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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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本省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按照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物价工作的方针是: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
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下,根据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提高社会主
义经济积累的原则,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积极
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重点是保护边远地区和贫瘠地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逐步缩
小工农业品价格的地区差价,逐步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缩小城乡差别。根据国务
院指示对具体价格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一是放宽了农村市场管理。除粮、棉、
油继续实行统购以外,允许一部分农副产品通过集市贸易自由成交;国营和供销社收
购的部分,如果价格偏低,可以适当提高。二是改变了原来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
的办法。尚未实行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凡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了价格
的,按规定的价格收购;中央有关部门没规定价格的,由工业、商业部门协商定价。
已经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按国营企业的办法定价,实行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
的原则。三是,取消了工业消费品的城乡差价。四是层层下放了一批价格管理权限,
扩大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但是,从1958年起,由于“左”的干扰,工作失误,再
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使本省的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以致应该调整的价格无法
调整,已经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又不得不重新收回。为了克服困难,中共山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一系列
政策措施,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大力压缩基建投资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努力稳
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稳定十八类生活必
需品价格”,实行按计划定量凭票或凭证供应;二是对部分糕点、糖果、自行车、钟
表、粮食酒、啤酒、卷烟、针织品、高级副食品及照相、高级饭馆等实行高价敞开供
应政策。经过三年调整,本省的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65年比1962年财政收
入增加了31.2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加了18.32%,年末货币流通量与年末商品
库存总额的比例, 由1962年的1∶2.9提高到1∶4.3,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6 2年
回落了4.4%。在这种情况下,除必保的十八类商品继续实行定量、平价供应以外,原
来实行高价政策的商品,绝大多数退出了高价范围,但区别不同情况,有的恢复了原
来的牌价,有的适当高于原来的牌价,也有的因库存过多进行了削价处理。
根据1965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第三个五年计
划时期物价工作的方针任务是:逐步提高农副产品和煤炭、矿产品的价格;在保持日
用工业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前提下,有升有降地调整轻工、纺织产品的价格,逐步降
低重工业产品价格, 主要是机械工业产品、化学工业产品和电子工业产品的价格。1
966年本省先后提高了粮食统购、 统销价格,缩小了部分日用工业品的地区差价,降
低了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由于“社会主义教育”(即“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
命” 的影响,这一计划未能全部实施。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中央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
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
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实质上全面冻结了物价。但是,
由于粮价提高以后,与经济作物的比价不合理,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1971年又
提高了花生、大豆、芝麻、棉花、大麻、蚕茧、皮革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
再次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从此以后,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
前,本省的市场物价一直处于冻结或半冻结状态。但是在工业生产资料方面,由于高
度集中的“全国统一定价”已不适应地方工业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又开了不少“地方
临时价格”的口子,造成许多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