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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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本省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
第一个五年计划。一方面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一方面开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
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物价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继
续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为了适应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
生猪、鸡蛋、主要蔬菜、主要海水鱼实行派购;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定息政策,
以及“排挤批发商、就地改造零售商”等新形势的要求,本省在农副产品收购方面,
按照以粮价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比价政策,合理制定了粮食、生猪、鸡蛋、水产品、中
药材和部分土副特产品的购销价格,并相应调整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产品价格,
初步改善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偏低,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偏大的状况,进一步活跃了
农副产品的城乡交流。在工业消费品收购方面,按照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行业平均
成本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了加工订货商品的工缴货价和统购、
包销商品的收购价格;在销售方面,采取打紧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政策。具体安排,
一是大中城城差价(从产地城市到销地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以产地批发牌价为基
础,区别不同商品,加地区差率3%~5%;二是中小城城差价(从大中城市到县城),以
大中城市批发牌价为基础,区别不同商品,加地区差率1.5%~3%;三是城乡差价 (县
城以下),以县城批发牌价为基础,区别不同商品,加地区差率0.5%-1.5%;四是批零
差价, 一、二类商品区别不同情况,一般掌握在8%~15%之间,三类商品一般掌握在
15%~20%之间,其中低值易耗品不得超过25%。由于地区差价过紧、批发商经营困难,
为了使国营批发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实行了内部调拨回扣办法。与此同时,对进出口
商品实行了国家统制、合理定价的政策。由于正确地利用了价格杠杆,促进了对私营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