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改革开放时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0&rec=46&run=1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物价工作也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
阶段。
1979年到1984年,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思想,重点改革
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基本政策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为了配合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发展,从1979年4月1日起,先后大幅度地提高了粮
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大麻、牛皮、桑蚕茧等
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扩大了粮油超购加价幅度。为了稳定市场物价,成
品粮和食用植物油销售价格仍维持原价不动,经营单位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
予以补贴。猪肉、牛肉、羊肉、鸡蛋、水产品、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
格提高后,对职工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元;二是为了缓解基础工业品价格偏低的矛盾,
从1979年起先后提高了煤炭、木材、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部分钢材、
有色金属、水泥等产品的出厂价格。同时,降低了汽车、通用机械和配件、仪器仪表
等加工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轻纺工业品的厂、销价格。三是
分期分批地放开了三类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小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随着部分商品价格的放开搞活,市场上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和哄抬议价的现象渐
趋严重。 1981年2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
神,发布了《关于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暂行规定》,把国
家牌价和已经放开的市场议价, 暂时冻结在1980年12月7日的水平上。《暂行规定》
中规定:1. 国家定有零售牌价的农副产品,必须按1980年12月7日的牌价执行。政策
允许议购议销的商品销售价格, 应以1980年12月7日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只许降低,
不准提高。2. 轻纺工业品的出厂和销售价格,一律按1980年12月7日前国家规定的价
格执行。三类工业品(即工业品中的小商品),要根据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
则, 逐步改为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已有定价的,均按1980年12月7日的价格出售,只
许降低,不准提高。3.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
不论是计划分配部分, 还是企业自销部分,一律执行1980年12月7日前国家规定的价
格,不准议购议销。原规定价格上浮的产品除一机、农机、电子产品可以继续执行外,
其余一律停止执行;原规定超计划生产部分另外加价的产品,一律取消加价。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物价
管理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共分7章41条,它集中了建国以来物价管理工作的主
要经验,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和企业、事业单位物价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了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的形式及管
理制度;规定了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和奖励、惩罚办法。
1983年10月,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对省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现行管理目录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的目录中,收购价由192种减为109种,下放83种,其中粮食类由27种减
为13种,油脂油料类由16种减为8种,经济作物类由10种减为9种,畜产品类由22种减
为14种,土特产品类由10种减为2种,水产品类由25种减为11种,蔬菜果品类由6种减
为5种, 中药材类由59种减为33种,副食品类由7种减为4种,木材类和废旧物资类分
别保持1种和9种不变。销售价由187种减为104种,下放83种,其中粮食类由28种减为
15种,油脂油料类由22种减为16种,副食品类保持4种不变,蔬菜类由2种增加为3种,
水产品类由19种减为11种,畜产品类由21种减为13种,中药材类由86种减为33种,其
它由5种增加为9种。
1984年3月,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目录中,工业品出厂价格由105种减为78种,减少了27种(其中国务院有
关部门上收19种,下放给省1种;省下放给各地、市18种,上收9种) ,市场销售价格
由160种,减为65种(其中省下放给各地、市69种,上收6种;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收2种)。
按修订后的目录计算,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销售额占全社会工业消费品销售
总额的70%以上。7月,省政府印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
在13个方面放宽了物价政策(详见附录)。
1985年到1988年,根据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指导思想,重
点改革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价格管理体制。采取的政策是“放调结合,以放为主”。
主要措施有:一是取消主要副食品的派购制度,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给职
工每人每月5元补贴。 二是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国家只对小麦、玉米、稻谷和主产区
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把超购加价办法改为按“倒三七”比例作价,同时把销售价格
由购销倒挂提为购销同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三是将部分机械
产品(包括农业机械)、电子产品和部分日用工业品,从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格,
并允许实行季节差价、批量作价、优质优价。四是对部分原材料、燃料、建筑材料等
基础工业产品, 实行“双轨制” 价格,即计划调拨分配的部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
(包括地方临时价、地方价、超产加价);计划调拨分配以外的部分,价格放开,实行
市场调节。
1986年7月, 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几项暂行规定》,提
出了放宽物价政策和加强物价管理的9项规定: 一是凡属省管价的属于指导性生产计
划的工业消费品,原则上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具体品种为粮食酒等32个品类,以中准
价为基准,浮动幅度为上下10%(其中火柴20%)。二是地方大中型企业用部分平价和部
分议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全国统一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多支出的价差,企
业消化不了的,可本着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成本利润率一般不超过5%的
原则,制定地方临时价格。三是国营小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小企业生产的全国统一定价
的工业生产资料,列入国家指导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但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按企业
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生产成本为
基础,加适当利润和法定税金制定地方价格。四是对合成纤维、人造纤维、浆粕、棉
纱、 纸浆、食品、塑料原料、合成革等8种轻纺工业原料,企业在不影响完成国家计
划的前提下,可接受用户来料加工,收取合理的工缴费 (工缴费额度由同级物价部门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是物资部门经营的钢材、木材,计划内外可对等调剂,
发生的价差于年终找平。六是优质产品加价权限和浮动价格在幅度内的浮动权限,放
给企业自行加价。七是省管指导价格的工农业商品,与邻省接壤的县(市、区)物价局,
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灵活的价格措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八是经济体制改革综
合试点的省辖市, 对省管指导性价格的工农业商品,除农业生产资料外,可在10%的
幅度内适当扩大或缩小省定浮动幅度和控制幅度。九是各地区、各部门对政策允许以
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准越权行事,对违反价格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各级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调整和改革,都要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1987年9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颁发了《重要生
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
理办法》等重要法规。随着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本省的价格管理开
始走上法治轨道。
1988年11月18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
