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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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1840年-1911年)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本省
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商品 (主要是粮食、油脂油料、生猪、土特产品和矿产品、手工
艺品) 及一些“洋货”(如煤油、火柴等)价格是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自发形成的,
并存在着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和批零差价,生产、经营者是定价的主体。
清政府一般不参与价格管理,只是由县衙每年上报小麦、稻米、粟米、粟谷、高粱、
黄豆、黑豆等七种粮食的市场成交价格,朝廷以此观察农业丰歉及田赋征收情况。
辛亥革命之后的二十多年间(1912年-1935年) ,本省处于各派军阀混战时期,同
时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军事入侵和经济掠夺。本省既是农副土特产品和矿产品、手工
艺品的出口省,又是“洋货”的进口省。当时流通的货币,先是“北洋政府”的法定
铜元,不久被银元所代替。当时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和“洋货”的销售价格,基本上
被官僚买办、大地主、大资本家所把持,市场价格的涨落,在很大程度上以世界资本
主义经济的兴衰为转移。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本省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反
之,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繁荣时,本省的市场价格也随之上扬。但是,不论世界资本主
义经济是“兴”是“衰”,官僚买办、大地主、大资本家一惯采用的手法,是利用地
区差价、季节差价和批零差价,压低农副土特产品、矿产品、手工艺品的收购价格,
抬高“洋货”的销售价格,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各派军阀和依附于他们的官僚,为了
搜刮民脂民膏而忙于火并,虽然有时也颁发过维持市场“照常贸易”、不许“故意抬
价”的法令,但只是“装璜门面”而已。此时的市场商品价格,表面上仍是在交易中
自发形成,实际上仍被大地主、大资本家和新兴的官僚买办资本家所把持。一般情况
下,由各行业的同业公会办理价格管理的具体事宜;市场价格出现大的波动时,政府
临时出面进行干预。
1937年至1942年7月, 日本侵略军侵占区、国民党军队占据区、共产党领导抗日
根据地的市场商品价格仍是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 1942年7月起,日本侵略军侵占区
对工业品价格施行战时“统制”政策,抗日根据地通过1942年下半年和1943年下半年
的两次“货币斗争”,排除了“法币”,并实行了通过公营商店吞吐物资平抑市价的
经济政策。
日本侵略军侵占区对工业品价格施行战时“统制”政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42年7月至1942年底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对日商和华商分别设定“适当价格”。
先后两次公布了38个品类实行“适当价格的商品目录”(详见附录),几乎把全部商品
价格都“统制”起来。农副产品实行“市场之节制”,不设定“适当价格”,由伪农
产物资统制机构在市场上大量收购、贮存,“待适当时期放出”,调节市场,平抑价
格。
1943年1月至1944年7月为第二阶段,即限价阶段。规定凡是日商从本国进口的商
品, 属于1940年9月18日停止令规定的商品,全部执行“停止价格”。天津、青岛经
当局许可解除“停止价格” 的商品, 买卖双方可协商议定以下三种最高限价:一是
“输入配给组合员与批发业者”的最高批发价格;二是向“输入配给组合员”购进商
品的“批发业者”,或“输入配给组合员自以批发业者资格向零售业者”出售商品的
最高批发价格;三是“零售业者”出售商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日商和华商经营的粮食、
食盐、食油、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纸张等8种商品,从1943年1月15日起,一律
以1942年1月10日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不得超过;其他商品的价格,由各地“斟酌当
地实际情况自行核定”。
1944年8月至1945年8月为第三阶段,即议价阶段。规定粮食、食盐、食油、棉花、
棉纱、布匹、燃料、纸张等8种商品仍实行限价,但不以1942年1月10日的价格为最高
限价, 而是以申报批准的价格为最高限价;8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商品的议价,也比照
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核定。这实质上是宣告了“统制”政策的彻底破产。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抗日民主政府也没有制定具体的
物价管理法规,但通过经济政策影响或者调节市场物价,出现了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
萌芽,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货币斗争”,排除“法币”贬值对根据地市场物价的
影响;二是严格控制“北海币”的发行量,以稳定币值,稳定市场物价;三是保护私
营商业的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害群众的不法行为;同时,充分发
挥公营商店吞吐物资、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主导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中央政府对国统区的物价实行议价和计划配售价格管理,
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行政干预。计划供应官兵和公教人员的必需品,则实行“都市配
售”价格。议价的具体价格,由各该行业公会会议确定。这个灵活性很大的作价办法,
当然也存在着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和批零差价,而且差价幅度是不加限制
的。这实质上是日伪时期“自肃协定价格”的翻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发展生产、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工作由山东省实业
厅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各行署工商局(部、科)视当地情况办理。当时平抑物价的主
要措施,是充分发挥公营商店(公司)的主导作用,有计划地吞吐物资,调节市场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