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社会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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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价监督检查的
任务越来越重,在加强物价行政监督检查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了价格社会监督和企
业内部价格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一、价格社会监督
(一)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
1980年12月,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试行规定》,明确城
市街道办事处和县、 社所在地,都要设立5人-7人义务检查员组成的物价检查监督小
组,义务检查员从机关、工矿、学校、街道办事处和人民公社等单位的干部、工人、
居民代表和社员群众中聘请;物价检查监督小组在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物价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对有关部门、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经营商品的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监督,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批评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
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帮助基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省物价管
理局统一印制《山东省物价检查证》 ,由当地政府发给物价检查员持证上岗。198 2
年,城市街道和县、公社所在地普遍设立了群众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小组,全省各地共
建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小组1500余个,聘请义务物价监督员8850名。
1984年,为适应行政区划的调整,对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整顿。在省辖市
(包括县级市)市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设1个小组,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3名,县城城关镇
设1个小组, 非农业人口5万人以上的聘请6名,非农业人口5万人以下的聘请4名,县
辖镇设1个小组,聘请2名,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县区物价检查所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 本年全省共设基层物价检查小组886个,聘请义务检查员2390名。义务物价检查
员一般从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居民中选聘。省财政每年专项拨款30多万元,作为义务
物价检查员定额误工补助经费。义务物价检查员由县、市、区物价局定期组织培训,
在指定检查区域内,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价行为的,可以批评、制止或者记录
在案;需要实行经济制裁的案件,要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查后处理。
1987年9月11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物价检
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
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从而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
形式将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立下来。
1988年2月, 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发布了山东省《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实施办法》,
规定: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群众价格监督站,负责辖区范围
内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站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每个站选
聘三至五名群众价格监督员组成;业务上接受区(市、县)物价检查所的指导。群众价
格监督站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基层零售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
指导价的日用消费品价格、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站对有价格违法行
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及时提出批评或发出《警告通知书》,并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
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警告的,可按规定手续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处
理权限的价格违法案件,应提出建议,由区(市、县)物价检查所处理。群众价格监督
站的罚款收入,要于每月终了全额解缴区(市、县)物价检查所,统一上缴当地财政。
群众价格监督员的检查证件和检查标志,由省物价检查所统一制发;群众价格监督站
使用的《警告通知书》由省物价检查所统一式样,各地印制。群众价格监督站的活动
经费由各级物价部门编报年度物价检查事业费开支预算,申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
度财政支出预算。自此,本省的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
1989年, 全省共有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检查站890个,聘请群众价格监督检
查员3356名,出动检查31332人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10900件,实施经济制裁
金额64.69万元。
1990年9月,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
织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规定:群监组织受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的具体委托,行使价
格监督检查的职权,群监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由具体委
托的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承担,被委托的群监组织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其自负;授权委托的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对被委托的群监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
检查纠正;对不称职和滥用职权的群监组织,有权不予颁发或撤销《授权委托书》;
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站对罚没款在20元以下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权直接查处,
对超出处罚权限的价格违法行为,群监组织应建议其委托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物价监
督检查机关,是同级群监组织的委托机关,向同级群监组织颁发《授权委托书》。这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本省的群监工作更加规范化。本年,全省的街道、乡镇群众价格
监督检查站发展到903个,群众价格监督检查员达到3986人,全年共出动检查81197人
次,查出价格违法案件22546件,经济制裁金额42.85万元。
从1993年开始,随着山东省县、乡机构改革的开展,县级物价部门大部分被并入
工商局,不能够对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检查组织进行有效的工作指导,加上财政
吃紧,群监组织活动经费不能兑现等原因,群监工作日渐萎缩,到1994年,全省坚持
开展工作的群监站仅剩287个, 群监员1204名,且大多分布在青岛和济南,检查出的
违法金额也很少。
(二)职工物价监督检查
1985年12月,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物价局转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
《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物价监督是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
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物价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一种群众性的物价
监督、检查活动;职工物价监督的任务是宣传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监督检查企
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
物价法规的行为;职工物价监督站是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业务上接受同级物价
部门的指导;职工物价监督员须经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推荐,由市、县总工会和物价
部门聘请,并颁发物价检查证;职工物价监督员的主要权利是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
定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需要处理的,向物价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并可在物价部门授予的权限内按规定的罚没手续行使罚款和没收非法
收入的职权,罚没收入全额收缴物价部门,统一上缴财政。按照该《办法》精神,本
省在淄博、烟台、潍坊等重点城市进行了试点。
1986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加强职工
物价监督工作。同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19号文件的报告》,对职工物价监督检查
的地位作用、管理权限、管理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逐步建立起“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三级建站”的职工物价监督管理体制,即在市、地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县、市、区建立职工物价监督分站,城市地段和工矿区选定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职
工物价监督站。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地工会、物价局负责人兼任,分站正副站长由县、
市、区工会、物价局负责人兼任,基层站站长由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兼任。总站的
主要任务是协调关系、指导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分站具体组织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
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基层站主要负责组织职工物价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向