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真学习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文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统一行动。二是建立物价控制目标领导负责制,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
指标。三是切实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和指导。四是保持工业消费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对省内生产的食盐、火柴、肥皂、洗衣粉、搪瓷面盆、铝锅、铝壶、学生作业本、铅
笔、棉纱、棉布、涤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毛巾、袜子、烟筒、炉子、铁锅、
饭碗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对已经放开价格的电冰箱、洗衣机、
黑白电视机、自行车实行调价申报制度,即:省内生产的,企业变动价格时,要在15
天内向所在市、地物价局申报;省外购进的,经营单位变动价格时,要在15天前向当
地市、县物价部门申报,不经核准,一律不许擅自变动。五是坚决制止生产资料乱涨
价,下放各市、地制定地方临时价格的规定立即停止执行。六是加强公用事业价格和
收费的管理, 市内公共汽车票价,民用煤、管道煤气、石油液化气的价格,198 9年
不许提价;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些医院、学校等单位乱收费的问题,要认真进行
检查纠正。各级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没有领取收费许可证的,
一律不准收费。七是严肃物价纪律。八是深入开展物价监督检查。
1989年到1991年重点是针对通货膨胀,市场物价上涨过多、经济秩序紊乱等问题
进行治理整顿,把过高的物价上涨幅度降下来。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实行物价
控制目标责任制。为了切实控制物价上涨,省政府把国务院下达给本省的控制目标,
分解下达给各市、地、县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之
一。二是适当集中价格管理权限。为了适当控制价格改革的力度,省政府根据国务院
的指示精神,建立了“特批”制度和提价申报制度。即凡实行国家定价和实行国家指
导价的商品,除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特批”的以外,一律不许出台涨价项目,或出
台可能推动市场物价上涨的其他措施。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副食品,由省制定
差率控制幅度,企业在控制幅度以内提价时,要事前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电冰
箱、洗衣机、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等紧俏商品,企业提价前要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
原已下放给各市、地的地方临时价格定价权停止执行。三是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
为了扭转农村物价涨幅大于城市的被动局面,各地要遵照国务院关于要“把物价管理
工作下伸到农村大集镇”的指示精神,选择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大集镇,抓紧进行建
立物价管理机构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四是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为
了克服企业自身价格管理工作薄弱和混乱现象,省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推广了淄博
市政府建立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经验,要求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核心的价格
管理组织,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人员,建立以“一员五制”(一员即物价员,
五制即价格台帐制度、价格决策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审价制度和行情调研制度)
为主体的价格管理制度,以正确行使价格自主权,使决策科学化、管理法制化。五是
大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物价检查专业队伍,要集中力量搞好重点行业、重点商品的
专项检查。同时,要组织群众监督组织的力量,对集贸市场、个体商户和小零售门市
部经常检查,狠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大力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推
动企业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针对1988年价格秩序混乱、价格水平上涨过多的情况,1989年在加强价格管理、
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方面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了专营制度,统一了价格。二是对农药价格实行分级管
理,严格控制厂销价格。三是颁布了《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
办法》(试行),加强了对棉花价格的管理。四是整顿了铝壶、药品等价格,对火柴实
行了统一最高限价,对地方外汇进口糖实行到厂价格最高限价。五是重新颁布了计划
外黑色、有色金属的最高限价。六是制定印发了以《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办法,对医疗、中小学等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七
是为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对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采取了优惠措施。
八是对大中专教材价格采取了严厉控制措施,并由财政增加了生产亏损补贴。为了保
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国务院年初发出《关于坚决稳定春节市场物价的通知》,强调
了“特批”政策。本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采取具体措施,要求组织好市场供应,
严肃物价纪律。 5月份,省物价局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纪律强化
监督检查的通知》,再次强调“特批”政策,要求密切注意市场价格动态,从严检查
价格违法行为。
1990年,为促进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做到“管而不死,活而有序”,进一步加
强了价格法制建设。12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管理条例》,各地认真开展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省有关部门第
一批废止了73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依法行政年
活动。各级物价部门举办了以物价检查人员为主体的《行政诉讼法》学习班,其中省
物价局举办3期,共培训各级物价检查人员1413人次。
1991年,全省农村物价管理和企业价格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了
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促进农村
经济稳定发展,各地继续加强了农村物价机构建设。到1991年底,全省已建立乡镇物
价机构480个,其中,属于县物价部门派出机构的为103个,属于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或
其他形式的377个。 为了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价格自主权,强化价格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地根据“政府放权、 企业管严、 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推行了以
“一员五制” 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定价认可证》 或《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制度。
199 1年底,全省已有14个市地、8个县(市),实行了《企业定价资格证》或《企业定
价资格认可证》 制度,有6399个企业获得《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有12006名物价
员培训合格。这项工作进展较快的淄博、潍坊、泰安、临沂和日照已在全市县以上国
营和集体企业全面展开,其中淄博已扩展到乡镇企业。
1992年到1996年,为了加强和改革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针对
物价上涨幅度大,通货膨胀加剧的问题,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大量有效措施,促
使价格总水平回落。在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保持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发
展,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大背景下,本省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实施价格
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在下达控制目标的同时,责成省物价局和省城调队对
物价控制目标执行情况建立了定期考核制度,每月通过《大众日报》公布各地物价目
标控制情况,同时要求各部门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
管。二是适时适度疏导价格矛盾,逐步提高和理顺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
础设施价格,以推动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实行敞开收购
议价粮政策,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三是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
篮子”市长、专员负责制,增加粮、油、菜、肉、蛋供应,使食品价格从过去的“领
头羊”变为拉动价格涨幅回落的主导因素。四是完善价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建立了重
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省和市地建立了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
