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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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
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系指事
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
1987年前,本省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大部分被称“规费”,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有
关部门管理,只有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收费等部分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部
门管理。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性事
业性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管理。
1990年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1991年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到1997年,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
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年度审验办法》等配套政策,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截至199 6年
底,除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外,省级物价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34项,事业性收
费项目20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