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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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又称劳务价格,是指企业性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一定场所、设
备和工具,为顾客提供某种形式的劳务产品的价格。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业、
国际旅游、饮食业、旅店业、服务修理业、服装加工、文化娱乐、各类保险、广告、
货物仓储等收费。制定合理的经营性收费标准,对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一、邮电资费及附加费邮电资费包括邮政、电信两部分收费,其主要收费项目及
标准,均由中央制定和管理,本省负责制定农村电话资费和地方新项目的试行标准。
(一) 市内电话初装费
1980年9月, 根据国家安排,制定了本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济南、青
岛两市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2000元;其他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工矿、企业单
位1500元。 上述所在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部队500元;中小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及住宅用户300元。1990年1月,根据国家安排,将程控电话初装费划分为
三类并制定了收费标准:第一类用户为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及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办公用电话,每部不超过5000元;第二类用户为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财政全额
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电话及社会各类住宅电话,每部不超过3000元;第三类用户为中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单位办公用电话,每部不超过2000元。1993年1月,
经省政府批准第一类用户程控电话初装费调整为每部不超过6000元,其他类用户不作
调整,延续到1996年底。
(二) 市内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
1980年8月,根据国家安排,调整了市内电话月租费、通话费收费标准,10000至
49999门局包月制月租费, 甲种用户每户12元,乙种用户每户20元,公用电话及计次
制电话通话费每次0.04元。1990年11月调整为甲种用户每户14元,乙种用户每户23元,
公用电话及计次制电话通话费每次0.10元。 1993年1月,市话月租费甲种用户调为16
元,乙种用户调为26元,计次制电话通话费调为每次0.15元,公用电话调为每次
0.30元,其他附加费也相应做了调整,延续到1996年底。
(三) 农村电话费
1990年8月,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有关规定,调整了农村电话资费标准,普通电话
月租费甲种用户每部7元;乙种用户每部8元;计次制电话通话费每三分钟为一次,25
公里以内每次0.15元,25公里以外0.30元。1986年9月,根据“以电养电、独立核算、
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对农村电话通话费进行了调整,25公里以内每次0.30
元,25公里以外0.45元。1988年7月,为适应山东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
农村电话月租费调整为,甲种用户每部12元,乙种用户15元,并允许在调整后的基础
上上浮20%。1992年6月,为解决农村自动电话的计费问题,制定下达了《农村电话自
动计费办法》,规定农村自动电话通话费每3分钟为1次,每次0.10元,区间电话通话
费每一分钟为一次,25公里以内每次0.40元,25公里以外0.60元。其他相关收费也做
了适当安排。
(四) 邮政收费
1990年7月, 根据国家安排,调整了邮政收费标准:平信(每重20克)资费,本
埠由0.04元提高到0.10元,外埠由0.08元提高到0.20元;印刷品(每重100克)资费,
本埠由0.015元提高到0.04元, 外埠由0.03元提高到0.08元;函件挂号费每件由0.12
元提高到0.30元,邮政包裹资费和机要邮件资费提高150%。1996年12月,根据国家安
排,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邮政资费标准:国内平信(每20克)由本埠0.10元、外埠
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费由每件0.30元提高到1.00元;包裹资费
提高50%,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五) C3本地电话网通话费
为适应大通信网发展的需要,1990年,淄博市以市为中心建立了C3本地电话网,
以后各市地陆续建立。1991年7月制定了淄博市本地电话网通话费收费标准(详见表2
—76) 。1995年6月,淄博市本地电话网市内电话费每次由0.10元调整为0.15元;市
郊长途电话费一、 二、三级合并为一个级别,收费标准为每分钟0.60元,各市地C3
网也都按这一标准执行。1996年12月按国家规定,将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调整
