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工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rec=298&run=13

  1960年以前,山东地勘单位一度实行过“跃进奖”、“综合奖”等奖励制度。
凡完成年度生产计划时,职工可在年终获得30~50元的一次性奖金。
  1961-1966年,实行以定任务、定设备、定人员、保质量、保工期为主要考核
指标的“定保奖”制度。奖励基金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取,完不成任务不
发奖。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执行奖励制度。为了不降低老职工的收入,作为一
种临时性措施将原实行综合奖范围内的职工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人月5~7元发放。
以后调资升级时,从升级增加的工资中逐步冲销。
  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后,山东
地质局及其下属单位恢复了奖金制度。地质部规定,对全面完成计划任务的单位,
奖金总额按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对少数完成任务特别突
出的单位,按12%提取。
  1985年工资改革,国家将奖励工资纳入职工结构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地矿部
1988年139号文件规定,自本年起,全年发放奖励工资水平为一个半月的平均基本
工资,不足180元的,按180元发放。现已形成按月平均发放的制度。由于地勘单位
奖金来源不足,地质职工的奖金水平普遍偏低,1988年,全局人均奖金434元,远
远低于其他工业和交通运输行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