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沿革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物价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0/article/4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0/article/4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价格监督检查是国家管理价格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国家经济监督必不可少的组 成部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不同,政府管理市场物价以及相应 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早在东周时期的鲁国就设立了称为“贾正”的官 员掌管物价。西周时期,由“贾师”负责上市商品的价格评定,在交易过程中,管理 市场的官员各司其职,来回巡查,对违反市场规定者,给予公开警告、游市示众、鞭 打以至逮捕法办等处罚。周代形成的这种经济监督雏形对历代王朝都有影响,以后各 个朝代的经济监督,随着当时生产发展水平和市场管理的需要,逐步完善。 进入民国以后,从民国初年到1936年,不论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历届政府对 市场物价都实行自由竞争政策,除在特定情况下,政府以发布限价的方式进行行政干 预外,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成交。与这种管理方式相适应,当时的市场物价监 督检查主要依靠行业自律。1915年,泰武将军行署、山东巡按使公署发布的《维持省 垣市面办法》,针对当时济南市“各商家因宣示戒严,本多闭门歇业”的情况,饬令 山东总商会和济南商埠商会“劝告各粮行、面店照常交易,一面令面粉公司仍旧开机, 并设法招徕粮商陆续运粮来省;劝告各商家逐次开门,照常贸易。凡民间日用必需物 品,各商人如有故意抬价者,应设法取缔,减平其价”。1931年11月,国民党山东省 政府实业厅发布的“禁止国货抬高价格”的布告,责成“工商业家组织国货评价委员 会,各就市面所售国货详细调查,凡有抬高价格者,即当立予削平,并一面布告民众, 遇有奸商抬高物价, 准其指名告发的,酌加惩处”。1936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主席 韩复榘为解决1935年11月发行“法币”时,因对济南市的小麦购价和面粉销价实行限 价而引起的面粉厂缺乏原料无法生产的问题,指令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济南市 商会“组织物价评议委员会研究一切”。 以上情况表明,抗日战争以前,当时的历届政府一般情况下是不管物价的,到了 非管不可的时候,也只是向民间性质的商会或同业公会发布指示或布告,由他们去评 议价格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1928年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的《违警罚 法》,将不执行“公署定价”的和对“夫役、庸工、车马等”强索高价的,列为“妨 害秩序之违警”行为,由警察没收“其加价所得之金钱”。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日本侵略军在本省的侵占区内全面实行殖民统治。在物价管 理方面,则强制推行“统制”政策,在日伪政权系统内层层设立“物价处理委员会” 和“物价关系专任人员”,“掌管中国方面物价协定价格之计算认可及其他有关物价 事务”,饬令“各地同业公会组合等规定自肃协定价格”,并对“此项价格之遵守… …负连带责任”。 1942年11月19日,日伪山东省公署颁布《山东经济取缔暂行办法》,对“超出适 正利法谋取不当利益”、不执行官署“指定物品贩卖之最高价格或认可经工商团体协 定之物品贩卖最高价格”、不于“物品之明显处标上价格”等行为,规定了没收一部 或全部“违犯”物品、限制配给或停止配给、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罚钱、拘留等处 罚措施。1943年,为了进一步强化物价“统制”,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又设立“华北 物价协力委员会”,并经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核准,颁发了《物价协力指导 员制度实施纲要》和《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各地分会物价协力指导员组织规程》,规 定由各地“物价协力委员会分会”推荐,经“各地官宪(地方行政长官)委派”,配备 “物价协力指导员”,协助“官宪”调查仓库和零售价格,“报告物价统调实施之状 况或贡献肃正方案”。“物价协力指导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业者代表物价协力指 导员”,其人选是“以各该业公会会长、常委为对象”,未成立公会的,以各该业配 给商中“有力者为对象”;另一类是“消费者物价协力指导员”,其人选是“以学校、 银行、公司、医院、大工厂、自治区协等中有力者为对象”。同年1月7日,日伪山东 省公署为贯彻《华北物价紧急对策要纲》 和《山东省经济取缔暂行办法》 ,举办了 “价格标明励行周”活动。然而,这一套物价监督检查、处理办法,没有取得应有的 效果,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本省敌占区的市场物价急剧上涨,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1944年3月, 伪青岛特别市商会、伪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青岛分会,在青岛发动 了“平抑物价运动”。4月1日,日伪山东省政府向各道县市区、省会警察署发出“训 令”,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疏通物资来源”、“取缔非法营业”、“严行监督消费 ……如有不听劝告者,处以重罚”。8月1日,日伪国家总动员会议召开常务会议,通 过了《各省管制物价及物资实施纲要》,宣布对粮、盐、食油、棉花、棉纱、布匹、 燃料、纸张实行限价。但这些措施流于形式,没有贯彻到底。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的一段时期, 本省市场物价相对平稳。1946年7月国民 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以后,国统区的市场物价直线飚升,国民党政府不得不“动员全 部力量稳定物价”。1947年采取了议价和配售措施;1948年国民党中央政府进行“币 制改革” ,同时勒令各地以8月19日价格为准,冻结物价。由于战争和国民党政府滥 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这些措施,没有产生稳定物价的实际效果,政府对市场 物价的监督检查也名存实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一直把物价监督检查做为正确贯彻 物价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而予以高度重视,物价监督检查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 一、1951年-1978年,实施以企业自律为主的物价监督检查制度 当时的物价监督检查强调以企业自审为主,行业内部互审为辅,只有对那些问题 较多、领导不重视、物价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才由领导机关派出工作组 帮助审价。检查的重点是组织国营和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定期进行审价和全面推行明码 标价,对私营工商业的监督除通过工会发动其店员进行群众监督以外,主要是实行明 码标价。 1956年,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本省的企业定期审价和明码 标价进一步制度化。 1964年5月, 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一切基层商业企业都必须建立价格检查制度”。对于调价商品,企业负责人和物价 员应在调价的当时检查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告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对于新经营 的商品要当月检查一次价格是否适度;对于一般正常经营的商品,要定期组织企业有 关人员进行价格普查。