为每分钟0.50元,另加收0.15元的附加费。同时简化了原国家规定的长途电话等级,
由原12级简化为3级, 即省内C3本地网之间长途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外800
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80元;省外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
(六)公众移动电话资费
1991年5月,济南、淄博、潍坊3市引进移动电话通讯设备。根据邮电部制定的移
动电话收费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公众移动电话资费试行标准。
(七) 邮电附加费
1988年7月,为适应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及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通信需要,
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征收部分通信建设附加费
(党政军机关、学校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挂号邮件每件0.20元,普通印刷
品邮件每1000克0.10元,电报每份0.50元,农村电话每件(按去话通话话单计)0.15
元, 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收费改为全价收费,报刊发行按流转额的10%向用户收取。
1990年7月, 按国家规定提高邮政资费标准的同时,经省政府同意,挂号邮件、普
通印刷品邮件、 报刊发行等三项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停止执行。1993年1月,经省
政府同意,对部分电信附加费作了调整:市内电话通话费由每项加收0.02元调整为加
收0.20元,市话基本月租费由加收20%调整为最高不超过40%,长途电话由每分钟加收
0.10元调整为加收0.30元。1996年12月,市内电话通话费附加费不分甲乙种用户均
调整为每项0.10元,本地网附加费每分钟0.15元,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二、铁路延伸服务收费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是指铁路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联营企业受货主或旅
客自愿委托,代办应由货主、旅客自己办理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前、交付后的包装、仓
储、搬运以及接取送达业务时收取的费用。1988年,本省制定了省内铁路运输延伸服
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经过几年的试行,1993年7月又进一步作了修订,服务项目和收
费标准。同时,还制定了铁路多种经营部门自备车使用费、空调候车室空调费、送票
费等收费标准。
三、涉外旅游价格和收费
(一)涉外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房房费
1980年3月, 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本省具体情况
制定了山东省接待外宾房价标准, 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1981年6月,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国内平衡衔接、房费向国际靠拢的规定,以
及“首都高一些、外宾较多的城市略低一些、外宾较少的城市再低一些”的原则,对
涉外旅游饭店、宾馆、招待所房费作了调整。以南郊宾馆为例,标准间每人每天由22
元调为32元,套间由34元调为60元,三联间由54元调为80元。同时规定了不同接待对
象的收费标准,对零散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按零散外宾9折,对组团旅游华侨、
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 占住外宾饭店的外国文教专家按零散外宾7折;接待外宾的饭
店接待内宾按零散外宾的3折收费。1984年至198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外饭店、
宾馆、招待所房费作了适当调整。以南郊宾馆标准间房费为例,1984年调为45元/人
·天,1986年调为55元—60元/人·天,1987年调为60元—65元/人·天,1989年调
为70元/人·天,其他类型房费也作了相应调整。1990年起,涉外房费允许旺季上浮,
青岛、烟台、威海三市上浮幅度不超过50%,其他城市不超过30%。1991年,按国家规
定,涉外饭店实行美元或港币标价。经国家物价局批准,本省涉外饭店、宾馆、招待
所接待旅游团体的房费最低限价,五星级标准间每人每天45美元,四星级38美元,三
星级26美元, 二星级19美元,一星级9美元。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房
费的最低限价,按相应星级的最低限价标准确定。上述最低限价,1994年度按照国家
规定转为参考标准,客房收费由涉外经营企业参照参考标准与组团单位和外宾协商确
定。
(二) 涉外饭店、宾馆、招待所餐饮毛利率
1980年3月, 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本省具体情况
制定了山东省接待外宾餐饮毛利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1988年6月, 制定了山东省涉外宾馆(饭店)餐费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及旅游商
品作价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涉外宾馆(饭店)餐费毛利率。
