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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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30日, 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本省的物价工作进入了各级
人民政府严格管理的新时期。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大量
存在,国营和合作社经济还相对弱小,本省的价格体系仍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自发
形成的;但人民政府已经根据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要
求,采取加工、订货、包销等措施,使国营商业掌握了市场领导权,并以其公平、合
理的价格来左右市场价格;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方面,确定了以粮价为中心的一系列
比价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当时,物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先稳定,后调整”,
即把市场物价在现有水平上稳定下来,然后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
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以及各种差价过大等不合理的状况逐步进行调整。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年-1957年) ,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本省加快
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步伐。对粮食、棉花、油脂、油
料、棉纱、棉布实行了“统购统销”,对生猪、鸡蛋、海水鱼、主要蔬菜实行了“派
购”,对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了计划调拨分配。随着这些政策以及“排挤批发商,
就地改造零售商” 等一系列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商品范围迅速扩大。1
956年底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时, 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系和管
理体制已基本形成,即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包括省定“临时价格”),只
定出厂价格(含利润、税金)和内部调拨供应价格(只含费用,不含利润、税金),退出
了商品交换范围。生活资料和农副产品,分为一、二、三类产品,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省管理的商(产)品,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地方管理的商(产)品,实行地
区或县的统一定价。其价格形式分为出厂价格、收购或统购价格、批发价格、内部调
拨价格(不含利税)、零售价格,并存在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批零差价。
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一、二类工农业产(商)品和部分重要三类产(商)品,分
别由国务院及主管部(局)和省政府及主管厅(局)负责管理;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三类
工农业产(商)品,由市、地、县负责管理。生产和流通企业均无定价权。这种价格管
理体制,对稳定当时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1958年以后,
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产(商)品价格得不
到合理调整,致使原来就没有理顺的价格体系更加扭曲,极大地妨害了工农业生产的
发展。在物资匮乏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
地扩大计划供应(即凭票证供应)的范围。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遵照中央的统一部
署,从1979年4月1日起大力进行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1979年至1984年改革的重点是,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解决计划价格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偏低问题,
附带缓解少数基础工业品价格中的突出矛盾。这一阶段的改革使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
较大变化, 全省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由1978年的91.6%,下降为1984年
的68.2%;市场调节价的比重由1978年的8.4%,上升为1984年的31.8%。
1985年至1988年改革的重点是,根据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
原则,改变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价格管理体制,扩大企业的价格自主权。1988年全
省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32.4%,国家指导价的比重为26.1%,
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上升到41.5%。
1989年至1991年改革的重点是,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整顿价格秩序,调整、补
充、完善已经施行的改革措施,解决市场物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至1991年价格管理体
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全省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16.2%,国家指导价占4.1
%, 市场调节价占79.7%;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9.1%,国家指导价占
6.4%,市场调节价占64.5%;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33.7%,国家指
导价占12.6%,市场调节价占53.7%。
1992年至1996年改革的重点是,根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争取经济“软着陆”
的精神,围绕抑制通货膨胀,健全价格调控体系;放调并举,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
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清费治乱,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通过
这一时期的改革,过去那种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已经有了根本改善,企业成为定价的
主体,计划价格“一统天下”的局面彻底打破,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
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并存,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新体制。至1996年底,在全省商品
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为9.3%, 国家指导价为1.6%,市场调节价为89.1%;
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为17.3%,市场调节价为82.7%;在工业生产
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为15.9%,国家指导价为6%,市场调节价为78.1%。
新的价格体制极大地调动了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