力度等做
了调整。一是取消了红、蓝、绿三色标价签管理形式;二是商品标价签取消了原规定
的货号、编号内容,统一定为标明商品产地、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
格等;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可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四是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费,超出标价部分视为非法所得。
这一阶段在巩固明码标价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注意了规范和创新。如有些地方,增设
了价格公开牌,公开商品进价、费用、加价率等情况;枣庄市在餐饮业推行“菜价公
开簿”,向消费者公开价格、餐具尺寸、主料投放标准等项目;济南市在出租车行业
中推行在车门醒目位置标注公里租价、基本租价及监督举报电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和明码标价制度的日趋完善,明码标价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自觉行动。1996年底,
本省境内大型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率达到了100%,有固定摊点的个体业户标价率达到
了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