一般涉外餐厅,即宾馆(饭店)内、外宾餐厅分开的外宾餐厅或旅游参观点专设
的外宾餐厅(不含内外兼营的餐厅)综合毛利率按内扣50%~55%执行;设备条件好,
厨师技艺和服务水平高的涉外餐厅的综合毛利率可按内扣55%~60%执行;设备条件较
差,厨师技艺较低的涉外餐厅,综合毛利率按内扣45%~50%掌握。
风味席和高档宴席的毛利率,一般涉外餐厅按内扣60%~70%掌握;设备条件好,
厨师技艺高的涉外餐厅按内扣70%~80%掌握;设备条件差,厨师技艺较低的涉外餐厅
按内扣50%~60%掌握。
有些名菜、名点,虽原料耗用不多,但费工费时、技艺水平要求高,其毛利率可
按内扣70%~80%, 最高不超过90%。
对外宾有特殊要求的饭菜,可按实际成本加一定利润作价。外宾要求在客房用餐
的,可以在餐厅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30%作为客房用餐价格。外宾因病不能到餐厅
就餐的,可以免加费用。
计算公式:餐厅饭菜价格=饭菜成本(原料、辅料、调料)÷(1-内扣毛利率)
2.酒水加价率。
涉外餐厅零售酒水实行分类作价。餐厅零售全国13种名酒、优酒(茅台、五粮液、
泸州老窖特曲、董酒、西凤、汾酒、剑南春、全兴大曲、郎酒、古井贡酒、特制黄鹤
楼、特优洋河大曲、出口双沟大曲),进价低于国家规定外供价格的,按国家外供价
加价30%计价;进价高于国家外供价格的,按实际进价加按外供价30%计算的金额作价
(餐厅零售价=进价+外供价×30%) ;餐厅零售进口酒类和饮料,按实际进价加价
30%计价; 餐厅零售其他酒类、汽水等饮料,进价低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按实际
进价加按国家规定零售价格30%计算的金额作价 (餐厅零售价=进价+国家规定零售
价×30%)。需冰镇的酒类和饮料,可在上述作价办法基础上再加价20%计价。瓶白酒
开零按上述作价办法加价50%计价。 宾馆(饭店)附设的咖啡厅、酒吧间、舞厅等零
售酒水饮料, 按上述作价办法加价50%~100%或更高一些,但最高不超过150%。咖啡
厅、 酒吧、 舞厅出售自制食品, 毛利率按内扣75%掌握。外宾自带酒水,使用宾馆
(饭店)的酒具或要求冰镇时,可酌收一定费用。
3.附设商品部经营旅游商品作价。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金银饰品(不包括
镶嵌饰品) 、彩电、4种中药材(麝香、杜仲、甘草、厚朴)、全国名酒、名烟、文
物等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他旅游商品、工艺品、美术品可参照国际
和香港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990年,对涉外宾馆(饭店)餐费毛利率进行了调整,除名菜、名点最高不超过
90%以外,其余均提高了5%。
(三) 涉外旅游服务费
1990年5月, 省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
费若干规定》,提出: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为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
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凡已评上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可以加收服务费,
未经星级评定,但服务质量、设备设施条件、清洁卫生等方面确实符合评定星级标准
的,经省旅游、物价部门批准,也可以加收服务费;已经评为星级的齐鲁宾馆、鸢飞
大酒店、青岛华侨饭店、汇文饭店、石峰宾馆等5个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
未经星级评定,经批准可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
(四)涉外旅游汽车出租收费
1982年5月, 为规范旅游出租车收费行为,促进本省旅游业发展,制定了全省统
一的旅游出租车收费标准。
1991年7月,根据京、津、沪、穗4市出租汽车租价衔接会议精神,调整了本省涉
外旅游汽车出租收费标准,规定出租车租价中均不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过桥费、
过路费、停车场收费;旅游汽车出租收费实行内外宾同价;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
收取外汇人民币兑换券,国家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三资企业外籍工作人员和内宾收
取人民币。
基价公里和车公里租价:(1) 小轿车。卡迪拉克(具备原装高级空调、音响、三
排座) ,基价公里为6公里,车公里租价为9元。奔驰230(具备原装空调、音响、三
排座) 基价公里为6公里,车公里租价为4元,其他小轿车基价公里均为4公里,排气
量2800cc及其以上, 具备原装空调、 音响的车公里租价2元; 排气量2800cc以下,
2000cc及其以上,具备原装空调、音响的为1.80元;排气量小于2000cc,有原装空调、
音响的为1.60元,无原装空调、音响的为1.40元。(2) 旅行车。基价公里为10公里,
具备中央空调、门窗封闭、高级音响设备20座—31座的车公里租价3.50元,13座—19
座的3.20元, 12座及其以下的3.0 0元;具备普通空调、音响20座—31座的3.20元,
13座—19座的3.00元,12座及其以下的2.70元;无空调20座—31座的2.50元,13座—
19座2.20元,12座及其以下的2.00元。(3) 大客车。基价公里均为15公里,具备中央
空调、门窗封闭、高级音响、座位可调节角度设备32座—39座的车公里租价为4.50元,
40座—50座的5.00元,51座及其以上的6.00元;具备普通空调、音响、座椅设备32座
—39座的4.00元,40座—50座的4.50元,51座及其以上的5.00元;无空调设备32座—
39座的3.00元,40座—50座的3.50元,51座及其以上的4.00元。
