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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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野外工作津贴
  1954年5月1日,地质部建立了野外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制度。全国划分
为4个津贴类区,每个类区又分为普查和勘探两个津贴标准,按职工本人月标准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山东列为四类区,普查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勘探为30%,
并规定每人每月野外津贴数额工人不得超过五级工,干部不得超过七级工的标准工
资,按在野外实际工作日数发给。
  1964年5月15日,国务院作出整顿和改进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决定。
根据地区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差异,将全国划分为9个野外工作津贴
类区,每个类区又分普查和勘探两个标准,凡住在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地质队
职工均可享受野外工作津贴。山东省除广饶一带盐碱地区列为第八类区外,其他均
为第九类地区。津贴标准,普查每人每日0.5元,勘探每人每日0.4元。
  地矿部于1980年7月24日、1984年9月26日、1987年1月9日报经国务院、劳动人
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先后三次调整了地质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调整了野外津贴
类区。山东省从九类区提为八类区,其中东营、广饶、沾化、无棣、寿光、垦利等
县列为七类区。八类区津贴标准,普查每人每日1.8元,勘探1.6元;七类区普查
每人每日1.9元,勘探1.7元。
  (二)职责津贴           。
  1966年前,地质队一线作业的机长职责津贴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班长为
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文化大革命”中,班组长津贴被取消。
  1979年3月5日,国家地质总局恢复了职责津贴,规定机械岩心钻机机长每日0.
3元,班长和地质普查、测量、物化探作业组长每日0.2元。
  1986年地矿部人劳司235号文通知,对从事野外一线作业的地质普查、区调、
测量、物化探组长、钻机机长和承担一线作业的分队技术负责人按每日0.5元、副
机长和班长按每日0.4元发给职责津贴。
  (三)教、护龄津贴
  1986年2月,地矿部人劳司通知,在地勘单位的中小学、幼儿园、地质学校、
技工学校中具有教师职务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护理职务的人员,实行教龄、护
龄津贴。津贴标准:从事教育或护理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
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10元。教、护龄津贴列入本人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地质工龄荣誉金
  1985年1月30日地矿部通知,对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
的职工,在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章的同时,一次性发给荣誉金,其数额为本人两个
月的标准工资,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