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国前后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0&rec=43&run=13

1949年6月2日青岛市解放之后,本省除个别地方以外,已经全境解放。根据中共
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在没收国民党官僚资本的同时,对农业和
手工业广泛地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
政策。国营经济的力量虽比过去大大增强,但不论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都
只占很少的比重。当时总的经济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在长期战争中国民经济遭到严重
破坏,物资极度匮乏;另一方面要恢复生产,支援前线,财政入不敷出。在这种困难
情况下,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社会投机资本,乘机倒卖美元、黄金和银元,囤
积物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于1949年4月、7月、9月和11月,连续掀起了4次涨价
风潮。党中央、政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平息涨价风潮都极为重视,毅然采取了制止
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重点打击、消灭投机资本,以期首先把各种物价在
现有水平上稳定下来,然后再对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调整。前三次平息涨价风潮的
过程中,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先后采取的以下措施:一是国营有关公司按照政府规
定的价格和供应对象,挂牌销售面粉、棉纱、棉布;二是严格市场管理,不许外省国
营工商企业和供销社派采购人员在本省市场上直接收购,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指定的国营公司为其代购、代运;三是取缔外币及金银黑市,惩办“金银贩子”。平
息第四次涨价风潮,是全国的统一行动。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
精神,于1949年11月13日指令本省各国营商业部门保存实力,等待命令;中国人民银
行山东省分行加强现金管理, 紧缩通货,暂停贷款,按期回收原来贷款。从当月2 0
日开始,各地国营商业随行就市,逐步提高牌价,抛售冷背商品。至当月25日,按照
中财委全国统一行动的命令,各城市按市价大量抛售主要物资。投机商人错误地认为
物价还要上涨,不惜高息借款大量购进。到27日抛售至收市时,将粮、油、纱、布等
主要商品价格突然降低到预定的标准。这时,投机商人见势不妙,也开始抛货还债,
结果是越抛价格越落,价格越落,越抛不出去,只好借新债还旧债。经过这次打击,
一批粮、油、纱、布投机商人破产倒闭,迅速平息了这次涨价风潮。到1949年底,本
省的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下来。
为了进一步巩固平息涨价风潮的成果,并为全面开展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创造条件,
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决定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3月3日,
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山东为此采取了如下具体措
施:1.正确调整工商业中的公私关系,限制暴利,私营工厂生产的纱布、面粉,厂方
必须按国营牌价在交易所成交;2.要加强生产管理,根据中央的增产计划适当组织增
产,避免盲目性;3.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商业;4.正确掌握物价,严密注意地区、
牌市和“剪刀差”的变动情况;5.贸易、合作部门要重视调剂物资,供应城乡需要;
6.加强税收,冬季营业税提前在12月份开征;7.加强现金管理,节约开支;8.除棉花、
小麦按原计划收购外,烟叶少购,其它缓购、停购,并适当开展花生米、棉花、烟草
赊购与易货工作;9. 积极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这批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
为“分” ,每分含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
按1950年济南市“八一” 面粉每市斤0.147元, 籼米每市斤0.116元,白细布每市尺
0.234元, 煤炭每吨14.5元计算,每“分”公债约合1.97元) 。这些措施实施后,到
1950年底,本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从而为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物价,顺
利恢复国民经济,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物价管理工作从分散到集中的过度时期。
这个时期的物价工作指导方针是稳定市场物价。基本政策是:根据“发展经济、保障
供给、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工作总方针和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
制、改造”的政策要求,合理安排以粮价为中心的各类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合理安
排工业消费品的购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品质差价,以使国营商业和供销社
保持比私商相对低廉的价格优势,逐步扩大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市场“阵地”,发挥
其对市场的领导作用。1951年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商业厅颁发了《山东
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对物价分级管理权限、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审批程序作出
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