临时租车租价:(1)基本租价。基本租价=基价公里×车公里租价。临时租车超
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乘车公里租价计算。(2)等候费。车辆正常营业行驶
过程中,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可收等候费,小轿车每等候5分钟,旅行车、大客车每
等候10分钟,均按一车公里租价计费。但连续用车超过60公里不收等候费。(3)空驶
费。单程载客行驶,基价公里内不收空驶费,超基价公里部分每车公里加收50%的空
驶费,即:(乘车公里-基价公里)×车公里租价×50%;往返乘车不收空驶费。凡因不
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空车行驶的,只核收汽油费。(4)退车费。车已发出或到达用
车地点时,乘客因故退车按单程的实际行驶公里乘以车公里租价收取退车费,不足基
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核收。(5)夜车费。凡深夜23时至次日5时间临时租车的收取夜车
费。小轿车在原车公里租价基础上每车公里加收0.20元,旅行车每车公里加收0.30元,
大客车每车公里加收0.50元。
包车租价:包车租价分半日包车租价和日包车租价。半日包车租价可用时间为4
小时,可用公里为大客车35公里,旅行车40公里,小轿车50公里,超过4小时的按日
包车计费;日包车可用时间为10小时(包括司机就餐、休息两小时),可用公里为大客
车70公里,旅行车80公里,小轿车100公里,在包车可用时间和可用公里内的租价按
车公里租价乘可用公里计算。包车超过可用时间,但不超过可用公里的,其超过可用
时间部分收取包车超时费,每小时小轿车6.00元,旅行车8.00元,大客车10.00元,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包车超过可用公里,但不超过可用时间的,按实际行驶里
程乘以车公里租价计费;对既超过可用时间又超过可用公里的包车业务,择取其中收
费金额最高的一项计收。包车业务必须由双方协议商定,未商定包车的,一律按临时
租价计费。
其他收费:泰山盘路行车,按正常收费加收10%计价;大雪和大暴雨恶劣天气用
车,按正常收费加收15%计价。
(五)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990年前均属市地管理。1990年,国家将泰山列为全国第
三批特殊游览参观点,甲种门票(甲种门票为通票,可以参观全部开放地区,应提供
讲解、导游、休息室等服务,也可以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票或纪念品)由国家管理;将
曲阜孔府、孔庙、孔林列入省级特殊游览参观点,票价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1990年
泰山甲级门票为每人次24元。1991年起,本省把泰山、孔府、孔庙、孔林门票价格列
入省管价项目,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作了调整。
泰山甲种门票价格:1991年度每人次24元,1992年度30元,1993年度40元,199
4年-1995年度55元。
泰山乙种门票价格:1991年东路每人次3元,西路每人次4元,1994年度均为20元。
泰山索道票价:1983年单程票价甲票每人次5元,乙票2元;1987年甲票每人次
7.5元,乙票3元;1988年甲票每人次上8元下7元,乙票上5元下4元;1990年甲票每人
次上15元下12元,乙票上10元下8元;1992年甲票每人次单程25元,双程50元,乙票
每人次单程15元,双程30元。
曲阜孔府、孔庙、孔林门票价格:1991年度分别为每人次5元、5元、3元;1992
年分别为每人次10元、10元、5元;1994年度增加了甲种门票,票价分别为每人次20
元、20元、10元。
四、机关宾馆、招待所收费
1980年,机关宾馆、招待所收费由原来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
理,改为省物价管理局管理。同年12月,按照“合理收费,以收抵支,以所养所,自
求平衡,财政不予补贴”的原则,修订了收费标准,普通房间的收费标准为套间一类
每床每天9元-10元,二类每床每天7元-8元;单间(一床)一类每床每天5元,二类每床
每天4元;单间(两床)一类每床每天3.5元,二类每床每天3元,为省、地、市级机关
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1981年2月,
依据上述规定对省直珍珠泉饭店等36家宾馆、招待所的房间收费标准也作了修订。
1989年9月,根据国家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和“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山东省机关招待所、宾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将机关宾馆、招待所划分为一、二、三三级,客房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并规定了
级别和等级条件和客房基本收费标准(详见表2-83)。客房规定条件以外增设的服务项
目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按下列规定增减收费标准,并按床位均摊计收:1.客房实
际使用面积大于或小于规定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包括5平方米),每平方加收或减
收0.70元,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再加收;2.设电冰箱的客房,使用时每客房每日
加收2元;3.设卫生间的客房,要按规定供应热水,不供应热水的,减扣其基本收费
标准的25%;4.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外国人的客房按核定的收费标准加倍收费;5.
