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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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
定》。规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现行1%增加
到3%。1986年地矿部499号文规定,地质队队长有权对职工实行奖励晋级。 1985
年的3%奖励晋级指标,可以转到1986年使用。根据国家和地矿部的规定,山东省
地矿局从1985年开始,在地勘单位(含地质队和探矿机械厂、水文总站)全面实行
了职工奖励晋级制度。凡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含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地勘费不超支,质量安全等主要考核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地勘单位,均可向局申请
使用职工3%奖励晋级指标,经局考核批复后,由队长组织实施。干部和工人的晋
级指标分别计算。队级领导晋级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干部晋级指标的10%,并按干部
管理权限报批。1985-1988年,全局共有1174名职工获得奖励晋级。
  根据国家科委1986年《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1987年1
月13日地矿部人劳司017号文通知,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李士先在被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其工资进档后,再增加3个档次,作为鼓励性补贴工资,自1986年12月
起执行。1988年根据地矿部《关于表彰优秀地质队(厂)长的决定》,对被授予部
优秀地质队长称号的山东地矿局第六地质队队长干风林自本年7月起晋升一级工资,
升级指标由部统一解决,对其他获部、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也分别奖励晋升一
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