风险基金制度,部分市地建立了猪肉、食油、食糖等储备制度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制度,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五是加快价格立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坚持依法治价,
强化“清费治乱”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减轻企业、农民和城市居民负担,
为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992年, 围绕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和《山东省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重新颁发了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
和收费目录,放开了1000多种商品和劳务价格。新的管价目录中,重工业商品和交通
运输价格,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为89种;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
为27种;省授权市地管理的为15种。轻工业商品价格,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
理的为22种; 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为10种;省授权市地管理的为2种。农产
品收购价格, 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为8种;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
的为4种;省授权市地管理的为2种。非商品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管理的为13种。目录
以外的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并对过去颁发的价格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进行彻底清理,分两批废止了56个治理整顿期间制定的控制物价的价格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并制定了关于对外开放的8条价格政策:①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出口
商品,凡享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均由企业自主定价;没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由企
业与外贸或其他收购单位协商定价。②“三资”企业生产的外销商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内销部分按省定现行价格政策执行。③“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和用以补偿的
产品价格,均由企业自行确定。④外贸企业出口的农副产品国内收购价格,除国家另
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收购企业自行确定,或与供货单位协商定价。⑤用省调剂外汇进
口物资一律实行外贸代理作价,其中在省内市场销售的部分,国家有最高限价的,原
则上不得突破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由物价部门核定一次性的临时价格;
国家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由经营企业按计划外物资自行作价销售。⑥供应“三资”
企业的原材料价格,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⑦高新技术开发区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价格由企业自定。⑧对“三资”企业一般不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必要时由省统一进行
检查。同时,放宽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价格政策。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特区的
价格管理模式,即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销售的生产
和生活资料,除中央管价和当地政府认为必须管价的少数敏感商品外,其他商品价格
一律放开, 由企业自行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经济强县享受市地级价格管理权限。
132家改革试点工业企业享受省级定价权, “四放开”改革试点的国合商业企业实行
价格放开政策。为规范收费管理,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实行了收费的目录化管理。以《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为依据,完善了
《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了收费票据、收费员培训、收费年审等3
项管理制度。
1993年9月30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发[1993]60号文件,抑制物价总水
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制定了4条措施:一是除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调价项目外,省及
省授权市地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年内不再提价。对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给企事
业单位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各地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信息引导,使其正确行使价格自主
权;重要商品要建立提价备案制度,提价时企业到当地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二
是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棉花、烤烟、蚕茧等主要农产品收购和价格政策,
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计划内的化肥和农用柴油,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计划外的,一律不得突破省定统一最高限价;统配农药及
农膜,要严格执行省定价格。要保持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要坚决打击制售假冒
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权,一律集中在
中央和省两级,中央和省已经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确
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三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稳定菜田面积,保证城市、工矿区和灾区的市场供应。各级物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副食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的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企业自我约束能力,防止不
正当竞争,制止乱收费,把企事业的价格行为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1994年12月,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
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并对粮食、食油、肉、糖、民用燃料、教育收费、医疗收费、
托幼收费和房租等19种(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监审制度,
遏制随意涨价。
1995年,为了安定城镇居民生活,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供应办法
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及主要副食品价格监管的通知》,完善了城镇居民
口粮供应办法,对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实行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议价供应的粮油及
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通过差率控制,加强监管和调控。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
同年12月14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物价局印发了《山东省医
疗单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1996年,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省物
价局制定了餐饮、衣着、娱乐业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细则,济南、东
营、聊城等市地相应制定了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各地在认真总结“二五”普法教育
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三五”普法教育规划。这些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了物价
部门在价格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加大了执法力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6年近50年,本省的物价工作尽管经常受到种种干扰,
但有两条主线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坚持了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基本方针,
既促进了经济发展,又保障了社会安定。二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任
务,及时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以保证党和政府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