接待省级行政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时,甲等客房按8折收费;6.经省编委批准的属企
业性质的招待所、宾馆,经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其收费标准可在省核定收费标准的基
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0%~15%以内。7.省核定的客房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淡季可以下浮,幅度不限。

山东省省级机关招待所、宾馆客房基本收费标准表
表2-83 单位:元/床·日

┌──────────┬─────┬────┬─────┐
│级别收费标准类别│一级 │二级 │三级 │
├─┬─┬──────┼─────┼────┼─────┤
│甲│带│套间 │51-55 │46-50 │41-45 │
│ │卫├──────┼─────┼────┼─────┤
│等│生│单间1床 │25.5-27.5 │23-25 │20.5-22.5 │
│ │间├──────┼─────┼────┼─────┤
│ │ │单间2床 │19-20.5 │17-18.5 │15-16.5 │
└─┴─┴──────┴─────┴────┴─────┘

续表
┌──────────┬─────┬────┬─────┐
│级别收费标准类别│一级 │二级 │三级 │
├─┬────────┼─────┼────┼─────┤
│乙│套间1床 │35.5-38.5 │32-35 │28.5-31.5 │
│ ├────────┼─────┼────┼─────┤
│ │套间2床 │22-24 │19-21 │16-18 │
│等├────────┼─────┼────┼─────┤
│ │单间1床 │17.5-19 │15.5-17 │13.5-15 │
│ ├────────┼─────┼────┼─────┤
│ │单间2床 │11-12 │9.5-10.5│8-9 │
├─┼────────┼─────┼────┼─────┤
│丙│单间3床 │8-9 │7-8 │6-7 │
│ ├────────┼─────┼────┼─────┤
│等│单间4床 │6.5-7.5 │5.5-6.5 │4.5-5.5 │
│ ├────────┼─────┼────┼─────┤
│ │通间5人以上 │5-6 │4-5 │3-4 │
└─┴────────┴─────┴────┴─────┘

1992年6月,为增强省级宾馆、招待所的活力,按照既有利于放开经营,又适当
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对省级机关宾馆、招待所收费管理进行了改革:①取消省
级机关宾馆、招待所接待省级行政单位会议“甲等客房实行八折收费”的规定;各宾
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为今后接待省级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会议
的收费标准;各宾馆、招待所如需定、调接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收费标准,
仍按原规定报省物价局审批。②省级机关宾馆、招待所接待除省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
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其客房、会议室、展厅等收费,由宾馆、
招待所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③对规模小、档次较低、没有甲等客房(即带卫生
间的客房)的内部招待所、接待室收费,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
案。④各宾馆、招待所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制
度,接受省物价部门监督检查。至此,省级机关宾馆、招待所除接待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的房费、会议室费、礼堂费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他一律由接待单
位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一直延续到1996年。