同时,还要组织和动员群众进行监督。定期审价工作主要由二 级批发站和市、县级公司进行,审价的内容是审查从产地批发牌价至销地批发价格和 零售价格中各项费用及差率是否符合规定,价格计算有无差错。对于审查出的差错立 即纠正,并通知进货单位改正价格。这种以企业自律为主的物价监督检查制度,基本 上一直延续到1978年。 二、 1979年-1996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为主与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价 格监督检查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按照国 家的统一要求, 1980年1月,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内设物价检查处,履行 价格监督检查职能。 10月8日,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 定》,提出: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除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 危害大小,处以5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还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取消1到6个月的奖金或扣发本人当月10%~20%的工资,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983年开始,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陆续建立了省、地(市)、县(区)各级物价检 查所。 同年11月26日成立了山东省物价检查所,事业编制15人,下设综合和基层2个 检查组,同时撤销检查处。1984年底,全省共设立省、地(市) 、县(区)物价检查所1 51个,招收和选拔物价检查人员1049名。各级物价检查所的职权是:宣传、贯彻国家 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执行国 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商品价格、运输价格及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义务物价 检查工作;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上级物价检查所负责指导下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并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重大违纪案 件。 1984年11月29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对物价监督检 查机构的职权、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处罚办法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物价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由各级物价检查所行使;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都要接受当地物价部门和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检 查;凡管理、执行国家定价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监督检查范围; 违反物价纪律取得的违法收入应退回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能退回的,由直接检查 的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989年7月, 根据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山东省物价检查所按工作职责设立 了价检一科(负责检查重工产品价格)、价检二科(负责检查轻工产品价格)、价检三科 (负责检查农产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综合科(负责内勤、统计报表及 文字材料) 、基层指导科(负责“双信”、职监、群检等)。12月,又成立了复议科, 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工作。 为适应农村物价管理的需要,1988年起诸城、曲阜等部分县(市)陆续建立了乡镇 物价管理机构,协助县(市)政府进行农村物价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1989年8月, 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物价管理的通知》,对乡镇物价管理组织的职 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乡镇物价管理组织可以对违价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 价格违法案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1989年9月, 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 若干规定(试行)》,省物价局颁发了《山东省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 辖的试行办法》,规定: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价格行为和同级政府 所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中央驻山东省的企事 业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由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和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并由前者 负责协调;上级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委托下级 物价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联合检查处理;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查 处有困难的案件可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并有权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分工管辖的企事 业单位进行检查处理;跨地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首先发现的物价检查机构牵头,同案 件有关的物价检查机构协同配合检查处理。 1993年至1994年,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县级物价检查所随同县物价局陆续合并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中5个被撤销,其余有的在工商局中单设,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 能;有的并入工商局经济检查所,对外不能单独发文;有的与经济检查所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可以同时使用两枚公章。 1996年12月,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省物价检查所对所属科室进行了调整,设立了 办公室、综合科、基层科、复议科、生产资料检查科、交通邮电检查科、生活资料检 查科、 行政事业收费检查科、经营收费检查科等9个科室。年底,县级物价局和物价 检查所陆续恢复, 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共有专业物价检查人员编制1676人,实有166 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