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物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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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1840年-1911年),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
自由交易,买卖双方议价,清朝各级官府不具体管理商品价格。各级官府既没有物价
管理机构,也没有制定物价管理章法。县衙以上各级官府只收集、观察粮食的市场成
交价格,每年整理上报一次。军工产品(山东机器局生产的枪炮弹药)和军粮调拨,由
省布政司临时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辛亥革命以后,从1912年至1929年,商品交易仍是买卖双方议价成交,只是在市
场物价出现大的波动时,各级政府才组织临时机构,并以“布告”形式制定干预办法。
从1930年至抗战前,国民党中央政府在工商部组织法中明确由该部商业司“掌管调节
物价事宜”。1934年1月改由实业部商业司“掌管调节物价事项”;本省的物价事项
则由省实业厅掌管,财政厅负责监督。其主要职权是调节物价,但重大问题由山东省
政府出面调节。
八年抗日战争期间(1937年-1945年),日伪山东省公署于1938年8月在济南成立物
资物价统制委员会,负责对日本占领区的工业品实行“统制价格”。1941年日伪山东
省会警察署办事细则规定:由该署特务课第四组“管理重要物资物价调剂取缔事项”。
1943年11月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在经济总署设物价局,职权是:“掌管物价的核定
及取缔事项;物价平衡,资金之运用事项,以及其他有关物价之事项”。日伪山东省
公署未设物价机构,重大物价事宜及法规、条例由该署制订,具体事项责成有关厅办
理。国民党军队占领区名义上存在的山东省政府,在物价暴涨的情况下一筹莫展。
1938年至1943年7月,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也没有专管物价的机构,商品价格
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1943年8月起至抗战胜利,由各战略区行政公署的工商管理局
负责调节市场、平抑物价,具体工作由公营商店办理。
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1949年),国民党中央政府设立了物价委员会,但国民党
山东省政府没有设置物价机构,重要物价法规、条例、布告由省政府制定颁发,具体
物价事宜责成有关厅办理;商品价格的议定工作,由各行业同业公会负责。共产党领
导的解放区的物价工作,由山东省政府实业厅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各行署工商局
(部、科)办理,行使组织货源、调节市场、稳定物价的职权。吞吐物资的具体价格,
由各公营商店(公司)视当地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的物价机构逐步建立健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