五、电影票价
六七十年代,本省电影票价由省文化厅管理。1967年1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
颁发了《山东省各类放映单位收费标准及影院租价暂行规定》,规定35毫米电影艺术
片,济南、青岛两市甲级票0.17元,乙级票0.14元;其他市、地驻地甲级票
0.15元,乙级票0.12元;县驻地甲级票0.13元,乙级票0.10元。济南、青岛两市宽银
幕甲级票0.25元,乙级票0.20元(其他市、地无宽银幕影院)。1970年7月,经中央有
关部门批准,本省电影院基本票价划分为二角、一角五分、一角三级。济南、青岛两
市甲级票0.20元,乙级票0.15元;淄博、烟台、德州、枣庄、潍坊、泰安6市、
地不分甲乙级一律0.15元;其他市、地一律0.10元;县城一律0.08元。
1980年,电影票价划归省物价管理局管理。同年8月对省电影票价不合理的部分
作了调整,将原来艺术片一律0.10元地区和所有县城的票价定为甲级票0.15元,乙级
票0.10元,宽银幕各加收0.05元,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为适应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影票价、影片租价和分成比例的管
理,1983年3月,制定了《全省电影票价、影片租价和分成比例等有关规定》,电影
院、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电影放映队的票价如下:
1.济南市(包括市郊区和历城县驻地)、青岛市:艺术片:甲级票0.20元,乙级票
0.15元;组织学生、儿童专场,一律0.05元。长记录片、科教片以及由电影公司编组
发行的短片专场,不分甲乙级座,一律0.07元;组织学生、儿童专场,一律0.05元。
2.淄博市(包括各区驻地)、枣庄市(包括市中区、齐村区驻地)、烟台市、潍坊市、
济宁市(包括济宁县)、德州市、泰安市、胜利油田、莱芜钢铁厂:艺术片一律0.1 5
元(不分甲乙级票),组织学生、儿童专场,一律0.05元;长记录片、科教片以及
由电影公司编组发行的短片专场,一律0.05元。
3.聊城、菏泽、临沂、惠民行署驻地及全省其他县(市、区):艺术片:甲级票
0.15元,乙级票0.10元;组织学生、儿童专场,一律0.05元。长记录片、科教片以及
由电影公司编组发行的短片专场,一律0.05元。
4.实行售票放映的农村集镇及公社驻地的电影院、影剧院、露天影院和售票点:
艺术片:35毫米的甲级票0.12元,乙级票0.10元;16毫米的一律0.10元;符合安全标
准实行售票放映的露天电影院、售票点,不分毫米一律0.10元;组织学生、儿童专场,
一律0.05元;长记录片、科教片以及由电影公司编组发行的短片专场,一律0.05元。
人民公社或大队集体办的电影院、影剧院建在县(市、区)驻地的,应执行与县(市、
区)驻地电影院相同的票价。
5.凡不足10本的35毫米故事片,应根据拷贝库存情况安排加映《祖国新貌》等记
录片或科教片,使每场放映时间必须达到一个半小时以上。不准把应加映的影片凑数
作加映短片场加收0.05元。35毫米四至五本不宜做加片放映的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
片,可加在长片场前加收0.05元。
6.座席划分,甲级座在总座席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范围内,由各地(市)电影
发行放映公司根据座席实际情况划定。
7.上述各类票价,不论35毫米或16毫米艺术片、记录片、科教片,凡宽银幕(包
括加变形镜头和遮幅法加专门镜头的)一律在各地执行的普通银幕票价基础上加收
0.05元。立体艺术影片在各地执行的普通银幕票价基础上加收0.15元;立体记录片、
科教片在各地执行的普通银幕票价的基础上加收0.10元。
各类影片租价详见表2-84。

1983年山东省各类影片租价
表2-84 单位:元

┌───────────┬──────────┬─┬──┬──┐
│ │艺术片 │长│短 │科 │
│ ├──┬──┬─┬──┤记│记 │教 │
│ │特 │新 │复│短艺│录│录 │片 │
│ │租 │片 │映│术片│片│片 │ │
│ │ │ │片│(本)│ │(本)│(本)│
├─────┬─────┼──┼──┼─┼──┼─┼──┼──┤
│ │35毫米(宽)│160 │120 │90│7 │70│4 │1 │
├─────┼─────┼──┼──┼─┼──┼─┼──┼──┤
│济南市 │35毫米(普)│140 │100 │60│5 │45│4 │1 │
