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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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职工执行全国地质行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实行以计时工资为主要支
付形式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1952年,地质职工年平均工资684元,为全民所有制
职工工资的153.36%,为工业部门职工的132.8%,为国家机关职工的181.9%。
以后,国家三次调低地质行业工资水平:1956年8月16日经劳动部批准,地质部发
布了经过改革的全国地质行业工资标准。这个标准将全国划分为9个地质工资类别,
山东列为三类区,工资标准包括行政、工程技术、卫生、工人学徒、警卫勤杂和探
矿机械等序列。干部执行职务等级工资(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工人实行八级工
资制。这次改革,使地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1952年下降了37.43%,但仍高于国
家机关48.97%,高于其他工业部门36.23%。1958年7月2日,按国家规定降低了
地质队3~9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1963年9月,取消了野外地质分队“地下
工资标准”,修改了行政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三次调整使地质队职工工资仅
高于国家机关1~2个级差。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又把地勘行业划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使本来已经缩
小的行业差距进一步缩小,使地质行业的工资水平与国家一类产业的工资差距越来
越大,明显失去了行业工资的特点。由于职工收入减少,影响了地质队伍的稳定及
其在社会上的吸引力。