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从此,全省各地都迅速开展了职工物价监督站的组建、
培训、 健全制度等项工作。11月底,全省建立基层职工物价监督站138个,聘请职工
物价监督员1089名, 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11382人次,查出违价案件2992件,罚没款
29979元。 为促进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年底召开了全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
工作会议。 会后,淄博、烟台、潍坊、泰安、临沂、聊城、东营、青岛等8市、地相
继成立了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或领导小组),所属县市区职工物价监督组织也相继建立
起来,枣庄、德州、惠民、济宁等4市地也在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到1987年8月,
全省已有68个县、 市、区开展了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共建基层站334个,聘请职工物
价监督员2775名。
1989年5月,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转发了国家物价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面对通货膨胀
加剧、市场物价上涨过快的严峻形势,扩大了职工价格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强了对企
业内部的价格监督,在抑制通货膨胀,平息“涨价风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年,
全省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站总数发展到502个, 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员人数达到3012人,
共出动检查28446人次, 查出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数13346件,经济制裁金额46.15万
元,其中退还消费者5万元,上缴财政41.15万元。
1990年,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委托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
对如何委托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规定,具体委托办法与委托群
监组织的办法相同, 该办法还规定,职工物价监督站对罚款20元以下和非法所得150
元以下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权直接查处。此后,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一直处于
稳中有进的发展状态。
1994年3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工商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物
价局、卫生厅《关于加强职工市场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将原以物价监督为主命名的
“职工物价监督总站”、“职工物价监督分站”、“职工物价监督站”更名为“职工
市场监督总站”、“职工市场监督分站”、“职工市场监督站”,职工市场监督站的
工作内容由原来单纯的价格监督检查扩展为对价格、计量、商品质量、卫生条件及相
关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价格举报投诉。本省自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成立之初,就
建立了价格举报投诉制度,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都面向社会设立了举报投诉电
话、举报点和举报箱,并指派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1980年至1996年,根据
国家物价局发布的《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贯彻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投诉者的奖金控制在罚没收入总额10%以内、
但不超过1000元。从而激发了群众的热情,受理了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获得了不少
有益的检查线索。 例如,1985年6月,群众反映某化肥厂在销售化肥过程中有价格违
法现象,根据这一举报线索,省物价局派出检查组对该厂化肥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
共查出违价金额22.92万元。 1988年度的物价大检查中, 全省共收到群众举报信件
2207件, 经检查落实1682件,根据举报查出违价金额358万元,奖励举报人金额4000
元。其中,临沂地区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查出一燃料公司采用将计划内
煤炭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和转手倒卖等手法,牟取暴利147万元。
(四)舆论监督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同新闻单位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积
极配合各级新闻媒体开展价格舆论监督工作。一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标语等大
众传播媒介宣传国家价格政策、法规。每次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重大政策法规出台前
后,物价部门都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电视讲座、开辟专栏、出动宣传车、散
发宣传单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对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例如,在
1996年3月份的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中, 济南市物价检查所邀请了济南电视台的记者
跟随检查组进行采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报道。三是报道单位和个人严格
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经验和作法。例如,每届全省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
评选揭晓后,《大众日报》都刊登获奖单位名单,《山东物价》、《山东价格信息》
等杂志开辟专栏, 介绍经验。四是严肃查处新闻单位公开披露的价格违法行为。如1
996年9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披露了山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在招生中
的乱收费问题,省物价检查部门极为重视,与省教委、山东师范大学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山师附小1996年的招生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出该单位擅自收取捐资助学费和择
校费55.05万元。 经研究决定,责令该校将向学区内学生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全部
退还学生本人,将学区外学生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及择校费全部收缴财政。

二、企业内部价格监督
建国前,本省的企业内部价格监督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一种制度。1956年对私营资
本主义工商业基本改造完成以后,本省国营批发企业逐步形成了以定期审价为主要内
容的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制度,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国家逐步放开了部分商
品的价格,定价形式由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转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三种价格形式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在企业中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宗旨在于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提高企业内
部价格管理水平。
90年代,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管价的比重不断降低,企业变为定
调价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放开的商品价格“管而不死,活而有序”,1990年,
淄博市借鉴外省经验,率先在全市所有工商企业中推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中
心内容是“一员五制”,即物价部门帮助企业培训物价员,培训合格后发给《物价员
合格证》,并帮助企业建立价格台帐、明码标价、价格决策、定期审价、行情调研等
5项制度。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有1名厂长(经理) 分管物价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相应的物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二是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物价人员,
三是有建立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
送物价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并登报公布;对审验不合格的,
限期达到标准后,再补发证书;审验仍不合格的,暂不授予定价权。“一员五制”的
开展,使企业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增强了企业领导人和物价人员的价
格政策意识,使企业价格行为从组织上、制度上得到约束,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
高。
1990年11月,省物价局在淄博市召开了全省加强企业价格管理经验交流会,要求
全省学习淄博经验,推广《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会后,各地都行动起来,有计划
地开展了这项工作。有些市、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了几种不同的形
式,如潍坊市建立了《企业定价认可证》制度,泰安市建立了《企业价格管理合格证》
制度,临沂地区建立了《企业定价合格证》制度。1991年11月,省物价局在安丘县召
开了全省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了淄博会议以来全省推行《企业定价许
可证》的情况,并对进一步建立健全这项制度作了具体安排,要求1992年底将《企业
定价许可证》 制度普及到县、市、区,力争在1993年底将该制度普及到乡镇。199 1
年11月底,全省已有14个市地的69个县市区建立了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全省共培训
企业物价员9794人次,其中通过业务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有9488名,物价部门共组
织验收企业5482个,发放《企业定价许可证》或类似证书5449个。
199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开始转换工作
职能,由过去单一的行政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型转变。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
证企业充分行使价格自主权,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立足于为企业服务,不再发放《企业
定价许可证》或类似的证书,保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等主要内容。
这项制度一直延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