├─────┼─────┼──┼──┼─┼──┼─┼──┼──┤
│ │16毫米(宽)│80 │52 │23│3 │17│2 │0.7 │
├─────┼─────┼──┼──┼─┼──┼─┼──┼──┤
│青岛市 │16毫米(普)│70 │45 │20│2 │15│2 │0.70│
├─────┼─────┼──┼──┼─┼──┼─┼──┼──┤
│ │8.75毫米 │40 │20 │15│1 │10│1 │0.50│
├─────┼─────┼──┼──┼─┼──┼─┼──┼──┤
│淄博、枣庄│35毫米(宽)│140 │100 │70│5 │50│4 │1 │
├─────┼─────┼──┼──┼─┼──┼─┼──┼──┤
│市及各地区│35毫米(普)│120 │80 │40│4 │30│4 │1 │
├─────┼─────┼──┼──┼─┼──┼─┼──┼──┤
│驻地、胜利│16毫米(宽)│58 │30 │17│3 │12│2 │0.70│
├─────┼─────┼──┼──┼─┼──┼─┼──┼──┤
│油田、莱芜│16毫米(普)│50 │25 │15│2 │10│2 │0.70│
├─────┼─────┼──┼──┼─┼──┼─┼──┼──┤
│钢铁厂 │8.75毫米 │30 │15 │10│1 │5 │1 │0.50│
├─────┼─────┼──┼──┼─┼──┼─┼──┼──┤
│其他各县、│35毫米(宽)│100 │70 │50│4 │30│1 │0.50│
│市、区和镇├─────┼──┼──┼─┼──┼─┼──┼──┤
│ │35毫米(普)│80 │50 │30│3 │20│1 │0.50│
│ ├─────┼──┼──┼─┼──┼─┼──┼──┤
│ │16毫米(宽)│46 │23 │14│2 │12│0.50│0.50│
│ ├─────┼──┼──┼─┼──┼─┼──┼──┤
│ │16毫米(普)│40 │20 │12│2 │10│0.50│0.50│
│ ├─────┼──┼──┼─┼──┼─┼──┼──┤
│ │8.75毫米 │25 │12 │10│1 │5 │0.50│0.50│
├─────┼─────┼──┼──┼─┼──┼─┼──┼──┤
│农村电影队│35毫米(宽)│ │30 │ │3 │10│免费│免费│
│队办俱乐部├─────┼──┼──┼─┼──┼─┼──┼──┤
│ │35毫米(普)│ │25 │ │2 │10│〃〃│〃〃│
│ ├─────┼──┼──┼─┼──┼─┼──┼──┤
│ │16毫米(宽)│ │9 │ │1.50│6 │〃〃│〃〃│
│ ├─────┼──┼──┼─┼──┼─┼──┼──┤
│ │16毫米(普)│ │7 │ │1 │4 │〃〃│〃〃│
│ ├─────┼──┼──┼─┼──┼─┼──┼──┤
│ │8.75毫米 │ │4 │ │0.50│2 │〃〃│〃〃│
└─────┴─────┴──┴──┴─┴──┴─┴──┴──┘

1984年6月,为搞活电影放映,满足群众多方面要求,本省对文化部选定的内部
发行放映的影片实行了浮动票价,浮动幅度在现行票价的基础上,地、市驻地上浮不
超过0.15元,县城(市)不超过0.10元。浮动影片的数量每月不超过3部。1987年7月,
根据国家规定,每月又增加浮动影片2部-3部。
1991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调整电影票价。全省现行4个价区基本票价,艺术片
每片上调0.15元,其他片相应调整;对部分影院继续实行浮动票价,上浮加价金额一
般不超过0.30元,上浮加价影片控制在艺术片总数的30%以内;新建、改建新增冷暖
设备和软座椅的影院实行设施加价,加价幅度每票0.10元~0.15元。同时,建立了国
家电影事业发展基金,规定凡县以上城市电影院以及对外售票营业的影剧院、礼堂、
开放俱乐部出售艺术片电影,成人票每片加收0.10元,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每片加收0.04元,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基金。
1992年8月,将浮动影片增加到每月8部,每年不超过100部;票价上浮幅度由每
票不超过0.30元提高为不超过0.50元;凡在规定浮动范围和幅度内的电影票价,由电
影公司按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确定。
1993年,电影票价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一直延续到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